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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要走哪些程序呢(刑事案件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9 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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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刑事诉讼流程

刑事类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与个人名义起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遗弃案,重婚案,侵占案,侵犯知识产权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侵入住宅案,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侦查阶段


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公诉阶段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阶段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等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为终身程序。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的全部程序流程、期限


一个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主要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公检法三家互相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协助同时也互相监督。




一、侦查阶段




1.报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4.采取强制措施


5.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6.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


2.审查起诉;




三、审判阶段




1.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2.二审阶段




由此可见,从拘留到宣判,再加上即将面临的刑期,犯罪嫌疑人将会在相当漫长的时期内失去自由,这对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来说都是一种考验。因此,我们呼吁大家,请做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勿以身试法!


刑事立案难?一旦立案,想无罪更难,成了两个极端。

经常碰到当事人称自己碰到了诈骗等等,认为是刑事犯罪,应当由公检法来管的案子,公安机关不给立,检察院不给监督立案,报案无门时,当事人于是到处投诉,上访,这个慢长的过程,有的持续了一年两年,有的更久,多年上访,不胜其烦。


有的通过这种方式相关部门给协调解决了,有的最终都得不到解决,于是搞的老百姓怨声载道,以为公检法不给老百姓办事儿,老感觉这些机关不给老百姓做主,是不公正,不正义的。


为什么刑事立案难,究其原因,咱们试着来看下,分析分析。




一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问题,不协调,没有达成分工合作的效果,存在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明确表述,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即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


为了能让大家对法律规定有个直观的印象,摘录部分法条内容。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再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现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在公检法之外,又成立了监察委员会,该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综合上述法条,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有些罪名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监察委员会来管辖的,不同法律规定确实是错综繁杂的,即使是专业学法的人也经常搞混,大部分老百姓就更不容易理解了,这里面的道道,老百姓不明白,所以只要碰到了什么事情,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公安机关,俗话说的好:“有事情找警察叔叔,有安全感”,于是就先找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一看案情不是自己该管的事儿,解释解释,就会向外推,就会说去找检察院吧,或者找法院起诉吧等等,如果沟通不畅,老百姓就会认为公安机关就是在找理由不愿意管他的事儿,让老百姓就认为公安机关是不公正,是在帮坏人说话。


听了公安机关的话,就会找到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核案情认为也不是自己管辖的范围,老百姓一听就蒙圈了,你们公检谁也不管,那到底是谁管,偏激的人,便开始认为是这公家单位不给办事儿,就开始上访,一层层到处找,这样让老百姓感觉刑事案件立案难。


这里不得不说,有些公检法办案人员,有时因为人情问题,确实存在属于其管辖范围应该立案不给立案,也有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却瞎伸手,管的又宽了。一反一正,仅凭办案人员一句话,办人情案。


这里就不得不引出刑事立案难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公检法的部分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有的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




二是公检法部分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没有做好答疑、释疑的工作。




这一点不难理解,去年有个真实案件,两名当事人被同一人给骗了,骗钱骗色的那种,骗人的招数其实很简单,就是开始以谈男女朋友为由,开始嘘寒问暖,让被害人感觉很好,很感动,平时呢还会送点小礼物,偶尔发点小红包,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后,就开始编造五花八门的理由从被害人处借钱,先借小钱,很快还上,久而久之,被害人对其深信不疑了,便开始借大钱,借了之后,有时也还上,但借的越来越多,被害人没有呀,就开始鼓动被害人从借贷平台借款,借的数额也成了数十万元,这样下来,等到被害人被压榨的没有油水了,这家伙便开始找各种理由和被害人闹矛盾,闹分手,要他还钱,他就同意打欠条,说先欠着,然后就再也不联系了。等到被害人回过味儿来,才知道是被骗了。


