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融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欺诈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附:盗窃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至10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盗窃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一、《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大;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
3.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4.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导读
现在已迈进互联网时代,众多的网民以网络为平台,构成了一个互联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网民们以虚拟身份出现,通过网络代码方式进行各项活动,这种以代码为基础的交流方式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网络盗窃等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来说,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手机APP支付是人们日常消费的再平常不过支付方式,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发财”机会。
案件回放
案例1:盗窃表姐手机后支付宝转账,被判刑
2015年7月30日,张某某与其表姐田某某等人从杭州东乘坐上海南至怀化的K1373次列车返回长沙。列车运行途中,张某某趁田某某睡觉之际,将其价值1960元的NOTE3-N9006三星手机盗走后,将手机支付宝密码进行修改。7月31日,张某某在长沙下车后,通过手机转账的形式,将田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5500元转入邓某某6217001240002252752的建设银行卡内,随即又将田某某三星手机绑定的另外一张账号为6227002920120194204的建设银行卡内存款30000元划入田某某手机支付宝中,再将该30000元转入邓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
案发后,该455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田某某。2015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盗窃游戏装备出售,构成盗窃罪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乡,通过玩一款网络游戏而熟识。两人长期没有正式工作,便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手头紧的时候,就出售自己修炼的等级较高的技能或游戏人物来维持生计。两人发现有一个人经常会在游戏里喊话“要收售各类游戏内的装备”。汪某发现此人的装备都很不错,便萌生邪念,与蔡某商量盗取这些装备。
很快,汪某就和对方交流了起来,获知了对方为马某,并顺利套出了对方的基本信息。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下来,汪某初步确定马某的QQ帐户即为马某的游戏登陆账号。后利用获取的马某个人信息,设法盗取了马某的QQ帐户。并以此登陆,将马某游戏账户内值钱的游戏装备盗走。后将游戏装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获利4万余元。
到案后,汪某和蔡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例3:徐某用捡到的手机微信转账,构成盗窃罪
2016年6月的一天,徐某在路边捡到一手机,该手机是小王使用,为了使用方便就没有设置密码。徐某捡到后打开手机,发现手机微信里有零钱。他灵机一动,添加自己的微信为好友,将零钱一次性全部向自己的微信转账。后小王报警,徐某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徐某成立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总结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当前,网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
社会在发展,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网络盗窃也是盗窃,案例中盗窃虚拟财产、游戏装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都构成了犯罪。我们都知道,即使是拾到了他人的钥匙、房卡,也不意味着就可以登堂入室获取房间内的财物;即使主人没有锁门或者锁抽屉,也不意味着里面的财物可以任意取用;即使保姆吃住都在雇主家,如有擅自窃取雇主财物的行为,仍然应当以盗窃论处。拾得他人手机,擅自使用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以此占有他人财物,道理和这些事例都是一样的,都属于盗窃的行为。
律师提示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在各地一般是2000元就是犯罪,盗窃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就按照治安违法处理。
按照现有的司法实践,不仅仅是微信转账给自己构成盗窃罪,即使是将他人“微信钱包”中的零钱发至微信群中供大家“抢红包”而致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同样构成盗窃罪。
2016年7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了保护支付宝、微信账户财产的安全应以实名注册认证,同时增加支付密码的安全度。如果手机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冻结相关业务,并立即到通讯营业厅挂失手机号码并补办,同时发布信息通知亲朋好友,以免造成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另外要做到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不予归还也可能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归还,他人可以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
近日,“女子5次漏扫码获利200元被刑拘”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一名女子在超市自助结账时,5次漏扫商品,比如买两盒牛排只扫一盒,累计金额200余元。
目前,这名女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表示别因“小聪明”犯了“大糊涂”,还有网友提问:刑拘是不是严重了?
8月1日,@平安北京发文称,盗窃数额只有200元就被刑事拘留这件事,有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简单跟大家说一下:
200元,确实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但是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了“5次”上。女子5次漏扫码行为,实际上是多次的盗窃行为。而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这里面不仅提出了数额,还强调了次数、入户行为、携带凶器行为,均是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关于盗窃的次数问题,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平安北京还表示,“从道德上讲,是长辈们常说的那句话:今天偷根针,明天偷团线,后天就去偷钱包,再往后就可能抢银行了……那句老话咋说来的:勿以恶小而为之!”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因故意漏刷商品被抓的并非个例。
2022年4月,因贪“小便宜”,90后夫妻多次在盒马鲜生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故意漏刷商品,最终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4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分别判处夫妻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另据江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方某先后4次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故意漏刷商品逃单,商品价值累计1000余元。经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方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自助结账并非监管盲区,
勿以恶小而为之!
近日,“女子5次漏扫码获利200元被刑拘”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一名女子在超市自助结账时,5次漏扫商品,比如买两盒牛排只扫一盒,累计金额200余元。
目前,这名女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表示别因“小聪明”犯了“大糊涂”,还有网友提问:刑拘是不是严重了?
8月1日,@平安北京发文称,盗窃数额只有200元就被刑事拘留这件事,有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简单跟大家说一下:
200元,确实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但是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了“5次”上。女子5次漏扫码行为,实际上是多次的盗窃行为。而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这里面不仅提出了数额,还强调了次数、入户行为、携带凶器行为,均是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关于盗窃的次数问题,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平安北京还表示,“从道德上讲,是长辈们常说的那句话:今天偷根针,明天偷团线,后天就去偷钱包,再往后就可能抢银行了……那句老话咋说来的:勿以恶小而为之!”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因故意漏刷商品被抓的并非个例。
2022年4月,因贪“小便宜”,90后夫妻多次在盒马鲜生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故意漏刷商品,最终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4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分别判处夫妻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另据江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方某先后4次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故意漏刷商品逃单,商品价值累计1000余元。经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方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自助结账并非监管盲区,
勿以恶小而为之!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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