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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判刑多少年了(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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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0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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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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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篇: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目前讨论的是与企业相关的犯罪,首先讨论的是犯罪概率相对来说占比较重的职务侵占罪,但是职务侵占罪与许多罪名存在相似性,容易出现混淆,所以最近几期我们着重讨论职务侵占罪和各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差别。但是这两个罪名相比较前几期所述的罪名来说,和职务侵占罪还是有较高的相似性,迷惑性更强。


相 同 点


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来说,主要有三点:


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那么,如何去区分这两个罪名呢?


犯 罪 对 象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来看,职务侵占所侵犯的是单位的财物,其中包括金钱。而挪用资金罪正如其罪名上所写的一样,侵犯的是单位的资金。但是,光从犯罪对象上来区分这两个罪名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因为这两者在犯罪对象上有一定的重合,在实际的案件中,当犯罪对象都是单位的资金时,就难以直接区分出这两个罪名了。


侵 犯 客 体


其次,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想要一直占有。而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是资金的使用或者收益权。


犯 罪 目 的


再次,犯罪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相对应的犯罪目的就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成为自己的东西。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资金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相对应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用。也就是说从表现上来说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不打算将财物归还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他将资金挪用可能是归个人使用,也可能是借贷给他人。两个罪名主要区别就是在主观上对单位的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他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1、是否存在携带公款潜逃的行为。


2、是否故意以某种手段将账目做平、或者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其犯罪行为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基本上可以判断其没有归还的目的。


3、行为人挪用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


(此段摘自网友“师者授业”参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内容)


最 高 刑 期


最后,最高刑期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是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最高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 结


综上,我们可以从几个较为明显的方面区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了,使企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更加清晰明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的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在民营企业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是出现幅度较高的两个罪名。该两个罪名结构上比较相似,量刑上差异较大,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断修改,对于其犯罪构成和量刑研究非常有必要。




2021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两罪都增加了新的量刑幅度,各自多出了一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在司法解释没有推出之前,这个特别巨大的数额到底定在哪里比较合适?另外,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在适用新法审判时必然涉及到如何适用新法旧法的问题,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如何运用?




Part 01.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定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据《刑法》 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该罪在主体、客体、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均与挪用资金罪有较大区别。其中,核心要素就是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有,则是职务侵占罪。若无,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此两罪却存在犯罪转化的问题。如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企图将挪用的资金永久非法占为己有的,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Part 02. 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区别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系民法、行政法等之保障法,处罚最为严厉。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秩序时,方才可以动用刑法。因此适用刑法应当谨慎、内敛,不能无限地延伸刑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将行政违法案件、民事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行为之分。而二者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


挪用资金的数额,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1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的入罪数额标准则为6万元。即当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分别满足上述“10万元”与“6万元”的情形,才能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挪用资金的时间,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Part 03.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对职务侵占罪的修改


根据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刑修(十一)》第二十九条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是


1.量刑档次和刑期发生了变化。《刑修(十一)》将量刑档次由原来的两档修改为三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2.增设了罚金刑,取消了没收财产。《刑修(十一)》规定了在规定了自由刑的同时,要求三个档次量刑都要并处罚金。原《刑法》并不要求在自由刑的基础上,必须附加财产刑,而是“可以没收财产”。


3.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数额给出明确的数字。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五倍执行,即一千五百万为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较为适宜。


(二)对挪用资金罪的修改


根据原《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修(十一)》修改的内容体现在


1.提高了主刑的量刑幅度,有原来的两档改为三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删除了“数额较大不退还”这一加重处罚的情形。


3.增设了“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特别从宽情节。


4.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而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挪用资金罪应按照挪用公款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由于挪用公款罪并没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是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二倍执行,即“六百万以上”为挪用资金“特别数额巨大”较为适宜;第二种是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特别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参照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二倍执行,这种情形下“一千万以上”为挪用资金 “特别巨大的数额”较为适宜。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新颁布刑法修正案之前发生犯罪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新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则对刑法条文的溯及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修改往往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因此,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首要对象就是各刑法修正案的条文。