这两名被害人很巧合都到律所来咨询,其中一个问过同事,和同事聊天时谈起来,我一听这不是同一个人吧,之前我也接待过一个咨询,几乎一样说法,一问才知,真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她们两个被同一个人给骗了,一开始还以为是男女朋友之间纠纷,但听两被害人一说,才明白,这家伙骗两被害人的说词基本一样,甚至于与被害人交往的时间上都是重合的,就是他同时和两个被害人交往,谈男女朋友。于是建议她们一起去报案,公安接待之后,看到给她们整理好的材料,公安当即表态,说是这小子是个人渣,一定要查处他,严办,等到公安把这小子拘传之后,这小子在派出所呆了一天,期间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公安的办案人员竟然找到两名被害人,告诉她们这是感情、经济纠纷,派出所没法管。


两名被害人一听,那能愿意,公安办案人员竟然和前一天说出截然相反的话来,两名被害人又找到我们,经过我们分析,给两名被害人继续写控告材料,两人就要求公安立案,一直盯着办案人员,两人甚至要到上级机关投诉办案人员不作为。这样扯皮了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公安机关才给正式立案,后来被害人也从派出所内部打听到是办案人员和那小子有见不得人的勾兑,办案人员才给出截然相反的观点,即使后来一直盯着,办案人员也一直拖着不给立案。


这个故事可以说明一点,办案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确实存在业务水平不高或者故意徇私枉法的情况,从而导致刑事立案难。


另外,也像2023年春晚的小品《坑》中提到的“躺平式干部”,干部任用上也出现“干事的不如会说的,实干的不如做秀的”的 “逆淘汰”现象,导致有些办案人员不愿意干实事儿,有多一事儿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为干多干少一个样的,要是来一个案子一立一个,还不得累死,累死不说,又没有人说好,而且监察委员会还在监督着,干的越多,就会错的就多,所以还不如不干,能推出去的推出去,能不立案就不立案。




说了这么多,对刑事立案难这个问题应该有些了解了,当然还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刑事立案难一时半会不好解决,这关系到制度问题,办案人员的素质水平问题等等,这里就谈到这儿。


接下来,要提一句另外一个大问题,这里只提一句,不细说,就是一旦刑事立案了,一般就会最终判为有罪,想无罪很难。


这里就出现了两个极端,一个是刑事立案难,一个是无罪难,即一旦刑事立案,经过法院审判,一般就定罪了,你要想无罪,夸张点说比登天还难,不信吗?


根据最近几年最高法工作报告,可以了解到中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约为0.05%。什么意思呢,就是一万人之中有五个被判决无罪,这个比例与欧美国家,甚至香港等地方比,实在是太低了。对这个问题,咱们下次再细谈。


好了,写了这么多,你感觉我说的对吗,可以来留言,探讨一下。


经常碰到当事人称自己碰到了诈骗等等,认为是刑事犯罪,应当由公检法来管的案子,公安机关不给立,检察院不给监督立案,报案无门时,当事人于是到处投诉,上访,这个慢长的过程,有的持续了一年两年,有的更久,多年上访,不胜其烦。


有的通过这种方式相关部门给协调解决了,有的最终都得不到解决,于是搞的老百姓怨声载道,以为公检法不给老百姓办事儿,老感觉这些机关不给老百姓做主,是不公正,不正义的。


为什么刑事立案难,究其原因,咱们试着来看下,分析分析。




一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问题,不协调,没有达成分工合作的效果,存在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明确表述,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即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


为了能让大家对法律规定有个直观的印象,摘录部分法条内容。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再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现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在公检法之外,又成立了监察委员会,该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综合上述法条,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有些罪名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监察委员会来管辖的,不同法律规定确实是错综繁杂的,即使是专业学法的人也经常搞混,大部分老百姓就更不容易理解了,这里面的道道,老百姓不明白,所以只要碰到了什么事情,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公安机关,俗话说的好:“有事情找警察叔叔,有安全感”,于是就先找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一看案情不是自己该管的事儿,解释解释,就会向外推,就会说去找检察院吧,或者找法院起诉吧等等,如果沟通不畅,老百姓就会认为公安机关就是在找理由不愿意管他的事儿,让老百姓就认为公安机关是不公正,是在帮坏人说话。


听了公安机关的话,就会找到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核案情认为也不是自己管辖的范围,老百姓一听就蒙圈了,你们公检谁也不管,那到底是谁管,偏激的人,便开始认为是这公家单位不给办事儿,就开始上访,一层层到处找,这样让老百姓感觉刑事案件立案难。


