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受伤的总是孩子。今天的普法先从一个案例开始……
近日,永州市道县的一个普通家庭,因夫妻离婚引发了一场牵扯5名家庭成员的法律风波——父母把亲生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儿子拒付孙子抚养费;儿子跑去找前妻承担抚养费,却因此前签下的一纸协议被赶出了门。
最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儿子给付父母为孙子垫付的三年抚养费,共计9600元,而前妻不再支付抚养费。
母亲出钱养孩子,听起来“没毛病”;但到底是怎样的协议,让她能够拒绝持续给付抚养费呢?
她与家暴丈夫分道扬镳
离婚3年多,32岁的王芳没想到最近听到前夫周鑫的消息,竟是因为道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父母状告亲生儿子的案件——当事人是前夫和他的父母,而她的孩子也被牵扯了进去。
2011年1月,王芳与周鑫奉子成婚,结婚仅一个月后便生下了儿子。由于王芳与丈夫都在长沙工作,孩子便由家住道县的公公婆婆抚养。
“那时候我的工资比他高,一个月能赚5000多元。”王芳告诉记者,“赚钱多”居然成了夫妻吵架的主要原因,“他好面子,觉得赚钱比女人少不行,就经常出去喝酒,回到家就乱发脾气。”
喝酒吵架,也没少动手。王芳说,婚后的周鑫常有暴力的一面,经常摔坏家里的东西,一不高兴就对她家暴。更让她接受不了的是,丈夫还在外面有了外遇。
4年的婚姻至此支离破碎,王芳有了离婚的念头。周鑫没有挽留,痛快地同意离婚。而之后的3个月时间里,夫妻俩因为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也发生了不少矛盾。
2015年3月19日,王芳与周鑫达成共识,签订了离婚协议,儿子归周鑫抚养。
离婚协议“买断”孩子抚养费?
放弃儿子的抚养权,用王芳的话说也是不得已。自己是业务员,工作繁忙,父母年迈身体不好,家中无人能照料孩子。所以,她与周鑫协商决定,自己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但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
“离婚那年,儿子只有4岁。”王芳说,她和周鑫算了一笔账,自4岁至18岁,每月支付1000元,14年就是16.8万元。
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加之周鑫当时打算买新房,缺了首付款,于是,他主动提出“对半切”,让王芳一次性给付8万元,从此便不用再支付抚养费。
为此,王芳掏光积蓄,东拼西凑,当着周鑫父母的面支付了8万元抚养费,并与周鑫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上注明了这一情况。
自此,两人离婚后便再无联系。
直至2018年11月,周鑫为了抚养费再次与王芳见面——“他觉得工资与物价每年上涨,几年前给的8万元不足以抚养孩子,现在让我再给付一些!”王芳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与周鑫离婚后的3年多时间,他并没有履行父亲的职责,反倒将儿子丢给了父母,后来的2万多元养育费都是他父母垫付的。为此,周鑫的父母与其起了争执,并且一怒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
“当时一次性付8万元是他自己决定的。”王芳说,由于离婚协议中明确了“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妻子不再支付抚养费”的内容,她最终没有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一给性给还是定期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在本案中,王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一般情况下,抚养费以定期给付为原则,只有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抚养费能追加吗?
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的需要等发生了明显变化,即便此前在离婚协议中已写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若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如何计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给付的期限、办法和费用的变更等,一般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和当地的生活水品合理地予以解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不让探望孩子,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实践中,部分夫妻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有的“不让探望子女”,或向对方提出一定的探视条件;另一方则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父母未离婚,能要求支持抚养费吗?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条款,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追索抚养费。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
也不熟悉相关程序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份
详细的诉讼指南
告诉大家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诉讼指南 ❤
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3、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如何撰写起诉书?
起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0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02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抚养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还是要提升或降低抚养费到一个每月多少元的标准。
03
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04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和证据
5、抚养费如何计算?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 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来增强内心确认的标准,从而进行判决。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6、何时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当然,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据法律,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仍为在读大学的子女提供生活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7、抚养费如何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抚养费通常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的较为少见。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给付期限一般为十八周岁为止,通常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8、打官司时谁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一)被抚养人开支增大的相关证据,例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票据(租房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或者医疗、教育的相关支出(学费证明、医疗单据等);(二)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等。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仅仅了解对方的收入,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法/官/的/话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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