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起诉请求朱某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朱某抗辩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审理查明证据和事实后,判决驳回某银行的朱某自愿履行之外部分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诉称:2010年,朱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8万元,某银行经审核同意后,与朱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等;借款到期后,朱某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某银行对朱某进行了律师函催收、电话催收,但朱某仍未清偿,故某银行诉至法院。
朱某抗辩称:某银行所诉借款属实,因经济原因确有部分借款未清偿,但自己并未收到某银行的催收通知,某银行提供的催收证据不能证明已向本人进行催收,故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确实有部分款项未还,愿意偿还未还部分的本金。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该案双方形成了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朱某欠款属实,但某银行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了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或产生了该案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因已过诉讼时效,某银行的债权不能获得支持,但朱某自愿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故判决对朱某自愿履行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部分欠款予以驳回。
律师观点分析
近期本律师办理的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卖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当事人货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就被告某公司购买色织布进行了约定。其中2019年5月合同约定的单价为4.3元/米,共计210000米,2019年6月之前每个颜色出货1万米,剩余于签订合同起30日内完成。
付款方式为:定金10万元,发完8万米布付10万元,货发完付20万元,余款两个月内付清。2019年8月合同约定的单价为4.5元/米,共计200000米,付定金起15天内全部发货完毕(9月3日)。付款方式为:定金20万元,货发完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
2019年5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言某(持股比例89%)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张某支付了100000元;2019年7月,言某支付了100000元;2019年7月,言某支付了100000元;2019年7月,言某支付了100000元。2020年4月,被告某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发货情况:2019年7月发货220364.7米,单价4.3元/米,金额947568.2元;2019年8月发货116402.5米,单价4.5元/米,金额523811.3元;2019年8月发货78492.1米,单价4.6元/米,金额361063.7元;2019年9月发货87636.3米,单价4.6元/米,金额403127元;合计发货502895.6米,合计货款2235570.2元,已付货款805000元,结欠货款1430570.2元。
后被告某公司一直不支付拖欠的货款,张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和冻结被告某公司名下财产。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货款人民币143057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建议:现在商事交易活跃,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拖欠货款纠纷比较频繁,如何在发生货款纠纷之前有效防控,发生之后有效追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在交易时,建议双方签订内容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对交易的主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货款、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尽可能在交易时规范各自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一方履行了交付货物之后,另一方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在实践中,买方往往因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拖欠货款。此时建议卖方尽快通过微信、电话录音、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催讨,如果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建议立刻对截止目前为止的拖欠货款情况进行盖章对账,收集证据材料,一旦日后买方再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尽快向法院起诉。
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交付定金购买预售房屋
结果却变成倒欠开发商费用?
本案中小张交付了20万定金购买预售房屋
但却被一纸诉讼状告上法庭
变成他倒欠开发商20万?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
跟随笔者的脚步
从2017年小张支付定金
购买预售房屋的故事讲起
回溯到2017年10月1日,小张在A公司(开发商)售楼部买房,销售人员小刘接待他并介绍,现在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预售房屋,只需先支付20万定金便可拿下。
注:预售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房屋预售的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小张心头一喜,这不就跟某宝双十一活动一样吗?
以先定金后尾款的方式,可以先人一步将心仪的房屋购买名额预定下来,剩下的80万尾款也有更多的时间去筹备。
刚好最近手头有点紧张,这样也能减轻经济压力。
小张不疑有他,欣然同意了小刘的建议。
那么,在决定购买预售房屋之前,小张有什么需要提前确认的呢?
首先就是要确认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签订期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该房屋的预售证件,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政府对房产公司预售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定证件,也是开发商资信状况的重要证明。
房产公司如果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期房,则属于违法行为。
确认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销售人员小刘拿出了一份《认购书》。
《认购书》中有A公司的LOGO,有认购方的签名处……却没有出售方的名称和盖章处。
但小张对此毫无察觉。
紧接着销售人员小刘在《认购书》上的优先认购权金额一栏填写了20万元,便告知小张签署《认购书》并刷卡缴纳20万元作为定金,随后销售人员通过POS机将20万元刷到B公司的账户上。
小张当即发现POS签购单上的收款方是B公司,提出了质疑。
销售人员小刘以该开发商品牌的收款方就是B公司为由把小张忽悠过去了。
至此,小张成功地跳进了“挖好的坑”。
那么疑问点便来了,合同上有一方没有签字盖章处,那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
B公司与小张是否达成交易房屋的合意?B公司收取款项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问题将成为日后小张与B公司诉讼纠纷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件基本情况梳理如下
2017年11月1日,小张和A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年10月8日,A公司多次要求小张支付拖欠的20万房款。小张感到莫名其妙,主张自己已在2017年10月1日支付过预售房定金,拒绝再支付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后A公司申请仲裁。该案从2019年4月开始申请仲裁,经历了仲裁、撤销仲裁、一审、二审四个阶段。
2021年7月5日,B公司在一审阶段中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注: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022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小张须向A公司支付20万元房款及违约金。
2022年7月,小张决定起诉B公司,要求其返还2017年10月1日支付的20万元。
小张在时隔5年才对B公司起诉主张返还款项,小张的这项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逆袭的关键点,就在一审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B公司身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三年。
小张自2018年10月8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距离2022年7月已超过三年,那么实际上小张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正常来说,小张自2018年10月8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三年内属于诉讼时期,距离2022年7月已超过三年,按规定是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幸运的是,在本案中,小张的诉讼权利仍在受到法律保护。
为什么呢?