这里不得不说,有些公检法办案人员,有时因为人情问题,确实存在属于其管辖范围应该立案不给立案,也有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却瞎伸手,管的又宽了。一反一正,仅凭办案人员一句话,办人情案。


这里就不得不引出刑事立案难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公检法的部分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有的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




二是公检法部分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没有做好答疑、释疑的工作。




这一点不难理解,去年有个真实案件,两名当事人被同一人给骗了,骗钱骗色的那种,骗人的招数其实很简单,就是开始以谈男女朋友为由,开始嘘寒问暖,让被害人感觉很好,很感动,平时呢还会送点小礼物,偶尔发点小红包,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后,就开始编造五花八门的理由从被害人处借钱,先借小钱,很快还上,久而久之,被害人对其深信不疑了,便开始借大钱,借了之后,有时也还上,但借的越来越多,被害人没有呀,就开始鼓动被害人从借贷平台借款,借的数额也成了数十万元,这样下来,等到被害人被压榨的没有油水了,这家伙便开始找各种理由和被害人闹矛盾,闹分手,要他还钱,他就同意打欠条,说先欠着,然后就再也不联系了。等到被害人回过味儿来,才知道是被骗了。


这两名被害人很巧合都到律所来咨询,其中一个问过同事,和同事聊天时谈起来,我一听这不是同一个人吧,之前我也接待过一个咨询,几乎一样说法,一问才知,真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她们两个被同一个人给骗了,一开始还以为是男女朋友之间纠纷,但听两被害人一说,才明白,这家伙骗两被害人的说词基本一样,甚至于与被害人交往的时间上都是重合的,就是他同时和两个被害人交往,谈男女朋友。于是建议她们一起去报案,公安接待之后,看到给她们整理好的材料,公安当即表态,说是这小子是个人渣,一定要查处他,严办,等到公安把这小子拘传之后,这小子在派出所呆了一天,期间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公安的办案人员竟然找到两名被害人,告诉她们这是感情、经济纠纷,派出所没法管。


两名被害人一听,那能愿意,公安办案人员竟然和前一天说出截然相反的话来,两名被害人又找到我们,经过我们分析,给两名被害人继续写控告材料,两人就要求公安立案,一直盯着办案人员,两人甚至要到上级机关投诉办案人员不作为。这样扯皮了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公安机关才给正式立案,后来被害人也从派出所内部打听到是办案人员和那小子有见不得人的勾兑,办案人员才给出截然相反的观点,即使后来一直盯着,办案人员也一直拖着不给立案。


这个故事可以说明一点,办案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确实存在业务水平不高或者故意徇私枉法的情况,从而导致刑事立案难。


另外,也像2023年春晚的小品《坑》中提到的“躺平式干部”,干部任用上也出现“干事的不如会说的,实干的不如做秀的”的 “逆淘汰”现象,导致有些办案人员不愿意干实事儿,有多一事儿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为干多干少一个样的,要是来一个案子一立一个,还不得累死,累死不说,又没有人说好,而且监察委员会还在监督着,干的越多,就会错的就多,所以还不如不干,能推出去的推出去,能不立案就不立案。




说了这么多,对刑事立案难这个问题应该有些了解了,当然还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刑事立案难一时半会不好解决,这关系到制度问题,办案人员的素质水平问题等等,这里就谈到这儿。


接下来,要提一句另外一个大问题,这里只提一句,不细说,就是一旦刑事立案了,一般就会最终判为有罪,想无罪很难。


这里就出现了两个极端,一个是刑事立案难,一个是无罪难,即一旦刑事立案,经过法院审判,一般就定罪了,你要想无罪,夸张点说比登天还难,不信吗?


根据最近几年最高法工作报告,可以了解到中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约为0.05%。什么意思呢,就是一万人之中有五个被判决无罪,这个比例与欧美国家,甚至香港等地方比,实在是太低了。对这个问题,咱们下次再细谈。


好了,写了这么多,你感觉我说的对吗,可以来留言,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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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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