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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十级鉴定标准是什么呢(司法鉴定的十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8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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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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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


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


会极大影响到赔偿数额。


残疾赔偿金就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来的。


那么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呢?


本文根据现行有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20)容貌毁损(重度);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3)双眼盲目5级;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42)双眼盲目4级;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47)全胰缺失;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64)双眼盲目3级;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69)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70)肝切除2/3以上;


71)肝衰竭中期;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10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0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10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10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10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09) 全胃切除术后;


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111) 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13) 尿瘘难以修复;


114)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115)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116)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117)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


123) 尿崩症(重度);


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


12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12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3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13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13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3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3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3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40)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141)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142)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14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14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14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14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7)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48) 肝切除1/2以上;


149) 肝衰竭早期;


15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151) 肾功能中度下降;


152)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53)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154)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5)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6)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157)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158)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159)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60)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161)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62)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16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64)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165)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66)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167)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168) 双侧大部分面瘫;


169) 偏瘫(肌力4级以下);


170) 截瘫(肌力4级以下);


171)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2)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3)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4)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75)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17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177)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78)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179)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180)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181) 双眼偏盲;


18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183)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8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85)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86)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87)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88)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189)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190)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191) 颏颈粘连(中度);


192)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93)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194)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195)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96) 肝切除1/3以上;


197) 一侧肾切除术后;


198)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199)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00)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201) 永久性结肠造口;


202)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203) 永久性膀胱造口;


204)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205)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210)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212)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13)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14)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15)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16)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217)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2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2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2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21)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222) 尿崩症(中度);


223)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224)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22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226)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7)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8)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229) 容貌毁损(中度);


230)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231)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23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233)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23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235) 一眼盲目4级;


236)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237)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23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239)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40)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241)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242)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243)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244)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245) 张口受限Ⅲ度;


246)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247)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48)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49)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250)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251)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252)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253)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254)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255) 一肺叶切除术后;


256)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257) 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258)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59)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6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261)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262)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6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264)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265) 肾功能轻度下降;


266) 一侧肾上腺缺失;


267)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268)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69)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270)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271) 阴道狭窄;


272) 一侧睾丸缺失;


273)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274)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275)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76)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77)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278)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279)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280)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281)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82)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28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85)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286)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28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288)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289)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9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91) 外伤性癫痫(轻度);


292)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293)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94)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5)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297)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98)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299)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30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01) 容貌毁损(轻度);


30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0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30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3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306)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307)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308)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309) 一眼盲目3级;


310)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311)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312)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313)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314)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315)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316)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317)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18)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319)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320)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32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322) 张口受限Ⅱ度;


323)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3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325)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26)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327)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328) 食管吻合术后;


329)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30)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31)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332)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333)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334)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33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336)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337) 心脏室壁瘤;


338)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339) 缩窄性心包炎;


340) 胸导管损伤;


341)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342)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343) 肝部分切除术后;


344) 脾部分切除术后;


345)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346)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347) 胃部分切除术后;


348) 肠部分切除术后;


349)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350) 胆囊切除术后;


351) 肠梗阻反复发作;


352)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353)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354)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55)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56)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7)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8)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359) 一侧附睾缺失;


360)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361) 尿道狭窄(轻度);


362)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63)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364)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6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366)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367)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368)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369)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370)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37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37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373)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374)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375)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376)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37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378)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79)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80)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81) 一侧部分面瘫;


382)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383) 尿崩症(轻度);


384)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385)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386)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387)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388)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89)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90)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391)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39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39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394)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395)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396) 复视或者斜视;


397)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398)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399)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400)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401)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402) 双眼视力≤0.5;


40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404)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405)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406)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40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408)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409)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410)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411) 舌部分缺损;


412)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413) 张口受限Ⅰ度;


41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15)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41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417)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18) 器质性声音嘶哑;


419) 食管修补术后;


420)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421)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422) 肺修补术后;


423) 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424)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425)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426)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27) 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428)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429)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430)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31)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432)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433) 尿道修补术后;


434)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435) 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36)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437)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38)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39)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40) 一侧髌骨切除;


44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442)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443)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444)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445)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446)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447)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448)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449)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450)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451)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452)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53)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45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455)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456)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457)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轻伤真的很“轻”吗?轻伤二级是如何判定的?

