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的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男方按月偿还贷款。截至女方起诉离婚时,其累计偿还贷款40万元,尚有32万元未偿还,而该房屋目前价值为400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这位男士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分居,则各自管理各自的财产,互无往来。所以女方如果想要分割上述房产,那么应当补偿分居期间男方所偿还的贷款。
对于男方的上述意见,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便双方已经分居,但婚姻关系尚未结束。各方名下所管理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分居期间偿还贷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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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但并不能认为女方“占了便宜”。原因在于,在离婚时需要就男女双方各自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居期间,男方动用自己所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房贷,则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将不会再被追究。因为这部分财产已经被合理消费掉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男方在分居期间偿还了贷款,但女方并未因此在分割离婚房产时占到便宜。
都说,夫妻应该同甘共苦。那么,如果两口子已经分居了,还应该同甘共苦吗?其中一个人在外面借了钱,是否还应该由两个人一起偿还呢?现实生活中,因为丈夫或妻子举债,自己因而担负债务的人不在少数。孔先生正是其中一个人。
孔先生和妻子徐小姐从2002年开始分居,并最终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在他们分居期间,徐小姐和姐姐向别人借了150万元钱,用于归还姐妹俩名下公司所欠的银行贷款,后来经过债主催讨,徐小姐和姐姐没能依约归还借款,于是债主将她们告上法院,要求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和利息,孔先生作为徐小姐的丈夫,也被列为被告。法院一审判决孔先生、徐小姐以及徐小姐的姐姐、姐夫共同还款付息,孔先生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孔先生觉得自己很冤。这次的借款发生在夫妻俩分居12年之后,负债的公司也是分居期间的2009年注册的,跟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更何况,这家公司还处于负债阶段,这150万的借款并不会给徐小姐带来利益,自己当然也没有分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便以后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自己已经跟徐小姐协议离婚,是不可能分享到利益的,因此,不应该将这笔巨额借款视作夫妻共同债务,算到自己头上。
那么,孔先生的看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一项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以这项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为基本的判断原则。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源于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负债所得财产进行对外投资,以期改善家庭生活的行为,利益归属于夫妻双方,风险也同样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也就是说,赚的钱是两口子的共同财产,欠的债呢也是两口子的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存在例外情形才会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外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第二种情况是,两口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收入各归各的,互不相干,也就是实行所谓的“财产AA制”,同时,债权人也知道夫妻俩之间的约定。有这两种例外情况,可以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债主没有和徐小姐明确约定她们之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然也不会把孔先生也列进被告名单。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孔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和徐小姐存在分居的事实,但没法证明这笔借款不能使夫妻共同受益,同时也不能证明债主是在明确知道他们两口子分居的情况下把钱借给徐小姐的,当然了,他们俩有没有实行财产AA制、债主知不知道他们实行了AA制,孔先生也没法证明。因此,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例外情况。虽然这笔借款只是用于妻子一方的生产经营,也不构成丈夫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基于以上理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跟两口子有没有分居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当然,这里说的是合法债务,根据最新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如果是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法律不予保护,更不会去认定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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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尤其是财产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关系夫妻两人分配夫妻间的所有对外债务的归属,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咨询:
夫妻分居七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借了高利贷,这笔钱用于他个人挥霍,女方有义务偿还吗?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詹俊妮律师解答:
您好,有证据证明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的话,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詹俊妮律师解析: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詹俊妮律师补充: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的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詹俊妮律师总结:
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时是需要个人承担的。还有一些债务,表面上很像夫妻共同债务,实质上要由个人来承担,所以在夫妻债务中最重要的是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詹俊妮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以来,为众多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专项法律服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尤其是财产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关系夫妻两人分配夫妻间的所有对外债务的归属,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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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证据证明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的话,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詹俊妮律师解析: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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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的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詹俊妮律师总结:
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时是需要个人承担的。还有一些债务,表面上很像夫妻共同债务,实质上要由个人来承担,所以在夫妻债务中最重要的是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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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怎么办理(夫妻共同贷款离婚后怎么办)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