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张异同 吴杰 记者 吴显云)
2月27日,记者从安岳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托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平台,深挖审判实践问题,持续推出多项举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其中,针对离婚纠纷案中生活成本不断变化、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才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问题,创新设立了“抚养费计算公式”。该公式的推广运用,最大限度避免了纠纷再次产生,不仅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抚养费计算公式”已推广至全市其他法院。
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等,结合长期实践经验,最终创新推出了“抚养费计算公式”,即“每人每月应给付抚养费用=上一年度四川(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2”,计算公式中的月给付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四川(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的50%支付(2021年参照2020年,2022年参照2021年,2023年参照2022年,以此类推)。
该“抚养费计算公式”于2020年9月在秦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中首次探索适用,该案例获评资阳市第四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1年,“抚养费计算公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截至2022年底,该院已基本实现该公式在涉抚养费给付案件中全覆盖,并推出“三费一式”创新做法,即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持续给付时间在3年以上的,均适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给付子女抚养费用上产生分歧,最终如何解决的,跟辉小法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2年初,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1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一女孩,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为躲避不幸的婚后生活,2020年4月原告去北京打工,现已分居快3年之久,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
收到原告诉讼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多次与原、被告交流,了解案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解决双方矛盾。
开庭当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4年6月,原、被告在江苏省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被告同意婚生女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无固定收入,依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酌情确定原告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800.00元,从2023年3月起开始给付。
法官心语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几年后,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2012年6月,小波(化名)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波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的十余年,小波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直由小波母亲承担。2023年,小波母亲作为小波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波即将升入高中,需改善小波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将小波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按2000元支付2012年6月至小波18周岁的抚养费。小波父亲称,其和小波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小波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但作为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波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波的父母2012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波由母亲抚养,小波母亲自行负担小波的抚养费,小波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时隔11年后,小波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离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小波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也随之增加。其母亲也已再婚且生育一女,母亲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小波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小波以出现新事由,为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主张其父亲支付自2023年3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小波要求其父亲支付自2012年6月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小波父亲的收入等情况,即墨法院判令小波父亲自2023年3月起至小波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波抚养费900元。
【法官说法】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者支付抚养费。此情况下,调解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离婚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会比较严格,这也契合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其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这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必要时”的情况包括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者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保障子女所需。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几年后,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2012年6月,小波(化名)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波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的十余年,小波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直由小波母亲承担。2023年,小波母亲作为小波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波即将升入高中,需改善小波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将小波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按2000元支付2012年6月至小波18周岁的抚养费。小波父亲称,其和小波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小波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但作为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波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波的父母2012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波由母亲抚养,小波母亲自行负担小波的抚养费,小波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时隔11年后,小波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离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小波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也随之增加。其母亲也已再婚且生育一女,母亲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小波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小波以出现新事由,为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主张其父亲支付自2023年3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小波要求其父亲支付自2012年6月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小波父亲的收入等情况,即墨法院判令小波父亲自2023年3月起至小波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波抚养费900元。
【法官说法】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者支付抚养费。此情况下,调解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离婚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会比较严格,这也契合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其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这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必要时”的情况包括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者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保障子女所需。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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