因为结合案情,本案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被中断了!本案原告与被告在相关另案中互为原(被)告与第三人关系,另案中起诉追加第三人能否引起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2021年7月5日,B公司在A公司起诉小张的案件中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根据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本案中,也发生于被追加为第三人的B公司和原被告小张之间,所以追加之日即发生小张、A公司、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
自2018年10月8日小张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B公司损害起三年时间内,是小张与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B公司是在三年时间内(2021年7月5日)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所以小张在2022年5月起诉B公司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那么,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
小张、A公司与B公司的诉讼时效是否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呢?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律师认为,可以沿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在A公司与小张的案件中起诉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行为可以引起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日,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张三须向A公司支付20万元房款及违约金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诉讼时效从哪天重新计算,参照上诉司法解释的法理,即对于撤诉或者法院没有判决让第三人承担义务责任等,此类没有实际判决处置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日应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同理,法院即使判决让第三人对A事实承担义务责任,那么未判决对B事实承担义务责任的,B事实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日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律师提示:
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小张一样这么幸运,在时隔5年之后才意识到要对B公司起诉主张权利,还能得到合理的解答。
如果此前案件中B公司没有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就会发生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的被动局面,不仅深陷多年诉讼纠纷得不到任何补偿,更会凭空损失40万元。
在此警醒各位,在诉讼案件中可以尽量把第三人追加参与到诉讼中来,不仅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更为我方律师日后改变诉讼策略留下操作空间,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法律##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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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到2017年10月1日,小张在A公司(开发商)售楼部买房,销售人员小刘接待他并介绍,现在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预售房屋,只需先支付20万定金便可拿下。
注:预售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房屋预售的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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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将成为日后小张与B公司诉讼纠纷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件基本情况梳理如下
2017年11月1日,小张和A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年10月8日,A公司多次要求小张支付拖欠的20万房款。小张感到莫名其妙,主张自己已在2017年10月1日支付过预售房定金,拒绝再支付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后A公司申请仲裁。该案从2019年4月开始申请仲裁,经历了仲裁、撤销仲裁、一审、二审四个阶段。
2021年7月5日,B公司在一审阶段中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注: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022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小张须向A公司支付20万元房款及违约金。
2022年7月,小张决定起诉B公司,要求其返还2017年10月1日支付的20万元。
小张在时隔5年才对B公司起诉主张返还款项,小张的这项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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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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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正常来说,小张自2018年10月8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三年内属于诉讼时期,距离2022年7月已超过三年,按规定是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幸运的是,在本案中,小张的诉讼权利仍在受到法律保护。
为什么呢?
因为结合案情,本案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被中断了!本案原告与被告在相关另案中互为原(被)告与第三人关系,另案中起诉追加第三人能否引起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2021年7月5日,B公司在A公司起诉小张的案件中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根据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本案中,也发生于被追加为第三人的B公司和原被告小张之间,所以追加之日即发生小张、A公司、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
自2018年10月8日小张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B公司损害起三年时间内,是小张与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B公司是在三年时间内(2021年7月5日)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所以小张在2022年5月起诉B公司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那么,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
小张、A公司与B公司的诉讼时效是否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呢?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律师认为,可以沿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在A公司与小张的案件中起诉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行为可以引起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日,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张三须向A公司支付20万元房款及违约金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诉讼时效从哪天重新计算,参照上诉司法解释的法理,即对于撤诉或者法院没有判决让第三人承担义务责任等,此类没有实际判决处置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日应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同理,法院即使判决让第三人对A事实承担义务责任,那么未判决对B事实承担义务责任的,B事实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日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律师提示:
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小张一样这么幸运,在时隔5年之后才意识到要对B公司起诉主张权利,还能得到合理的解答。
如果此前案件中B公司没有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就会发生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的被动局面,不仅深陷多年诉讼纠纷得不到任何补偿,更会凭空损失40万元。
在此警醒各位,在诉讼案件中可以尽量把第三人追加参与到诉讼中来,不仅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更为我方律师日后改变诉讼策略留下操作空间,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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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后还能仲裁吗,工伤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怎么写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货款欠三年以上之还能起诉吗(拖欠货款可以直接法院起诉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