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韩曼萍律师,针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
您好,韩律师。为了保护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安全,国家确立了职务侵占罪。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职务侵占罪。你是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与量刑情况?
您好,我是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曼萍,执业期间主要从事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下面我通过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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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放
韩曼萍律师
被告人张富贵在被聘为福建省厦门市环球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门卫后,利用其负责检查、看管储运公司在保税区海关验货场内集装箱货柜之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文章盗窃北广六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矿公司)寄存在海关验货场的3个集装箱货柜,货柜内装有“兴隆”牌多元酯加工丝1860箱。货柜、货物以及连同盗走的3个车架,共计价值659878元。张富贵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文章(六矿公司员工)监守自盗公司财物,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张富贵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文章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 理 分 析
韩曼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张某与李某正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所以触犯刑法,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问: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一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以自己名义占有公司财物。
3.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即仅有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三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一般职员和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本罪。
四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律 师 建 议
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为了规范经济活动,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您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韩曼萍律师
一
用人单位应该尽量录用品学兼优的人才。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蓬勃,培养出了很多有文化,有品行的人才,用人单位用人时,在选择从业人员时择优录取,层层把关,尽量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
用人单位在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岗前培训,尤其进行法律常识普及。岗前培训很必要,最好邀请律师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使得单位员工认识到犯罪以及因犯罪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
用人单位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使得权利分散,互相监督制约。避免一人或一个部门独揽大权,为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埋下隐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100万。
为方便阅读学习,我们整理了新旧对比表:
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新旧对比(简化版)
整理:刑事实务 更新日期:2022月5月1日
罪名
旧法(非原文)
新法(非原文)
1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2
走私假币罪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三)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5
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7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8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
虚假破产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2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5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三)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1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7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8
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三)其他变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1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8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3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4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五)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六)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七)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八)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九)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十一)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十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十三)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除外。
3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6
违法运用资金罪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7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1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
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3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44
集资诈骗罪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5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6
票据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7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8
信用证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49
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0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1
保险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2
逃税罪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53
抗税罪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4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55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7
虚开发票罪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58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59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0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6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4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5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66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7
虚假广告罪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9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7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71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4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5
