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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可以不做司法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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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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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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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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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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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陈子毅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安志军律师:我为什么反对“轻微伤入刑”?

近日,有律师政协委员“轻微伤入刑”的建议受到关注和热议,作为从事刑辩多年、对刑事司法现状还算有所了解的刑辩律师,我对“轻微伤入刑”的建议明确反对,并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谈到一些观点(偏理论且未展开),本文补充几点意见。




01


轻微伤入刑”对刑事司法文明


程度要求极高,但一些地区的


刑事司法现状尚不能满足。




先讲一个真实案例(案件尚在进行中,隐去当事人及办案机关信息):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战友介绍老乡咨询我一个刑事案件,案情依当事人陈述简述如下——




当事人系夫妻,从老家来到一线城市打工,已十几年,夫妻二人靠卖糖葫芦和打短工维持生计。去年腊月的某一天,女人正在租住的十几平米的住处准备晚饭,从外面进来一个酒气熏天的男子(“醉酒男”)欲对女人实施强奸,女人誓死不从,拼死挣扎,正好此时男人回到家撞见,遂抄起板凳砸向醉酒男背部,夫妻两人控制住醉酒男后报案,警察到现场将三人带至警局。匪夷所思的是,警察并未就醉酒男实施强奸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反而要求被害人夫妻服从调解、息事宁人,否则被害人夫妻构成故意伤害。当事人夫妻回到家后感到很气愤,自己受到侵害不仅未能得到法律保护,反而变成了加害人,觉得警察办案不公,就投诉了警察。这下闯了大祸,办案民警先是打电话骂他们,又过了一段时间,对男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理由是其将醉酒男打成了轻伤(做了伤情鉴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女人在咨询过程中,给我的最大感觉是悲伤又绝望——明明是被害人,就因为投诉了警察,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了?




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即便男人杀了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醉酒男,也不负刑事责任。但,就因为投诉了一下警察,就由被害人变成了加害人、犯罪嫌疑人。




本案,因检察院不批捕,男人目前是取保状态(没有撤案,意味着还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这个案例,你读到了什么?




“轻微伤入刑”,极大降低了伤害行为及结果的入刑标准,对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公正和专业提出更高要求。但,即便在轻伤入刑的标准下,部分地区的刑事司法人员只要想办一个人,也不是什么难事,何况将入刑标准降低到轻微伤?更何况,在以结果定性的实践中,当轻微伤的结果出现,有谁愿意去对主观上的“犯意”进行深究呢?这就给了刑事司法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轻微伤结果出现,至于犯意,说你有就有,说你没有就没有,这种主观上的东西,实务中当事人很难去证明。




部分网友表态对“轻微伤入刑”支持,窃以为,一方面是他们对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缺乏了解,另一方面他们以为法律都会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对“良善刑事司法权”有完全的信任和期待。但,理想很丰满,现实有多骨感,不身处其中不知道有多硌得慌。我曾经问过一个当事人的亲属:你对这个案子有啥看法?他说,家里没出这事之前,总感觉岁月静好,现在终于明白,之前肤浅了。




当然,部分地方的司法现状不能代表全部,无论是公平还是不公。但,只要司法不公尚在,在进行限缩个人权力、扩大公权任意性空间的立法上,还是应当慎之又慎。毕竟,那个女镇党委书记的“有一百种方法去刑事他儿子”的嚣张跋扈就在昨天。




02


“轻微伤入刑”的提议与当前国家


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对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要全面调查取证、全面审查案件,准确把握逮捕标准、适用不起诉等。




《意见》特别强调,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从《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刑事政策对处理轻伤害案件,是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持严谨、谦抑和从宽倾向性态度的,而不是降低入刑标准、扩大刑事司法范围和刑罚力度。举重以明轻,国家对“轻伤害”案件尚且如此态度,对“轻微伤”行为的态度更加一目了然。




因此,“轻微伤入刑”的提议,表面看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但其实质上降低了入刑标准、扩大了刑罚权和刑罚范围,与国家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03


“轻微伤入刑”将导致民事侵权


责任刑事化的严重后果。




当前的法律体系,对人身侵权规定了民事赔偿、行政拘留、刑事追责的三维立体追责体系,应当说,完全满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若“轻微伤入刑”果真实现,将导致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关于人身侵权责任类型的架空,直接导致以刑罚代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刑事化的严重后果。




