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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司法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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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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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如何做司法鉴定?房山法院法官帮你解答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竹萌


在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中,法官们经常会遇到很多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一类问题的专业程度往往超出了法官的判断能力,需要相关领域专家给出意见。此时就需要引进司法鉴定程序,对某一类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了解哪些内容呢?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官就此整理了六个问答,清晰介绍了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构选择、时长、费用及有异议该如何处理等问题。


1、鉴定程序如何启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


答:常见的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包括交通事故、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侵权类案件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鉴定及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提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关键事实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才能确定,请向法院主动提出鉴定申请哦!


2、应该怎么确定鉴定机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也可由人民法院通过北京市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上进行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当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时,也可根据鉴定事由在相应专业机构名册范围内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提示:鉴定机构的选择过程须全程公开透明,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确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过,无论何种确定方式,鉴定机构都需符合北京法院入围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要求哦!具体名册信息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名册信息——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栏目、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机构名册栏目查询到。


3、启动鉴定程序,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鉴定类别的不同,启动鉴定程序需要鉴定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检材及样本等诉讼材料。在一些鉴定领域,鉴定机构需前往被鉴定地点进行现场评测,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在涉及人身损害程度等法医类鉴定领域,还需被鉴定人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查。当然,鉴定程序的进行需全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也应对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也应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质证后方可被鉴定机构采纳。


提示:当事人应遵守鉴定程序规则,配合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的合理要求进行鉴定,否则鉴定程序是无法正常进行的!


4、鉴定一般需要多久?可以从哪里了解鉴定进程呢?


答:不用担心不了解鉴定进程,当事人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即时查询到鉴定机构的确定时间及摇号回放,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也会预留相应的联系方式,当事人可随时了解鉴定程序的进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通常类别的鉴定事项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提示:为提高司法效率,提升群众诉讼服务满意度,近年来,北京法院依托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将鉴定程序的各个流程严格把控,进一步缩短了鉴定时间,规范了鉴定程序,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的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形象。


5、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关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员应提供相应的鉴定依据。如确实证实鉴定意见存疑,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或鉴定人员存在回避情形或违规鉴定等情况,人民法院应综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提示:鉴定结果并非“一锤定音”,如鉴定程序违法或缺乏依据,是有可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的哦!


6、鉴定由谁承担费用?收费是否有具体依据?如果不交费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类型之一,因此鉴定费用也由申请鉴定一方先行预交,待裁判结果做出后,鉴定费用由败诉一方最终承担。关于鉴定费用的收费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费用,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撤回鉴定评估申请。


提示:鉴定费用需要预交,否则鉴定程序是无法继续进行的!


司法鉴定程序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合理行使自身权利,遵守鉴定规则,如此,才能加快诉讼进程,提升诉讼效率,营商环境“加速度”。


怎么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非常的常见,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都会委托一些鉴定机关来做司法鉴定,那么,你知道司法鉴定该怎么做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那么,司法鉴定到底该怎么做了,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律法网)


司法鉴定简介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司法鉴定也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中立性、公正性的特点,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2.本市司法鉴定的执业类别有哪些?


本市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有: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截至2018年12月底,本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54家,司法鉴定人685人。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由哪个机关负责?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哪些职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已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5.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应当公开公示哪些内容?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八公开”要求(即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信息(执业证号、执业类别、照片)、司法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


◆6.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7.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司法鉴定的委托手续如何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9.哪些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的。


◆10.司法鉴定应当在多少天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11.什么是司法鉴定文书?日前我国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司法鉴定文书有哪几种?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12.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13.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14.我国法律关于鉴定人出庭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本市发改委和司法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本市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对个别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国家基准价标准的2倍之内协商收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6.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17.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哪些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18.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联系方式:


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青松路231号


电话:021-59723184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司法鉴定也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中立性、公正性的特点,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2.本市司法鉴定的执业类别有哪些?


本市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有: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截至2018年12月底,本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54家,司法鉴定人685人。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由哪个机关负责?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哪些职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已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5.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应当公开公示哪些内容?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八公开”要求(即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信息(执业证号、执业类别、照片)、司法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


◆6.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7.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司法鉴定的委托手续如何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9.哪些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的。


◆10.司法鉴定应当在多少天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11.什么是司法鉴定文书?日前我国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司法鉴定文书有哪几种?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12.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13.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14.我国法律关于鉴定人出庭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本市发改委和司法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本市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对个别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国家基准价标准的2倍之内协商收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6.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17.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哪些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18.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联系方式:


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青松路231号


电话:021-5972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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