逃避商检罪
违反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6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77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78
虚假诉讼罪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刑事实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XX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0月至XX年10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以下简称马尔康信用社)柜员、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借名、冒名贷款和收贷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本单位信贷资金168.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使用人民币)。
一、XX年6月至XX年10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向某、肖某等28人的名字,通过伪造他人签名、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偷用信用社主任K令等方法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共贷款136万元据为己有。具体如下:
1.XX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XX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元。
2.XX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汪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3.XX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冒用康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4.XX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肖某1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5.XX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冒用王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6.XX年3月20日、21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阿某1、阿某2二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7.XX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肖某1、哈某、甫某、武某4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0万元。
8.XX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麦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9.XX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格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10.XX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冒用兰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11.XX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格某、马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2.XX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李某、陈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3.XX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冒用胡某、张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4.XX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杨某、向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5.XX年12月27曰,被告人刘某冒用李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
16.XX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XX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
17.XX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冒用伍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18.XX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三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
19.XX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木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20.XX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肖某1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自XX年4月至XX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若某、张某等6人身份信息,通过伪造他人签名、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偷用信用社主任K令等方法共贷款27万元据为己有。具体如下:
1.XX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借用年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元。
2.XX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借用若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元;XX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借用若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
3.XX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借用张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4.XX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刘某借用肖某2、散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5.XX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刘某借用严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三、收款不入账5.5万元
XX年11月2日,王某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XX年底,王某1到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归还贷款本息5.5万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5.5万元现金后,未办理入账还贷手续,将该款据为己有。XX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挡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和情节向法庭出示了借款借据、个人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杨某、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如下意见:1、贷款后陆续归还利息,因离婚后无能力还款,没有侵占的目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挪用资金罪,愿意就挪用资金罪认罪认罚。2、冒用严某的身份信息贷款的5万元在XX年已全部归还。3、某某分社主任夏某与刘某办理贷款业务时共用印章、K令,不存在偷用;4、除杨某等5人的贷款没有请示主任外,其他贷款均汇报主任同意后办理,仅贷款手续不全。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认定罪名错误。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被贷款人知情而借名贷款的情形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刘某通过“中间人”借身份证进行贷款应当视为被贷款人“知情”;对胡某等四人的借款系贷款后还清利息又继续转贷,应视为被贷款人“知情”,均不应认定为犯罪。3、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观上体现出投案的自愿心态,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所有涉嫌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法定自首情节。4、在提起公诉前刘某主动退还马尔康信用社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用人单位马尔康信用社监管不严也是本案的重要原因。6.刘某贷款买房、买车或投资并非个人单独使用,离婚后独自承担巨额债务,仍积极主动想办法,用自己和母亲的工资还款,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恶意,不具有人身和社会危害性,建议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申请调取的证据:1、借用或冒用的贷款人贷款借据基本信息。2、马尔康信用社严某个人贷款档案。
经审理查明:
