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内的孩子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7、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争夺孩子抚养权之前,先进行自我评估。大多数夫妻离婚后最关心的不是财产问题,而是子女的归属问题。很多人觉得,谁钱多,家庭条件好,就会判给谁。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法院通常会从以下这些方面去考虑。
1、自己有没有稳定的收入
2、自己有没有稳定的居住地?
3、自己有没有时间陪伴照顾?
4、谁能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请思考清楚后再往下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
1、哺乳期的孩子,原则都是由母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下,原则由母亲抚养。例外:
a、除协商一致,由父亲抚养,且对子女无不利影响的;
b、母亲患有严重疾病的(比如恶性传染病);
c、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请求抚养的;
d、因为其他原因无法随母亲一起生活的。
3、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父母均想养的,优先从下面几点考虑:
a、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不利于成长的;
c、无其他子女,且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另一方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成长;
e、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4、八周岁以上,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考虑子女的意愿。
从年龄上,法律列举的比较完整,那么我们从时间、性别、能力来进行解析:
1、时间上。子女出生后,在不轻易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成长环境为前提下,看与谁生活时间更长,谁近期跟子女居住时间长;(比如在离婚前的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着女方住)
2、性别上。女孩2-8岁判归母亲的概率大于父亲,男孩2-4岁判归母亲的概率大于父亲,5-8岁判归父亲的概率稍大于母亲。(这些数据是根据个案统计,不能代表全部,仅供参考)
3、能力上。住房条件、经济收入、工作性质、文化程度、长辈健在、照料能力、教育能力。(不宜抚养的情况:爱赌博、有吸毒、传染病、婚外情、家暴、虐待)
1、2周岁以内,因为哺乳需要,跟随母亲概率大,提供一些自己在家带孩子的生活照作为证据就差不多了。
2、2-8周岁这个证据就复杂了。
a、不同年龄段的生活照。比如:生日、节假日、旅游的照片或视频,可以转发朋友圈记录,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b、为孩子在教育、医疗上付出的证据。比如:参与孩子学校活动的照片,家长会的照片,家长群里的聊天记录,学校出具的接送证明,老师的证人证言,购买学习用品的清单及发票,就医、疫苗记录等
c、证明自身的条件优秀的证据。比如:有房有车,收入证明,学历证明等。
d、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爱赌博也不着家、有吸毒、传染病、婚外情、家暴、虐待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证据。
3、8周岁以上的证据可参考2-8周岁的证据 孩子自己的意见。
通常情况下,孩子是家里老人带的多。如果夫妻双方门当户对,条件都差不多,且孩子与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感情深厚,这时候会考虑下老人的意见,审查下老人协助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可以作为优势条件来争取孩子抚养权。
浙江永嘉,男子李某与女子罗某在2018年上半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下半年举办了订婚仪式。
订婚之后双方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于次年生育女儿。然而,罗某发现李某没有主见,凡事都只听从其父母、姐姐的意见,什么事都不与罗某商量。并且两人的生活观念完全不同,性格相冲,经常吵架。
而李某对罗某毫不关心,甚至在酒后还会殴打罗某。罗某怀孕后,李某对罗某的态度并还没有如预期般好转,还更加恶劣,不陪同罗某进行孕检,也不给钱。
在孕期期间,李某离开罗某家住到了姐姐和母亲家,对罗某不理不睬,生孩子时也并没有陪伴罗某身边。女儿出生至今3个月,李某家人因为罗某生了个女儿,不让罗某入门,罗某只好带着女儿住到了娘家。
在此期间李某从未打电话问候,也没有给生活费,更没有来看罗某和女儿。这些事情导致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种种原因也导致了双方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和承认的合法的夫妻关系。
双方所共同生育的女儿也无法登记户口,民生方面的保障无法得到实施。故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于自己,并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的抚养费和生活费。
该案件中,男女双方虽然曾经订婚并同居生活,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现在,罗某带着女儿住在娘家,而李某并没有提供生活费和关心,也没有参与女儿的抚养。因此,罗某想要通过法院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在没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因此,他们不受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
但是,对于儿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儿女的抚养权属于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这意味着,在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原、被告仍然应该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责任。
这种安排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来确定儿女的抚养问题,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总之,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但是在儿女的抚养问题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仍然应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在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时,法院会根据女儿的最大利益和生活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属。
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生活费和关心女儿,法院可能会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于原告,并要求被告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费和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属于父母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父母双方都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照顾和保护。在离婚后,父母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并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考虑。
如果父母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作出抚养权决定时,法院主要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原则,以促进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和谐为目标,以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最好的照顾和保护为目的。
在裁决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的经济能力、父母的个人素质、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关系等多种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
例如,如果一个父亲有更好的经济能力,但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孩子,法院可能会决定让母亲担任主要照顾者。
总之,子女的抚养权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并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考虑。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共同生育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有几种特殊情况: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2)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予优先考虑。
