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
有朋友问:有些民营银行的股份应该是可以买卖吧?如果我用银行贷款买下这家银行的全部股份,那这家银行就属于我所有了,这笔贷款我还用还吗?
关于投资银行和收购银行的问题很多,最典型的就是如何通过银行贷款开办银行和收购银行股份的咨询。
有朋友就曾经咨询我:向银行贷款用于开办银行资本金会同意贷款吗?会同意开银行么?
麒鉴告诉他,这个问题应该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会同意你开银行吗?第二个问题是开办银行的资本金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资金吗?
开办民营银行要经过银保监会的审批同意,只有监管部门同意筹建以后才能进行筹备,筹建以后经过批准才能正式开业。而贷款用于开办银行的资本金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开办银行的资本金不能用贷款资金。
回到上面的问题:如果通过银行贷款收购这家银行的全部股份,是不是这笔贷款就不用偿还了呢?这里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现实远远比想象更复杂,就是这个问题的本质。
首先,如果你希望通过贷款收购一家银行的股份,你必须能够有足够的贷款才行
很多人都曾经幻想过通过贷款收购一家银行,但前提是你必须能够拿到足够的贷款才行。即使资本金最低的银行,资本金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
稍微大的银行且不说,即使资本金规模最小的民营银行,资本金的数量最低也有5亿元,根据《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目前已经开业的民营银行,资本金一般都在10亿元,所以,你要收购一家银行,最少你也要能够贷款到10亿元才行,如果再发生股权溢价,可能需要的更多。
其次,贷款不能用于收购银行的股份,更不能收购贷款银行的股份
即使你能够从银行贷款到10亿以上,是不是就可以收购银行的股份呢?结论是:不可以。因为银行的资本金是不能用贷款来达到的,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入股,是银行股东出资的最基本要求。
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
可见,贷款收购银行股份是不可能的,也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即使有银行愿意卖给你,监管部门也不会审批同意。最近内蒙古银保监局经审核,不予核准金谷农商银行第三大股东资格。可见,监管部门对股东的资质审核是非常严格的。
其三,即使你已经购买了银行的全部股权,你仍然无法从这家银行得到大量的贷款
很多人天真地以为,银行有的是钱,银行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过去也确实有这样的银行存在,但经过这几年的整治和股东行为的规范,作为股东从银行能够得到的贷款是有约束的,超过了这个限度你可能会失去银行的股东资格。
那么,作为股东最多能够从银行获得多少贷款呢?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这个规定明确了两个意思:单一主要股东在本银行所有授信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0%,也就是说,哪怕你是这家银行的唯一股东,你能够从银行得到的授信也只能是银行净资本的10%,如果银行的净资本是10亿,你最多只能获得1个亿的授信。
有的人可能会说,那我可以用几个人或者几个关联公司的名义入股,然后每个股东授信10%,就把10亿元全部贷款出来了。实际上也不行,规定明确所有的关联公司或者一致行动人在银行最多授信银行净资本的15%,也就是说你所有的关联公司最多从银行拿到授信1.5个亿。
其四,如果你入股了银行,在银行的贷款还需要偿还吗?答案是肯定的。
有人可能会说,那么,既然我已经是这有银行的大股东,那么,我在这家银行的贷款是不是就可以不还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你在银行的股权和在这家银行的贷款是两码事,无论你在这家银行的股权是自然人(如果监管允许的情况下)还是以公司的名义,都是你对银行的股权,而你的贷款是对这家银行的负债,你可以用你的股权在这家银行抵押贷款,规模在监管要求之内,但贷款是要还的。债权债务是分离的。只有当你的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会申请将你的股权进行冻结和拍卖。
其五,即使你有足够的钱、也是自己的钱,是不是就可以购买银行的全部股份呢?答案是不行。
即使你有足够的实力、有足够的钱,虽然有钱就可以任性,但是收购银行的股权却不行,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购买银行股权的比例上限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2013年出台的《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明确规定,民营银行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也就是说,如果你购买银行股份,最大公司股东及关联人员也不能超过银行股本的20%,如果你是个人最多可以购买银行股权的2%。对银行的业务没有任何的影响能力。
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股权不断加强监管,并在2019年针对股东与关联交易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查处了3000多个违规问题,清理了1400多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代持的股东。因此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资金
虽然说人要有梦想,也许有一天会实现。但是梦想不是瞎想,要建立的依法合规的基础之上,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麒鉴)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
三、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五、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文/浦发银行资产管理部
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使得监管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从政策层面开始鼓励商业银行不限于传统的信贷资金投放模式,而是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和创新产品,比较典型的就是“投贷联动”模式的推出。
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由商业银行独自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债权 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由于投贷联动兼具股权投资的特性,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资管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投贷联动政策红利释放
自2014年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提要“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以来,投贷联动模式日益得到监管层认可。
2016年4月20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明确提出“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并公布了第一批试点名单。
5月,银监会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启动会,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启动会上指出,试点银行要充分认识投贷联动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战略、机制建设、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种种迹象显示,未来投贷联运的模式将会进一步推广,政策红利也会陆续释放,对于商业银行资管业务,正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参与投贷联动四种模式
投贷联动根据股权分享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在股权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尽调评估和投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为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联动。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跟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甚至融资解决方案;期权贷款则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可以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通过IPO或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后,由股权投资机构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按照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分成。
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借款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通过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
三是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多方资源,通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作用、完善科技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发展科创企业产业链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
投贷联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商业银行能够较高程度分享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银行谨慎经营与股权投资略显激进的文化冲突。它需要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向第一还款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文/浦发银行资产管理部
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使得监管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从政策层面开始鼓励商业银行不限于传统的信贷资金投放模式,而是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和创新产品,比较典型的就是“投贷联动”模式的推出。
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由商业银行独自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债权 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由于投贷联动兼具股权投资的特性,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资管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投贷联动政策红利释放
自2014年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提要“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以来,投贷联动模式日益得到监管层认可。
2016年4月20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明确提出“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并公布了第一批试点名单。
5月,银监会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启动会,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启动会上指出,试点银行要充分认识投贷联动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战略、机制建设、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种种迹象显示,未来投贷联运的模式将会进一步推广,政策红利也会陆续释放,对于商业银行资管业务,正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参与投贷联动四种模式
投贷联动根据股权分享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在股权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尽调评估和投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为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联动。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跟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甚至融资解决方案;期权贷款则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可以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通过IPO或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后,由股权投资机构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按照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分成。
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借款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通过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
三是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多方资源,通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作用、完善科技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发展科创企业产业链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
投贷联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商业银行能够较高程度分享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银行谨慎经营与股权投资略显激进的文化冲突。它需要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向第一还款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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