一、XX年6月至XX年10月,被告人刘某利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信贷员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向某、肖某1等28人的个人信息,以伪造签名、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等方式进行农村小额贷款共计136万元,用于购买车辆、房屋和投资,期间归还部分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至案发时未予归还。
二、XX年4月至XX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信贷员职务上的便利,借用若某、张某等6人的身份信息,以伪造签名、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等方法进行农村小额贷款共计27万元据为己有,期间归还部分贷款利息,至案发时未归还贷款本金。
三、收款不入账5.5万元
XX年11月2日,王某1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XX年底,王某1到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归还贷款本息5.5万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5.5万元现金后,未办理入账还贷手续,将该款据为己有。
另查明:1.XX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借用严某的身份信息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XX年信用联社清理农村个人贷款时经贷款重组方式,由刘某归还了贷款本金0.5万元及利息后,于XX年4月28日,由严某重新办理贷款4.5万元。2.被告人刘某于XX年1月15日主动退缴涉案款100万元,并返还马尔康信用社;3.扣押在案的车牌号川U9××××福特轿车1辆系被告人刘某个人财产,自愿将该车辆价值作为退缴款返还给马尔康信用社。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案件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所属单位阿坝州农村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系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3.马尔康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聘用、新招员工见习期分配、轮岗交流、工作调整、职务任免、实行下岗处理的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决定,证实刘某于XX年10月被聘用为马尔康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4.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XX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马尔康市信用社被带回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马尔康市信用社还款单据和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退缴的涉案赃款100万元及发还情况,证实被扣押的福特轿车1辆及车钥匙。
7.还款记录本、打款凭条及存款凭证、农业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贷款后的使用情况。
8.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等信用联社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的原则、贷款流程具体实施办理和贷款管理,证实马尔康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
9.信用联社情况说明,证实XX年4月28日,马尔康信用社清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经冒名人严某同意,刘某在归还该冒名贷款本金及利息0.5万元的情况下,被告贷款重组,由严某重新办理贷款4.5万元。
10.马尔康市信用联社某某分社贷款档案清理表,违规代客户保管相关资料的情况报告及冒名贷款清单、关联账户流水、贷款借款借据、代为保管客户存折54户、银行卡4户、相关资料凭证清单存款回单33张、业务凭证取款回单1张、小额信用贷款证1张、贷款资料5份,刘某主动承认冒名贷款名单及还款承诺书等,证实刘某违规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221.9万元的情况。
11.小额贷款借款申请书及关联账户流水业务凭证、农户小额借用借款合同,农户评级授信审批表、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存取款明细等,证实刘某违规办理的贷款冒名签字及贷款资料缺乏合同或借据,并支取贷款金额的情况。
12.马尔康信用社关于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及情况报告,证明经自查发现,刘某在某某分社从事柜员工作和担任副主任职务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向45名借款人发放冒名贷款50笔,侵占资金221.9万元供自己经商、消费及转借他人,目前余额189.94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马尔康信用社严某个人贷款档案,证实严某于XX年4月28日在某某分社贷款4.5万元。
14.借用或冒用的贷款人贷款借据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归还涉案贷款的利息情况。
15.证人杨某、向某等28人证言,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刘某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农户小额贷款,贷款的资金全部被刘某取款使用。
16.证人张某、肖某2、散某等人6人证言,证明刘某借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农户小额贷款,贷款的资金全部被刘某取款使用。
17.证人三某证言,证明XX年和刘某各找四家人帮忙贷款,自己的贷款已还清。同时自己还找了八个人帮忙办理了贷款,之后均逾期归还。没有参与过刘某其他贷款,不知道刘某使用若某、汪某、康某、王某2的名义贷款的事情。XX年下半年借给刘某50万元,刘某还使用了沙场的27万元,但都不清楚这些钱是否用于了归还贷款。
18.证人夏某证言,证明信用社办理贷款的程序。刘某使用严某、三某1、王某2、若某、马某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大货车是经自己审批同意后办理的贷款。刘某的其他40多笔贷款是未经审批私自使用K令办理的贷款。
19.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XX年至XX年在马尔康信用联社某某分社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用亲戚朋友的相关身份证件,在分社办理贷款业务,贷出来的钱用于自己买车、买房和拿给前夫做生意。XX年4月份经过单位一起核对,自己贷款210万左右,归还部分后还有189万元没有还。当时看到贷款方便,手续简单,不用借别人钱,就借用亲戚的身份证41户在农贷系统里录入资料,就用主任K令评级授信,出合同后自己在合同上把贷款人名字签了,用贷款人的名字新开账号,将贷款直接发放在新办的账号内,没有经过贷款人的手,直接从新账号内取现金使用。用以上贷款于XX年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的某某牌翻斗车,XX年在某某家园购买了一套170平方米的商品房及装修使用了73万,XX年开始在某某沙场投资40多万元,在某某村投资沙场20万,剩下的钱陆续还贷款和利息了。当时想大车和沙场挣钱后可以连本代息归还贷款,后因没有挣到钱,就只陆续归还贷款利息,没有还贷款本金,之后越拖越多就还不起了。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及“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账户流水凭证、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存折存取明细、证人证言、冒名借款承诺书、借款凭证及购买房屋支付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在XX年4月至XX年10月马尔康信用联社某某分社上班期间,冒用或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贷系统里录入资料,使用主任K令评级授信,在合同上冒名签字,并以贷款人名义新开账号,直接支取现金供自己消费使用,虽陆续有归还利息的行为,但作为信贷业务人员,主观上明知贷款程序、贷款期限和逾期后果,仍然违规操作,客观上在贷款到期后仅归还部分贷款利息,将贷款资金长期占有使用,进行购房、购车、投资或转借他人,至案发后仍然不予归还,且数额巨大,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属于挪用资金罪及“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XX年12月5日马尔康信用联社自查后发现刘某涉嫌犯罪报案,于XX年12月11日立案,同日民警在马尔康市信用社将被告人刘某带回刑警大队接受调查。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刘某不知道信用联社已经报案,其在信用社办公室等候是信用联社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刘某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且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提出冒用严某身份信息贷款5万元已经全部归还的意见,经查,XX年8月29日,刘某冒用严某的身份信息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刘某辩称已于XX年信用联社清理贷款时全部使用现金归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经刘某申请调取的关于严某于XX年4月28日信用联社贷款4.5万元的证据证实,信用联社在清理刘某违规办理贷款过程中,征得严某的同意后对该笔贷款进行重组,由刘某归还了贷款本金0.5万元及利息后,由严某与马尔康信用社办理新的贷款手续对4.5万元进行清偿。故对该5万元贷款资金应认定为犯罪金额,但不再向刘某追偿。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经手办理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采用伪造签名、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收款不入账等方法将本单位资金违规贷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购买车辆、房屋和投资等大宗消费,贷款本金至案发时未予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缴涉案款100万,并已返还信用联社,减少损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机构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赃款6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马尔康市信用联社。扣押的车牌号川U9××××福特轿车1辆,其价值抵扣追缴金额予以返还马尔康市信用联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XX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0月至XX年10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以下简称马尔康信用社)柜员、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借名、冒名贷款和收贷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本单位信贷资金168.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使用人民币)。
