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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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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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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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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和组织,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一、立案标准


1、要有捏造他人事实;(这里要注意的是捏造的实施并不一定要是犯罪事实,但至少是行为人为是构成犯罪的实施。)


2、要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


3、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捏造就是指凭空编造,纯属虚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


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


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


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


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四)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免责说明:本文仅代表


【证据指引56】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案件发生的原因,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过程,实施诬陷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造成的结果;


⑶编造被害人“犯罪事实”及“事实”的内容、细节及故意诱骗、蒙骗他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告发被害人“违法犯罪事实”的经过;


⑷伪造陷害被害人的“犯罪现场”,伪造证明被害人“犯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况;


⑸作案工具的


⑹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各自作用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与犯罪嫌疑人的平时关系,有无矛盾,是否实施过犯罪嫌疑人告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何时、何地、何原因被何司法机关或单位谈话、询问、讯问;


⑶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措施的种类、被羁押地点和持续时间,被提起公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接受审判及判决结果;被送往何地服刑、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情况


⑷向党委、人大、上级司法机关、信访等有关部门申诉的时间、次数、结果等;


3.证人证言:


(1)知情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诬告陷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及被诬陷人不在捏造的犯罪现场或不具有作案时间等情况证言;


(2)被犯罪嫌疑人诱骗、蒙骗、利用的告发人关于其被蒙骗经过、详细内容、相关证据、告发情况的证言;


(3)接受报案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希望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证言;


(4)被害人家属、抢救被害人的医务人员关于被害人因为诬告陷害而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方面的证言。


4.书证、物证:


⑴接受报案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的举报、控告记录、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⑵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如伪造的医疗诊断、书信、日记、账单以及虚假的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


⑶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诬陷行为的起因、目的等情况的相关书信、日记等,犯罪嫌疑人告发被害人时所提供的“物证”,如凶器、衣物等;


⑷犯罪嫌疑人制作揭发、检举材料所使用的工具等;


⑸被害人的申诉材料,反映诬陷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书证包括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有关单位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


⑹被害人的病历、诊断书、死亡证明等,证实被害人因为诬告陷害自杀、自残等方面的书证。


5.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⑴反映犯罪嫌疑人告发的确有犯罪发生的犯罪现场或犯罪嫌疑人伪造的“犯罪现场”等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反映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等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4)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告发的确有犯罪发生的犯罪现或行为人伪造的“犯罪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


(1)对行为人告发的确有犯罪发生的犯罪现场或行为人伪造的“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进行的痕迹鉴定意见;


(2)反映有关书证上字迹、印鉴是否是行为人或被害人遗留文检鉴定意见;


⑶对行为人告发的确有犯罪发生的犯罪现场或行为人伪造的“犯罪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进行的血型、DNA 鉴定意见;


⑷反映被害人因为诬告陷害而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的伤残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





转自:法纳刑辩


说说诬告陷害的构罪要件

最近,办理了几起刑事控告案件,感慨能让公安机关顺利立案实在不容易,当然,这样慎重的考量并非坏事,毕竟,一旦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后续撤案难、审查案件证据能否达到判决有罪的标准也难。当然,若是刚好赶上符合严打类罪名的案件,引起公安机关足以重视,立案几率倒也能增加,就怕有心人故意借机作恶、诬告陷害,意图利用司法机关牟取利益。


今天以疫情初期的一个诬告陷害案举例说明。


2020年初,王某支付8.7万元向张三购买200只额温枪,张三收到钱后,向李四支付8万元购买200只额温枪。后因李四不能按时供货,经王某多次催要货款,李四将8万元货款分三次直接退还给王某,并将退款情况告知张三。张三在明知王某已收到李四退款的情况下,故意隐匿李四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捏造其被李四诈骗8万元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因为是涉疫案件,张三又捏造事实、隐匿重要证据,公安机关很快立案,并对李四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然而,经调查,很快发现张三举报被李四诈骗系诬告,而且,张三的行为还不是一般的诬告行为,因为后者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被诬陷的人是否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不重要,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比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而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诬告也不是错告,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因此,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标志。


本文中的案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张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最近,办理了几起刑事控告案件,感慨能让公安机关顺利立案实在不容易,当然,这样慎重的考量并非坏事,毕竟,一旦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后续撤案难、审查案件证据能否达到判决有罪的标准也难。当然,若是刚好赶上符合严打类罪名的案件,引起公安机关足以重视,立案几率倒也能增加,就怕有心人故意借机作恶、诬告陷害,意图利用司法机关牟取利益。


今天以疫情初期的一个诬告陷害案举例说明。


2020年初,王某支付8.7万元向张三购买200只额温枪,张三收到钱后,向李四支付8万元购买200只额温枪。后因李四不能按时供货,经王某多次催要货款,李四将8万元货款分三次直接退还给王某,并将退款情况告知张三。张三在明知王某已收到李四退款的情况下,故意隐匿李四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捏造其被李四诈骗8万元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因为是涉疫案件,张三又捏造事实、隐匿重要证据,公安机关很快立案,并对李四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然而,经调查,很快发现张三举报被李四诈骗系诬告,而且,张三的行为还不是一般的诬告行为,因为后者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被诬陷的人是否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不重要,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比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而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诬告也不是错告,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因此,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标志。


本文中的案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张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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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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