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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违章建筑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呢(拆迁违章建筑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9 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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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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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应该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现实拆迁中,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往往很混乱,认定主体混乱,不管有权无权随便认定;不进行实际调查,主观臆断;剥夺被拆迁人应有的法定权利,比如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等;


那么一般违章建筑处理过程中应该包括哪些程序呢?其实这里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我们来看一下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些都是违法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现实中很多情形下这一步都被直接跳过。执法人员根本不会依法去进行调查。当然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这里要注意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




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


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




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




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之后的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是建议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事实情况是送达人可以通过相关法定方式送达,即使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要说的是,就算决定书认定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在法律上也有一个限期自行拆除的权利,如果在这期间,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这时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的。这里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注意这里说的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认定部门是不能直接不经法院判决强拆的。


重点法条:


①《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拆迁中,只有熟悉相关法律程序才能适时准确的抓住拆迁方程序违法的小辫子,才能及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违法建筑不能说拆就拆,没这8个步骤,拆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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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违法建筑,老百姓就会想到,那是违法的,应该立即拆除。实则,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也需要遵从法定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在明律师就再次为大家梳理你不可不知的违建查处、拆除程序,无论是征地拆迁、城市更新还是腾退改造中碰到了拆违,你都知道该如何应对了。


在明律师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查处、拆除违建的程序实质上是一个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合体。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在法律性质上尚存争议,但将其简单理解为“准行政处罚”没有太大的问题。


那么在其依法作出前的程序、步骤,就都可理解为围绕着《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推动的。其作出之后则进入决定的履行环节,《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也就此粉墨登场了。


这样简单粗暴的“二分法”或许在理论上未必严谨,但却十分有助于老百姓理解整个违建查处、拆除程序。


步骤一:立案审查

对于经群众举报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执法队等日常巡查发现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实践中,立案调查和调查取证环节的衔接是很紧密的,将二者视为同一步骤也无太大问题。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保障违建当事人的知情权,即有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其房屋涉嫌违建,正在接受调查。


步骤二:现场调查取证

执法机关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房屋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此时,执法机关应该给建筑的建造、占有者下发《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建筑所有权人并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询问建筑相邻权人、询问建筑所属村、组基层组织、街道社区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需要强调的是,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针对航拍图的回函等书面调查行为不可取代乡镇街道依法开展的现场调查取证。


未进行现场入户调查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很有可能因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依法撤销。


步骤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被处罚人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从这步开始,咱们老百姓就可以开始进行权利救济。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人若对拟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申请召开听证会。执行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主张了权利,打击报复,加重处罚,且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会的费用。


在实务中,听证会程序相对严谨,类似于“小法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记录员负责应制作笔录且需要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情况,执法机关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步骤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后,执法机关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置的,应当先依法责令建筑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建筑所有权人会在此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建筑所有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当事人必须抓牢的违建查处中最核心的处置行为,当事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选择复议或者诉讼,绝不可错过其救济期限。一旦错过,则房屋被定性为违建将不可逆,当事人几乎将丧失保住房屋、获取补偿或者赔偿的可能性。


步骤五:催告

对于超过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的期限,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其履行相应义务,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催告虽为法定程序之一,但却不会对当事人施以新的权利义务,故其不可诉。


步骤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强制拆除决定也是可复议可诉讼的,但却仅是个程序性环节,不会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应予限期拆除再作出评价。


换言之,若当事人错过了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救济,而仅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了程序,往往是不够的。强制拆除决定与限期拆除决定间的关系,在个案中需要予以明确,并尽量救济前面一个,再连带救济后面一个。


步骤七:强制拆除公告

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发布并张贴公告,最后敦促当事人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将室内物品等妥善搬离,并起到向周边邻居广而告之的目的。


步骤八:行政强制执行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


总体而言,前者被遇到的可能性会更大,这也符合实践中老百姓对拆违场面的一般印象。


结合以上法定程序我们就可以知道,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拆除之前,至少应该收到五六份书面文件以知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有权进行权利救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拆除,是没有补偿的。在实务中,即使执法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程序上有违法情况,后续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确定了强拆程序违法,但作为当事人依然可能无法得到满意的赔偿。


因此,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一定要趁早,要努力争取从实体层面否定其对涉案房屋系违建的认定,将无证部分朝着“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这一方向上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查处违建的程序中找寻到突破口,使自己的房屋即便被拆损失也能得到部分弥补。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企业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作为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违章建筑的调查阶段是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定构成了这个环节的核心内容。那么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和违法的事实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基本事实:

郑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镇的五金门市老板,且门市已经营多年。2002年,郑某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房屋也经过了规划审批,经营手续齐全,但是最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对此,郑某不同意拆迁方的说法,随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律师分析: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就是实际拆迁中有些拆迁方所惯用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手段在忽悠被拆迁方。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少给赔偿,而且拆迁方可以以“拆违”为借口,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迅速拆除,从而达到节约拆迁费用、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应该怎么进行?