(3)通常情况下,在父母双方均有资格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但这仅适用于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孩子。
(4)对于收养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在此案件中,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双方所生的子女尚在哺乳期,罗某应当继续抚养子女。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为子女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而不应该将责任转移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并本着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宗旨出发。
因此,法院应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关系等等,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应当由罗某继续抚养子女,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满18周岁为止。这样的判决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能够有效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浙江永嘉,男子李某与女子罗某在2018年上半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下半年举办了订婚仪式。
订婚之后双方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于次年生育女儿。然而,罗某发现李某没有主见,凡事都只听从其父母、姐姐的意见,什么事都不与罗某商量。并且两人的生活观念完全不同,性格相冲,经常吵架。
而李某对罗某毫不关心,甚至在酒后还会殴打罗某。罗某怀孕后,李某对罗某的态度并还没有如预期般好转,还更加恶劣,不陪同罗某进行孕检,也不给钱。
在孕期期间,李某离开罗某家住到了姐姐和母亲家,对罗某不理不睬,生孩子时也并没有陪伴罗某身边。女儿出生至今3个月,李某家人因为罗某生了个女儿,不让罗某入门,罗某只好带着女儿住到了娘家。
在此期间李某从未打电话问候,也没有给生活费,更没有来看罗某和女儿。这些事情导致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种种原因也导致了双方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和承认的合法的夫妻关系。
双方所共同生育的女儿也无法登记户口,民生方面的保障无法得到实施。故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于自己,并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的抚养费和生活费。
该案件中,男女双方虽然曾经订婚并同居生活,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现在,罗某带着女儿住在娘家,而李某并没有提供生活费和关心,也没有参与女儿的抚养。因此,罗某想要通过法院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在没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因此,他们不受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
但是,对于儿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儿女的抚养权属于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这意味着,在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原、被告仍然应该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责任。
这种安排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来确定儿女的抚养问题,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总之,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但是在儿女的抚养问题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仍然应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在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时,法院会根据女儿的最大利益和生活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属。
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生活费和关心女儿,法院可能会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于原告,并要求被告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费和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属于父母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父母双方都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照顾和保护。在离婚后,父母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并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考虑。
如果父母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作出抚养权决定时,法院主要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原则,以促进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和谐为目标,以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最好的照顾和保护为目的。
在裁决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的经济能力、父母的个人素质、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关系等多种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
例如,如果一个父亲有更好的经济能力,但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孩子,法院可能会决定让母亲担任主要照顾者。
总之,子女的抚养权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并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考虑。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共同生育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有几种特殊情况: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2)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予优先考虑。
(3)通常情况下,在父母双方均有资格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但这仅适用于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孩子。
(4)对于收养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在此案件中,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双方所生的子女尚在哺乳期,罗某应当继续抚养子女。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为子女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而不应该将责任转移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并本着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宗旨出发。
因此,法院应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关系等等,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应当由罗某继续抚养子女,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满18周岁为止。这样的判决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能够有效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bitget交易平台怎么操作,来看看有什么注意事项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儿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子女抚养权争取的问题有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