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需要委托鉴定业务的大家,是否会有这样的疑问:
在司法鉴定领域,如何查询司法局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如何在知晓某机构名称的情况下,确定机构的资质和其它信息?
又如何在知晓某人姓名的基础上,了解对方是否为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及其证照情况、职称等信息?
以下几种查询方法可供大家参考:
1. 浏览器输入 广州司法鉴定 官方网址http://www.gzsfjd.cn/ 「链接」 ,进入主页。
2. 在主页上方的导航栏中,点击[机构名册],或在便民服务一栏点击 [鉴定机构/鉴定人查询] 按钮。
跳转后下滑即可查看广州市内所有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机构地址致电询问就近办理鉴定业务。
输入机构名称、机构许可证号或鉴定人姓名(以本中心为例),点击[查询],也可以查询机构入册简况。
3. 点击机构简况,跳转查看机构详细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基础信息、入职本机构的所有鉴定人信息和证书等)。
1. 微信关注“广州司法鉴定”公众号。
2. 进入公众号后,点击下方菜单栏的[鉴定服务],在弹出界面中选择[机构名册]即可查询广州市内所有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官方答复
1.浏览器输入 广东法律服务网 官方网址 https://gd.12348.gov.cn/jsp/web/legalserviceres/legalserviceorg.jsp?fwOrgType=120&flag=org
2.下划网页即可查询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信息。
随着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用录音记录事件过程简单易行,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录音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案
例
一
手机所有人一定是录音通话人吗?
2021年,被害人A(女)经朋友介绍与B(男)认识。一天晚上,A、B与几个朋友相约聚餐,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酒。聚餐结束后,A等几人到B家继续饮酒,在此过程中,除A外,其他人陆续离开B家。据A称,她于第二天早上酒醒后逃离B家。
事发后第四天,A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B强奸,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录制的与“B”的两段手机通话录音(未能提供相关DNA证据材料)。
A称两段通话录音是她在逃离B家后(案发后第二天),在好友的见证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B的手机号码,录下了自己跟“B”协商赔偿的谈话过程。由于在两段录音文件中被录音人均谈及涉嫌强奸及可以协商赔偿等事宜,因此,该两段录音成为重要的犯罪证据。然而,在后续讯问过程中,B先是承认与A发生过关系,但不承认存在强奸行为,后又以醉酒记不清为由,否认与A发生过关系。
为证明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两段录音中被录音人的检材语音与B的样本语音进行同一性鉴定。
依照声纹鉴定的行业标准要求,鉴定人对检材和样本的语音特征进行仔细听辨、视图比较、测量分析和综合评断,认定两段检材录音中的被录音人均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一方面,被害人的好友能够证实A打电话过程的真实性,同时犯罪嫌疑人B还曾承认过部分犯罪事实,而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却给出了否定结论。办案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建议侦查人员向被害人收集更多的涉案录音,同时采集案发当晚曾到过B家的其他男性说话人的语音。经进一步工作,侦查人员又收集到另外一段涉案录音(时间属性显示是案发后第三天),同时还录制了B的朋友C(男)的语音样本。
补充鉴定后发现,第一次送检的两段录音均是C所说,第二次送检的第三段录音中的被录音人才是B。后续调查发现:案发当晚,A和C等四人到B家后继续饮酒约一小时。当C离开B家时,误将B的手机带走;第二天,A给“B”打电话时,实际接电话的是C;当C用B的手机接听了A的两个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把手机给B送还回去;第三天,当A再给B打电话时,接电话的才是B。
在案件侦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手机所有人一定就是案件录音中的通话人。
案
例
二
手机被格式化了,云端存储的录音还能做证据吗?