(1)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要对所征收房屋内的房屋性质作出认定,只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全部认定完毕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如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才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为是违法的。认定时应当有两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实地勘测,做好笔录,并让被拆迁人确认。然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同时告知被拆迁人应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里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在遵循调查、认定、处理等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土地、规划等方面有关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依法进行。以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查处的,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程序。




(2)违章建筑的拆除。




对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有强拆权限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无强拆权的要依法申请法院裁定进行司法强拆。这里要注意合法财产的保护。


维权建议

在企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拆迁时候,作为被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1)审查自身合法性。在拆迁实行过程中,拆迁方首先会看你企业是否有证照,房屋是否经过规划审批,如果你的相关证件不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中国地域广阔,各个地方对待违章建筑认定也有所不同,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行政的行政服务工作完善,经人们的权利意识高,因而房屋产权证书的拥有情况较好,而有些偏远的地区,由于行政服务能力不足,人们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房屋产权证书的拥有量较低。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单纯的以有证还是无证来界定是否属于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理的。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刀切的进行定论,因为有的建筑是在我们《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并不能用法律生效之后的规定去约束之前没有规定的情形,是不符合逻辑的。




只要是行政机关想征收的地方,都有“违法建筑”的存在,而不考虑企业的




(2)审查拆迁方是否程序违法。比如有没有发布拆迁公告、认定主体是否合法,认定是否实地勘察、是否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是否在限拆期限内进行了强拆、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的损害等。




(3)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不属于违章建筑而“被认定违章”的,可以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4)诉讼方案,建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运用法律手段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后果。





重点法条

①《征收条例》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当你的合法建筑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时,要从法律层面上理性面对,对于存在违法认定的情形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的调查阶段是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定构成了这个环节的核心内容。那么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和违法的事实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基本事实:

郑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镇的五金门市老板,且门市已经营多年。2002年,郑某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房屋也经过了规划审批,经营手续齐全,但是最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对此,郑某不同意拆迁方的说法,随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律师分析: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就是实际拆迁中有些拆迁方所惯用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手段在忽悠被拆迁方。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少给赔偿,而且拆迁方可以以“拆违”为借口,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迅速拆除,从而达到节约拆迁费用、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应该怎么进行?




(1)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要对所征收房屋内的房屋性质作出认定,只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全部认定完毕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如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才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为是违法的。认定时应当有两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实地勘测,做好笔录,并让被拆迁人确认。然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同时告知被拆迁人应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里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在遵循调查、认定、处理等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土地、规划等方面有关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依法进行。以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查处的,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程序。




(2)违章建筑的拆除。




对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有强拆权限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无强拆权的要依法申请法院裁定进行司法强拆。这里要注意合法财产的保护。


维权建议

在企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拆迁时候,作为被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1)审查自身合法性。在拆迁实行过程中,拆迁方首先会看你企业是否有证照,房屋是否经过规划审批,如果你的相关证件不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中国地域广阔,各个地方对待违章建筑认定也有所不同,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行政的行政服务工作完善,经人们的权利意识高,因而房屋产权证书的拥有情况较好,而有些偏远的地区,由于行政服务能力不足,人们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房屋产权证书的拥有量较低。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单纯的以有证还是无证来界定是否属于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理的。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刀切的进行定论,因为有的建筑是在我们《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并不能用法律生效之后的规定去约束之前没有规定的情形,是不符合逻辑的。




只要是行政机关想征收的地方,都有“违法建筑”的存在,而不考虑企业的




(2)审查拆迁方是否程序违法。比如有没有发布拆迁公告、认定主体是否合法,认定是否实地勘察、是否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是否在限拆期限内进行了强拆、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的损害等。




(3)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不属于违章建筑而“被认定违章”的,可以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4)诉讼方案,建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运用法律手段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后果。





重点法条

①《征收条例》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当你的合法建筑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时,要从法律层面上理性面对,对于存在违法认定的情形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区别和联系)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仲裁庭作出仲裁不服 仲裁庭作出仲裁不服怎么处理

仲裁的手续(仲裁的手续较为简单,而诉讼的手续比较复杂)

仲裁双方举证,仲裁双方举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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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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