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涛(化名)与李娟(化名)是一对夫妻。最近,因感情破裂,李娟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在相关财产中,除了现金、房产等,还有一个注册在张涛名下、由夫妻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用于直播带货、售卖商品,现有粉丝10万余人。夫妻双方就抖音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但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属于注册人。同时,抖音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非注册人一方也应获得相应财产补偿。
经法官释法说理,李娟、张涛达成调解协议:抖音账号由张涛使用和经营,张涛分期向李娟支付补偿款30万元。
【说法】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认为,合法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账号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具有“带货变现”能力的自媒体账号这些虚拟财产时,要考虑如下几点:首先,一般依照账号的注册信息,考虑账号与注册人的紧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考虑账号的可归属性,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可判决将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作价补偿。
(本报记者 金 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2年07月07日 19 版)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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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尹律师:
我跟丈夫都是网游爱好者,经常一起玩游戏,因为战绩不错,还获得了不少游戏装备。另外我们自己也在买装备上花了不少钱,这些装备如果转让出去也能卖很高价格。请问,游戏装备能算作夫妻共有财产吗?如果离婚,我能要求分割吗?《民法典》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江苏读者赵女士
赵女士:
您好!您问题里提到的游戏装备在法律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要讨论它能不能分割,先要搞清楚它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
我们正处于互联网时代,游戏装备、Q币、网店、积分等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多,我们遇到很多跟您一样喜欢游戏的网游爱好者,您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很多夫妻遇到的共性问题。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典》彰显时代精神,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提升到新的高度。
那么,这些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有哪些?它们有什么特点?到底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下面,我来为您一一解答:
●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有形的很好理解,比如房屋、车辆、存款、投资等,无形财产比如商誉、名誉、网络虚拟财产等。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它包括网店、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以及互联网的电子邮件、社交账号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从目前的互联网模式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如购买游戏卡),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获得(如买卖装备),还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获得(比如在游戏中不断升级),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和财产价值。这也是《民法典》明确立法保护的原因之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法律上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统一定义,通说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装备、技能等。
●虚拟财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虚拟财产作为互联时代的新型财产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新事物,如何认定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目前的司法判例现状来看:如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高、应用性不强、转化为财产权益的可能性不大,仅是娱乐性较强,比如QQ,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反之,如果虚拟财产的价值较高、应用性很强、转化为财产权益的可能性非常大,离婚时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较强,一般将虚拟财产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配偶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上述分析来看,您提到的游戏装备是您和丈夫双方投入了精力和时间以及金钱才得到的虚拟性财产,据我了解有些网游装备转让可以卖很高的价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时,您可以依法与对方协商或者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具有虚拟性、无形性等特征,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财产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虚拟财产亦具有财产属性,所以只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就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需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特征进行分别处理。
虚拟财产分为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如离婚时分割的虚拟财产具有人身依附性,比如QQ、微信公众号等具有流量性质的财产就属于不可分财产,那么对于可分的虚拟财产,通常的分割方式是按均等比例划分。
对于不可分的虚拟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裁判通过作价补偿或竞拍的方式进行分割,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夫妻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均同意有一方取得的。法院可在评估虚拟财产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裁判虚拟财产归一方所有,并另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2)夫妻双方均主张虚拟财产时,法院可作出如下裁判:第一,综合各方因素后,判该财产归一方所有,向另一方作价补偿,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财产是以哪一方名义实名注册,哪一方平时使用该虚拟财产较多等;第二,可允许双方通过竞价方式角逐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对虚拟财产的收益进行分割,法院可判决夫妻双方对虚拟财产构成按份共有,由一方管理虚拟财产,并按照共有份额对收益进行再分配。
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具有虚拟性、无形性等特征,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财产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虚拟财产亦具有财产属性,所以只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就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需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特征进行分别处理。
虚拟财产分为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如离婚时分割的虚拟财产具有人身依附性,比如QQ、微信公众号等具有流量性质的财产就属于不可分财产,那么对于可分的虚拟财产,通常的分割方式是按均等比例划分。
对于不可分的虚拟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裁判通过作价补偿或竞拍的方式进行分割,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夫妻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均同意有一方取得的。法院可在评估虚拟财产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裁判虚拟财产归一方所有,并另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2)夫妻双方均主张虚拟财产时,法院可作出如下裁判:第一,综合各方因素后,判该财产归一方所有,向另一方作价补偿,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财产是以哪一方名义实名注册,哪一方平时使用该虚拟财产较多等;第二,可允许双方通过竞价方式角逐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对虚拟财产的收益进行分割,法院可判决夫妻双方对虚拟财产构成按份共有,由一方管理虚拟财产,并按照共有份额对收益进行再分配。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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