就在昨天上午早些时候,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6.10唐山打人事件的案情通报,案情通报发布后,其中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也是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馆长其实从事件的开始,也是一直都在关注这件事情,由于案情的详细细节一直没有得到官方通报,所以本着严谨的态度,馆长也一直没有做评述。


其实目前大家的关注点都是在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上,关于这一点,馆长其实还真的有话说,馆长在早年间,曾有一次被车剐蹭的经历,正好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聊下,这个伤情鉴定的“轻伤”到底轻不轻。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这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伤情鉴定实际上只有三个等级,那就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的重伤和轻伤包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而轻微伤是没有等级划分的。


为什么看着下手很重,确是轻伤二级


今天馆长想说的其实就是这一点,看过视频的小伙伴肯定都有这个疑问,看着视频里那几个人,下手那么重,怎么伤情鉴定确是个轻伤二级呢?


人都被打进了医院,感觉一度十分危险了,怎么却只是个轻伤二级呢?这里馆长正好说下我早年间的那次剐蹭经历。


馆长有一天在某个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一辆右转的小轿车由于操作失误,直接冲向了在马路牙子边上等红绿灯的馆长。


万幸的是由于是转弯,车速并不是很快,失控的车前轮从馆长的左脚脚面压了过去,由于惯性的问题,把馆长穿的鞋烂了,脚背也是红肿的,顺势还把馆长带倒了,倒下时,馆长的右腿膝盖正好磕在了马路牙子上。(当然,这里还是要说一下,馆长当时等红灯时站的位置也不是特别规范)


虽说一辆小轿车的车重并不是很重,但是从脚面上压过去还是很疼的,外加膝盖被蹭伤了,一时间还是有很强的疼痛感,不过好在双方都比较理智,并没有发生什么言语以及其它的冲突。


随后就是交警的处理,交警在处理完司机后,查看了我的伤势,对我说,你这个伤你俩商量下看怎么弄,由于当时是在路边,而且馆长那是还年轻,受到路边“高人”指点,一度以为这起码也是轻伤的标准,由于受到“高人”的蛊惑,来了个狮子大开口,至于一些细节这里就懒得写了,没什么营养。


当然,最终的结果只是一个软组织挫伤,连个轻微伤都没捞着,不过,司机还是很理智和开朗的,不管是验伤还是赔付都很配合。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馆长之所以说这个事情,其实还是想通过我的事例告诉大家,在法律层面上的伤情鉴定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的伤情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关于伤情的种类以及标准都描述得非常详细,当然我知道大家肯定懒得去看,这里馆长也懒得放出来,就截取部分给大家看下。


5.1 颅脑、脊髓损伤


5.2 面部、耳廓损伤


5.11 体表损伤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司法鉴定中,所谓的轻伤以及轻微伤都比大家想的要严重得多,而重伤也比大家想的要重,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让大家感受下,可能不是特别贴切,目的是给大家一种感官差异就可以了。


比如被人打断鼻骨,鼻出血,看上去伤得很重,毕竟流血了,其实这种伤势在司法鉴定中,还只是在轻微伤的范畴里。


而常说的,肋巴扇给你打折了这种,肋骨骨折在两处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不过,一旦到了重伤这个级别,那就真的很重了,断手、断脚、植物人这种就属于重伤范畴了,一般到了这种地步,那基本上犯罪分子就是要牢底坐穿的那种。


重伤、轻伤、轻微伤分别有什么不同的惩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感觉漏掉了一个轻微伤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以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当然,轻微伤也是可以成为构罪条件,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


小结:


不管怎样,馆长希望受害者能够早日走出心里的阴霾,也希望那些暴徒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朗朗乾坤盛世,不能让这些宵小之辈玷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而制定的标准。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伤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 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 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 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 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5.12.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 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 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而制定的标准。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伤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 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 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 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 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5.12.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 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 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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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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