一、XX年6月至XX年10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向某、肖某等28人的名字,通过伪造他人签名、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偷用信用社主任K令等方法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共贷款136万元据为己有。具体如下:
1.XX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XX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元。
2.XX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汪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3.XX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冒用康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4.XX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肖某1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5.XX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冒用王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6.XX年3月20日、21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阿某1、阿某2二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7.XX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肖某1、哈某、甫某、武某4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0万元。
8.XX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麦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9.XX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格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10.XX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冒用兰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11.XX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格某、马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2.XX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李某、陈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3.XX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冒用胡某、张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4.XX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杨某、向某2人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15.XX年12月27曰,被告人刘某冒用李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
16.XX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XX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冒用马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
17.XX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冒用伍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18.XX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三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
19.XX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木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20.XX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用肖某1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自XX年4月至XX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若某、张某等6人身份信息,通过伪造他人签名、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偷用信用社主任K令等方法共贷款27万元据为己有。具体如下:
1.XX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借用年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元。
2.XX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借用若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2万元;XX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借用若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3万元。
3.XX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借用张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4.XX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刘某借用肖某2、散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10万元。
5.XX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刘某借用严某的名字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
三、收款不入账5.5万元
XX年11月2日,王某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XX年底,王某1到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归还贷款本息5.5万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5.5万元现金后,未办理入账还贷手续,将该款据为己有。XX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挡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和情节向法庭出示了借款借据、个人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杨某、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如下意见:1、贷款后陆续归还利息,因离婚后无能力还款,没有侵占的目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挪用资金罪,愿意就挪用资金罪认罪认罚。2、冒用严某的身份信息贷款的5万元在XX年已全部归还。3、某某分社主任夏某与刘某办理贷款业务时共用印章、K令,不存在偷用;4、除杨某等5人的贷款没有请示主任外,其他贷款均汇报主任同意后办理,仅贷款手续不全。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认定罪名错误。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被贷款人知情而借名贷款的情形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刘某通过“中间人”借身份证进行贷款应当视为被贷款人“知情”;对胡某等四人的借款系贷款后还清利息又继续转贷,应视为被贷款人“知情”,均不应认定为犯罪。3、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观上体现出投案的自愿心态,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所有涉嫌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法定自首情节。4、在提起公诉前刘某主动退还马尔康信用社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用人单位马尔康信用社监管不严也是本案的重要原因。6.刘某贷款买房、买车或投资并非个人单独使用,离婚后独自承担巨额债务,仍积极主动想办法,用自己和母亲的工资还款,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恶意,不具有人身和社会危害性,建议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申请调取的证据:1、借用或冒用的贷款人贷款借据基本信息。2、马尔康信用社严某个人贷款档案。
经审理查明:
一、XX年6月至XX年10月,被告人刘某利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信贷员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向某、肖某1等28人的个人信息,以伪造签名、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等方式进行农村小额贷款共计136万元,用于购买车辆、房屋和投资,期间归还部分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至案发时未予归还。