2016年,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一段现场录音证据,据此要求被告李四返还一套房产的所有权。由于该案检材录音的形成方式及现有状态特殊,同时被告认为检材录音经过后期剪辑处理,要求排除此录音证据,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原告声称检材录音的形成过程是:2015年某月某日,在办公室与被告的谈话过程中,原告打开手机中事先安装好的某存证APP,使用该APP的录音存证功能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完成后,将检材录音上传至该APP的云端备存;之后检材手机出现故障,原告曾将手机拿至维修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恢复出厂设置),导致包括检材录音在内的很多原始资料均被清空;现有检材录音是原告重新安装APP后从云端下载到检材手机中的复制件版本。
针对该案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开展了一系列的模拟实验,通过实验对检材录音的时间属性、存储路径、哈希值等特点进行系统验证,对检材录音、实验样本录音进行全面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和声谱分析(科学地解释了被告非常关注的检材录音显示的修改时间与声称的录制时间不符的异常情况),最后经综合评断认为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手机中的录音原件被清除,但据此鉴定意见,法院依然认定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多一点
录音鉴定,又称声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主要包括:
★录音处理:对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
★录音真实性鉴定:判断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录音同一性鉴定:判断未知检材语音与已知嫌疑人/当事人的样本语音是否是同一人所说。
★录音内容分析: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记录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特征、言语疾病等属性。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
下面一起来认识
一位入选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的
录音鉴定人
曹洪林
曹洪林,男,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硕士生导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鉴定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
2007年入行至今,曹洪林一直从事声像资料检验方向的科研、教学和鉴定工作,主办及参与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案件1000余例,发表论文30余篇,先后主持及参与教育部、公安部、国家自然基金等科研项目10项,参与编写声纹鉴定国家标准1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4项、司法行政行业标准4项。
曹洪林现任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录音鉴定专业组成员、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声纹检验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语音技术工作组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分会委员、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委员、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司法语音学及声学协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刑事技术》杂志编委等。
说起司法鉴定
大家是不是想到了
其实
司法鉴定远不止这些
它主要包括四类
1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
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日前,盐城中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一起来看看吧
摇号通知
时间:受理立案后。
方式: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
内容:及时通知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
注意事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不参加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视为放弃权利。
选择流程
公布名录:协商选择或随机选择之前,均需先公布经电脑自动生成的“机构选择情况表”中所载明的符合案涉鉴定、评估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录。
先协商后随机: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先协商选择,协商不成再随机选择。
随机选择方式:分为摇号机摇号和电脑随机选择两种方式。
采用摇号机摇号的,公布名录后,应当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笔录中一一列明备选机构并编好序号,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进行摇号;
采用电脑随机选择方式的,应当将电脑随机选择结果表打印,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签名确认: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让当事人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笔录上签名确认,督办人员(包括主、协办人员)、书记员及现场参与的承办法官等相关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详细记载:整个选择流程应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笔录中详细记载。
摇号结果告知
对于经通知而不参加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在随机选择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告知该当事人。
现场勘验
通知人员到场:对外委托部门应当要通知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到场,现场勘验前应当告知鉴定机构最终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必须参加现场勘验。
签名确认:现场勘验要进行必要的拍照、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所有参与现场勘验人员签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
说起司法鉴定
大家是不是想到了
其实
司法鉴定远不止这些
它主要包括四类
1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
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日前,盐城中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一起来看看吧
摇号通知
时间:受理立案后。
方式: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
内容:及时通知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
注意事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不参加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视为放弃权利。
选择流程
公布名录:协商选择或随机选择之前,均需先公布经电脑自动生成的“机构选择情况表”中所载明的符合案涉鉴定、评估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录。
先协商后随机: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先协商选择,协商不成再随机选择。
随机选择方式:分为摇号机摇号和电脑随机选择两种方式。
采用摇号机摇号的,公布名录后,应当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笔录中一一列明备选机构并编好序号,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进行摇号;
采用电脑随机选择方式的,应当将电脑随机选择结果表打印,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签名确认: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让当事人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笔录上签名确认,督办人员(包括主、协办人员)、书记员及现场参与的承办法官等相关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详细记载:整个选择流程应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笔录中详细记载。
摇号结果告知
对于经通知而不参加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在随机选择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告知该当事人。
现场勘验
通知人员到场:对外委托部门应当要通知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到场,现场勘验前应当告知鉴定机构最终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必须参加现场勘验。
签名确认:现场勘验要进行必要的拍照、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所有参与现场勘验人员签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
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办(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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