有法律人言:轻伤二级稍微不慎就进去了,轻微伤入刑,那可不是人人岌岌可危么?如果经济不景气,社会戾气重,岂不是牢狱之人多如牛毛?窃以为,这种顾虑有一定道理。




04


“轻微伤入刑”在当前形势下,


会大量累及无辜。




“轻微伤入刑”的提议者称,入罪不等于入狱云云,为自己的提议受到质疑开脱。




当前,“一人犯罪累及子女考公、参军”的政策受到广泛批评性关注和讨论,更是被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废除,罗翔老师等法律学界、实务界的专家均对此有情理、法理的专业评论。




如上分析,“轻微伤入刑”极大降低了入罪门槛,将直接导致海量的、比被最高检、公安部定性为“常见多发”的轻伤害行为更常见多发的“轻微伤”行为被定性为犯罪。即便按照“轻微伤入刑”的提议者所言,入罪没有入狱,但入罪后留下案底,在“一人犯罪累及子女考公、参军”政策没有废除的情况下,将对海量的“犯罪人”的子女工作和人生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并极大可能在社会矛盾已经不那么乐观的当下,引发更为严重、更为深远的后果。




因此,“轻微伤入刑”,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修改的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当前,影响社会安全感的不是刑法不够完备,不是刑罚不够严厉。从历史看,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没有一个是严刑峻法带来的。




“轻微伤入刑”,所害甚大,必须反对!






安志军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 刑事诉讼 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执业经历


先后在军队、政府机关、企业和律所工作,具备律师、基金业从业和建造师等多种执业资格,具有多领域职业经验和复合型专业能力,善于从法律规定、宏观政策、具体细节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和解决问题,在解决企业和企业家重大涉法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上有深厚的经验和专业积累。


关于伤情司法鉴定,我有两个建议,重点是第二个建议

6月21日,警方通报唐山打人事件最新情况。在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通报中提及唐山打人案2人轻伤,2人轻微伤。对这一司法鉴定结果的出炉,果然引起了网民众怒。一些网友很疑惑,“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的样子却只是轻微伤和轻伤?”。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知道的是,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和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可以说和普通人心中的“轻重伤”的确完全不同。


通报中提到两句受伤人员远某、李某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只是大家有没有发现, 这通报中没有网上传说的沸沸扬扬的施暴者陈某志的“中伤”,那他到底是什么伤?强烈建议也公示一下陈某志的伤情鉴定意见,省的让网友胡乱猜疑。


毋庸置疑,通报中所提到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是我国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位于上海。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国各地公、检、法等机构送检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涉外案件的司法鉴定。


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概述图(1张)






引用四象设计图,侵权删


双上面标准来看,只要打不死,打不傻,不缺胳膊少腿,不脑瘫痪,能通过康复恢复正常人,都认定不上重伤,比如创口长度的认定,200厘米以上才是重伤,我的天哪,200厘米,那还能看清人模样不?


强烈建议司法部,将鉴定标准中的轻伤、重伤术语删除,因为1000个人会有1000个轻重分级标准,建议不如全删除“轻伤、重伤”词语提法,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比如10个大的部位类目,100个小类目,每个器官或部位再设10级,不要提轻重二字,一级一级加重就行,只列伤情项目大小类目累加,根据累加结果对施暴罪犯定罪。


笔者认为这样是不是会好一些,您 觉得呢?


6月21日,警方通报唐山打人事件最新情况。在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通报中提及唐山打人案2人轻伤,2人轻微伤。对这一司法鉴定结果的出炉,果然引起了网民众怒。一些网友很疑惑,“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的样子却只是轻微伤和轻伤?”。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知道的是,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和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可以说和普通人心中的“轻重伤”的确完全不同。


通报中提到两句受伤人员远某、李某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只是大家有没有发现, 这通报中没有网上传说的沸沸扬扬的施暴者陈某志的“中伤”,那他到底是什么伤?强烈建议也公示一下陈某志的伤情鉴定意见,省的让网友胡乱猜疑。


毋庸置疑,通报中所提到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是我国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位于上海。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国各地公、检、法等机构送检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涉外案件的司法鉴定。


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概述图(1张)






引用四象设计图,侵权删


双上面标准来看,只要打不死,打不傻,不缺胳膊少腿,不脑瘫痪,能通过康复恢复正常人,都认定不上重伤,比如创口长度的认定,200厘米以上才是重伤,我的天哪,200厘米,那还能看清人模样不?


强烈建议司法部,将鉴定标准中的轻伤、重伤术语删除,因为1000个人会有1000个轻重分级标准,建议不如全删除“轻伤、重伤”词语提法,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比如10个大的部位类目,100个小类目,每个器官或部位再设10级,不要提轻重二字,一级一级加重就行,只列伤情项目大小类目累加,根据累加结果对施暴罪犯定罪。


笔者认为这样是不是会好一些,您 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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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轻微伤,可以不做司法鉴定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06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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