二、XX年4月至XX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信贷员职务上的便利,借用若某、张某等6人的身份信息,以伪造签名、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等方法进行农村小额贷款共计27万元据为己有,期间归还部分贷款利息,至案发时未归还贷款本金。
三、收款不入账5.5万元
XX年11月2日,王某1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XX年底,王某1到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归还贷款本息5.5万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5.5万元现金后,未办理入账还贷手续,将该款据为己有。
另查明:1.XX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借用严某的身份信息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XX年信用联社清理农村个人贷款时经贷款重组方式,由刘某归还了贷款本金0.5万元及利息后,于XX年4月28日,由严某重新办理贷款4.5万元。2.被告人刘某于XX年1月15日主动退缴涉案款100万元,并返还马尔康信用社;3.扣押在案的车牌号川U9××××福特轿车1辆系被告人刘某个人财产,自愿将该车辆价值作为退缴款返还给马尔康信用社。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案件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所属单位阿坝州农村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信用社系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3.马尔康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聘用、新招员工见习期分配、轮岗交流、工作调整、职务任免、实行下岗处理的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决定,证实刘某于XX年10月被聘用为马尔康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4.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XX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马尔康市信用社被带回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马尔康市信用社还款单据和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退缴的涉案赃款100万元及发还情况,证实被扣押的福特轿车1辆及车钥匙。
7.还款记录本、打款凭条及存款凭证、农业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贷款后的使用情况。
8.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等信用联社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的原则、贷款流程具体实施办理和贷款管理,证实马尔康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
9.信用联社情况说明,证实XX年4月28日,马尔康信用社清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经冒名人严某同意,刘某在归还该冒名贷款本金及利息0.5万元的情况下,被告贷款重组,由严某重新办理贷款4.5万元。
10.马尔康市信用联社某某分社贷款档案清理表,违规代客户保管相关资料的情况报告及冒名贷款清单、关联账户流水、贷款借款借据、代为保管客户存折54户、银行卡4户、相关资料凭证清单存款回单33张、业务凭证取款回单1张、小额信用贷款证1张、贷款资料5份,刘某主动承认冒名贷款名单及还款承诺书等,证实刘某违规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221.9万元的情况。
11.小额贷款借款申请书及关联账户流水业务凭证、农户小额借用借款合同,农户评级授信审批表、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存取款明细等,证实刘某违规办理的贷款冒名签字及贷款资料缺乏合同或借据,并支取贷款金额的情况。
12.马尔康信用社关于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及情况报告,证明经自查发现,刘某在某某分社从事柜员工作和担任副主任职务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向45名借款人发放冒名贷款50笔,侵占资金221.9万元供自己经商、消费及转借他人,目前余额189.94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马尔康信用社严某个人贷款档案,证实严某于XX年4月28日在某某分社贷款4.5万元。
14.借用或冒用的贷款人贷款借据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归还涉案贷款的利息情况。
15.证人杨某、向某等28人证言,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刘某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农户小额贷款,贷款的资金全部被刘某取款使用。
16.证人张某、肖某2、散某等人6人证言,证明刘某借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农户小额贷款,贷款的资金全部被刘某取款使用。
17.证人三某证言,证明XX年和刘某各找四家人帮忙贷款,自己的贷款已还清。同时自己还找了八个人帮忙办理了贷款,之后均逾期归还。没有参与过刘某其他贷款,不知道刘某使用若某、汪某、康某、王某2的名义贷款的事情。XX年下半年借给刘某50万元,刘某还使用了沙场的27万元,但都不清楚这些钱是否用于了归还贷款。
18.证人夏某证言,证明信用社办理贷款的程序。刘某使用严某、三某1、王某2、若某、马某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大货车是经自己审批同意后办理的贷款。刘某的其他40多笔贷款是未经审批私自使用K令办理的贷款。
19.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XX年至XX年在马尔康信用联社某某分社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用亲戚朋友的相关身份证件,在分社办理贷款业务,贷出来的钱用于自己买车、买房和拿给前夫做生意。XX年4月份经过单位一起核对,自己贷款210万左右,归还部分后还有189万元没有还。当时看到贷款方便,手续简单,不用借别人钱,就借用亲戚的身份证41户在农贷系统里录入资料,就用主任K令评级授信,出合同后自己在合同上把贷款人名字签了,用贷款人的名字新开账号,将贷款直接发放在新办的账号内,没有经过贷款人的手,直接从新账号内取现金使用。用以上贷款于XX年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的某某牌翻斗车,XX年在某某家园购买了一套170平方米的商品房及装修使用了73万,XX年开始在某某沙场投资40多万元,在某某村投资沙场20万,剩下的钱陆续还贷款和利息了。当时想大车和沙场挣钱后可以连本代息归还贷款,后因没有挣到钱,就只陆续归还贷款利息,没有还贷款本金,之后越拖越多就还不起了。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及“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账户流水凭证、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存折存取明细、证人证言、冒名借款承诺书、借款凭证及购买房屋支付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在XX年4月至XX年10月马尔康信用联社某某分社上班期间,冒用或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贷系统里录入资料,使用主任K令评级授信,在合同上冒名签字,并以贷款人名义新开账号,直接支取现金供自己消费使用,虽陆续有归还利息的行为,但作为信贷业务人员,主观上明知贷款程序、贷款期限和逾期后果,仍然违规操作,客观上在贷款到期后仅归还部分贷款利息,将贷款资金长期占有使用,进行购房、购车、投资或转借他人,至案发后仍然不予归还,且数额巨大,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属于挪用资金罪及“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XX年12月5日马尔康信用联社自查后发现刘某涉嫌犯罪报案,于XX年12月11日立案,同日民警在马尔康市信用社将被告人刘某带回刑警大队接受调查。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刘某不知道信用联社已经报案,其在信用社办公室等候是信用联社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刘某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且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提出冒用严某身份信息贷款5万元已经全部归还的意见,经查,XX年8月29日,刘某冒用严某的身份信息在马尔康信用社某某分社贷款5万元,刘某辩称已于XX年信用联社清理贷款时全部使用现金归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经刘某申请调取的关于严某于XX年4月28日信用联社贷款4.5万元的证据证实,信用联社在清理刘某违规办理贷款过程中,征得严某的同意后对该笔贷款进行重组,由刘某归还了贷款本金0.5万元及利息后,由严某与马尔康信用社办理新的贷款手续对4.5万元进行清偿。故对该5万元贷款资金应认定为犯罪金额,但不再向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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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经手办理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采用伪造签名、虚假贷款资料、私开存折、收款不入账等方法将本单位资金违规贷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购买车辆、房屋和投资等大宗消费,贷款本金至案发时未予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缴涉案款100万,并已返还信用联社,减少损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机构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赃款6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马尔康市信用联社。扣押的车牌号川U9××××福特轿车1辆,其价值抵扣追缴金额予以返还马尔康市信用联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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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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