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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给补偿吗?(违章建筑拆迁赔偿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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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8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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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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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国家强制拆除是否给补偿

违章建筑国家强制拆除是否给补偿


1、违章建筑国家征收没有补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予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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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三)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


(五)行政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六)强制执行阶段,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建筑施工企业可否修改工程设计


1、建筑施工企业不可以修改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哪些


1、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3、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4、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5、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6、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7、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8、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9、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进行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征收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还能拿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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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位于A省B县C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张某收到一纸通知,被告知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因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张某应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张某房屋被强制拆除,而根据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无证房”所依照的补偿标准较低,张某只能获得远低于正常补偿标准的补偿款。房屋一旦被被认定为“违建”都拿不到正常标准的补偿吗?其实不然。


首先,无证房的数量不在少数。究其原因,很多无证房都是特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比如,有些许可证和相关手续是个别部门法修订之后新增的要求、在农村建房较为普遍的实践是取得大队同意即可开始建造、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疏于监管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等。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公报案例中指出:“对此类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于无证房屋并不能“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违建”,更不可以拆违代替拆迁,从而降低因征收应对被征收人进行的补偿。


其次,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当按照涉案建筑是否符合其所在地块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不应仅以有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来认定。


如果一栋房屋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即,就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按照涉案建筑是否符合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判定是否为违建。如果符合,那么应当依以上法律规定,采取限期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等方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项指出,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纲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由此可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乃至违建标准的战略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之所以称其为法律文件,是因为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已经将其从一个技术性文件上升至法律高度,那么该文件即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简而言之,即在对待是否为违建的问题上,需要考虑该建筑的用途、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等指标是否符合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别对待。


由此可知,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如果符合所在地块的规划标准,则可以补办规划手续。如果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比如涉及征收或者已经被强制拆除的,则应当依照合法建筑来补偿。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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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位于A省B县C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张某收到一纸通知,被告知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因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张某应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张某房屋被强制拆除,而根据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无证房”所依照的补偿标准较低,张某只能获得远低于正常补偿标准的补偿款。房屋一旦被被认定为“违建”都拿不到正常标准的补偿吗?其实不然。


首先,无证房的数量不在少数。究其原因,很多无证房都是特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比如,有些许可证和相关手续是个别部门法修订之后新增的要求、在农村建房较为普遍的实践是取得大队同意即可开始建造、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疏于监管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等。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公报案例中指出:“对此类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于无证房屋并不能“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违建”,更不可以拆违代替拆迁,从而降低因征收应对被征收人进行的补偿。


其次,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当按照涉案建筑是否符合其所在地块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不应仅以有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来认定。


如果一栋房屋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即,就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按照涉案建筑是否符合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判定是否为违建。如果符合,那么应当依以上法律规定,采取限期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等方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项指出,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纲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由此可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乃至违建标准的战略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之所以称其为法律文件,是因为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已经将其从一个技术性文件上升至法律高度,那么该文件即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简而言之,即在对待是否为违建的问题上,需要考虑该建筑的用途、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等指标是否符合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别对待。


由此可知,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如果符合所在地块的规划标准,则可以补办规划手续。如果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比如涉及征收或者已经被强制拆除的,则应当依照合法建筑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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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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