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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好(二婚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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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8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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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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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裁判规则17条(全是典型)

这期推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7条


供法律人参考学习


1.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房产未经登记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赵建伟诉王珍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案号:(2013)睢民初字第497号


案例2.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闫某与甄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524


案例3.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住宅是否为两个独立不动产,应结合离婚协议判定,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判定——张某诉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案号:(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案例


4.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应受合同法调整——祝婕诉常守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案例


5.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刘春花诉杨太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案号:(2018)川民申3587号


案例6.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案例


7.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应根据分割节点、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的确定予以分割——吴桂林诉鲁良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案号:(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案例


8.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应任意撤销——向某某与包某某撤销离婚协议赠与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案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


案例


9.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张锁柱与张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1)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2)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4)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


案例


10.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不能认定为监护人——李飞诉王新红监护权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对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案例


11.离婚后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享有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李某诉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案号:(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


案例


12.支付的抚养费没有明显超过再婚父或母的负担能力,不能因与现任配偶未商议一致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案例


13.诉讼离婚后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曹某诉曹小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苏0923民初2169号


案例


14.无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又不做亲子鉴定的,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拒绝亲子鉴定方承担非婚生小孩抚养费——简某竣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案号:(2014)岩民终字第237号


案例


15.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须举证证明有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李某诉李红军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


案例


16.追索抚养费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顾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


17.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吴某与林某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案例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夫妻在结婚之后,那么各自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而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话,就会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必然就需要作出分割。而在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有一定的原则。不过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处理财产,其实并不会太执着于原则要求。


离婚了,共同财产怎么分?你一定要知道这3件事,别让自己吃亏

最近,你吃瓜了吗?




有网友吐槽,今年堪称“文娱界离婚元年”,从年初到年末,接连爆出各路明星离婚的新闻,圈里的瓜一波接一波,好不热闹。




在围观吃瓜的同时,也有清醒的粉丝对我们发出了“灵魂拷问”:


好家伙,吃瓜我们没冲在第一线,可说起保险来,我们可是专业的!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离婚后,保险分割的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 离婚了,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
  • 哪些保险离婚时需要分,会怎么分?
  • 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 退保经济损失大:退保退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以重疾险为例,大多时候退回的现金价值都远远低于保费。
  • 以后不一定能买到:如果身体状况变差,想要重新投保,可能会有被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的风险。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最近,你吃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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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伙,吃瓜我们没冲在第一线,可说起保险来,我们可是专业的!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离婚后,保险分割的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 离婚了,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
  • 哪些保险离婚时需要分,会怎么分?
  • 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 退保经济损失大:退保退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以重疾险为例,大多时候退回的现金价值都远远低于保费。
  • 以后不一定能买到:如果身体状况变差,想要重新投保,可能会有被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的风险。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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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2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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