1.职务侵占罪新旧法的理解和适用


本文笔者单纯从数额上讨论关于职务侵占罪新旧法的适用,其他不做赘述。(1)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公司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不足100万的,据原《刑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适用《刑修(十一)》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若行为人在2020年3月1日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经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则应按照《刑修(十一)》定罪处罚。(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在100万以上不足1500万的,依据原《刑法》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则根据该条规定,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最高刑期为15年,而适用《刑修(十一)》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人应当适用《刑修(十一)》定罪量刑。(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1500万以上的,依据原《刑法》应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适用《刑修(十一)》则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考虑司法实践中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原《刑法》的规定较为适宜。


2.挪用资金罪新旧法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挪用资金罪新旧法的理解和适用,笔者同样单纯就数额标准来讨论,对其他量刑标准不作累述。(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10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未超过3个月,挪用本单位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6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据原《刑法》与《刑修(十一)》的都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罪处罚。(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400万元的,依据原《刑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适用《刑修(十一)》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从轻兼从旧”原则,应适用《刑修(十一)》规定定罪处罚。(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六百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一千万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未超过3个月,进行营利活动的,由于原《刑法》对此情形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应直接适用《刑修(十一)》的规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从5年以下和5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档,改成了3年以下、3到10年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个档。相应地,挪用资金罪也从原来的3年以下、3到10年有期徒刑两个档,改成了3年以下、3到7年和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个档。这样的修改不仅使得两罪的量刑幅度更为合理,而且两个类似的罪名档次幅度均衡,并且将职务侵占罪的最高量刑提升到了无期徒刑,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财产同等保护。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否相同

最近有网友问到,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那我们今天就来看下这个问题。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性质并不相同,前者的本质是挪作他用,之后有可能将挪用的钱财归还,后者的本质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没有归还钱财的想法。


举个例子,李四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最近刚拿下了公司的一个大项目,获批了一大笔钱,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李四因为家里买房还缺20万,于是就把主意打到了公司的项目款上,想着先拿项目款去补自己的买房款,后面有钱了再还上,于是就偷偷拿了20万补足了自己的卖房款,过了4个多月,才把这20万还回来。在这里,李四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


后来,李四将公司的项目完成之后,因为策划得力,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效益,于是李四凭借这次的成绩升职为公司的总经理。成为总经理之后,李四手里的权力也更大了,野心也变大了,于是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偷偷的将公司的部分款项占为己有,拿来给自己买奢侈品、用作日常消费等等,并且还将明面上的账做平。李四通过这样的方式,前后拿了30万。在这里,李四涉嫌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当然,不论是临时性挪用公司的资金,还是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都有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一定要守住本心,不要因一念之差惹上牢狱之灾。


最近有网友问到,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那我们今天就来看下这个问题。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性质并不相同,前者的本质是挪作他用,之后有可能将挪用的钱财归还,后者的本质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没有归还钱财的想法。


举个例子,李四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最近刚拿下了公司的一个大项目,获批了一大笔钱,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李四因为家里买房还缺20万,于是就把主意打到了公司的项目款上,想着先拿项目款去补自己的买房款,后面有钱了再还上,于是就偷偷拿了20万补足了自己的卖房款,过了4个多月,才把这20万还回来。在这里,李四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


后来,李四将公司的项目完成之后,因为策划得力,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效益,于是李四凭借这次的成绩升职为公司的总经理。成为总经理之后,李四手里的权力也更大了,野心也变大了,于是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偷偷的将公司的部分款项占为己有,拿来给自己买奢侈品、用作日常消费等等,并且还将明面上的账做平。李四通过这样的方式,前后拿了30万。在这里,李四涉嫌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当然,不论是临时性挪用公司的资金,还是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都有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一定要守住本心,不要因一念之差惹上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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