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离婚怎么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6 11:5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孩子判给谁?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后子女抚养7个问题,法官解答来了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田璇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对子女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


  北京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01.


  给付标准: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比如,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自愿多承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适当少承担。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这里的“月总收入”不仅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还包括每月的公积金及年终奖、季度奖金等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让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到其任职的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但这种途径得到的收入证明未必能反映该方真实的收入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认可该收入证明,可以到银行打印对方的工资流水并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的真实收入。


  02.


  给付期限:


  必须支付到子女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另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尚在校就读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仍由父母承担,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03.


  给付方式:


  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以省去频繁要钱的麻烦。不过,一次性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也在上涨,当时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会向另一方再次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就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会,法院也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04.


  数额变更: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下面,分情况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由此判决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费增加幅度的大小。


  第二种情形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此种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此种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让子女进入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从而导致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费用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于此种理由是否正当,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能力下降,以及子女虽然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等情形。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先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原则是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月付?年付?能一次性支付吗?

案情概要


王雪、李广于2015年5月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处于热恋期的两人便火速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两人育有一女,李倩。但随着时间的迁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的二人,婚后常常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不一等原因在家庭琐事上两天一小闹,三天一大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两人也由此长久分居两地。王雪带着女儿独自生活,而李广却对此不闻不问,其行为让两人本就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王雪深知两人感情已经不可修复,便主动向李广提出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及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一直未能谈拢,每次协商总是不欢而散。王雪不想继续消耗时间,便委托婚姻家事团队王远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王律师在了解当事人诉求及夫妻两人的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考虑到两人女儿已满6岁,已经有了情感认知,认为尽量调解更有助于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王雪听从了王律师的建议。


由于李广在调解过程中对孩子抚养权表现出了强烈的争取意愿,后续王律师与李广进行了深入交流,向其讲述了分居期间王雪抚养女儿的辛苦付出,且女儿和王雪的感情更加深厚,彼此都离不开,如果强行把孩子争取过来,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李广了解到这个情况,也明白女儿很依赖王雪,于是表示愿意放弃争取抚养权,抚养费按年支付。但王雪不想之后与李广还有更多纠葛,坚决要求抚养费必须一次性支付。王律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着想,基于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且调查了解李广确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于是再次进行沟通调解,李广最终同意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倩由王雪抚养,李广一次性支付其女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22万元;


三、登记在王雪、李广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各自负责偿还,而由各自单方所欠的其他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王雪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王远律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未抚养子女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该案件中,夫妻双方都想抚养孩子,在我们的调解下,男方作出退让,同意放弃抚养权,并愿意按年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当事人又提出不希望今后再与男方有交集,希望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的诉求非常坚决,作为代理人,在我们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时,我们会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在我们多番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成功解除婚姻关系,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及18岁之前全部抚养费,财产与债务也顺利分割,实现了全部诉求。”






办案律师


王远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王律师善于理论实践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学习,多办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案件,尤其在婚姻家事领域,对于抚养权纠纷、婚内债务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纠纷、婚姻彩礼等案件类型有充分的研究,参与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婚姻痛苦,并争取多分割婚姻财产。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王雪、李广于2015年5月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处于热恋期的两人便火速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两人育有一女,李倩。但随着时间的迁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的二人,婚后常常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不一等原因在家庭琐事上两天一小闹,三天一大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两人也由此长久分居两地。王雪带着女儿独自生活,而李广却对此不闻不问,其行为让两人本就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王雪深知两人感情已经不可修复,便主动向李广提出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及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一直未能谈拢,每次协商总是不欢而散。王雪不想继续消耗时间,便委托婚姻家事团队王远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王律师在了解当事人诉求及夫妻两人的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考虑到两人女儿已满6岁,已经有了情感认知,认为尽量调解更有助于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王雪听从了王律师的建议。


由于李广在调解过程中对孩子抚养权表现出了强烈的争取意愿,后续王律师与李广进行了深入交流,向其讲述了分居期间王雪抚养女儿的辛苦付出,且女儿和王雪的感情更加深厚,彼此都离不开,如果强行把孩子争取过来,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李广了解到这个情况,也明白女儿很依赖王雪,于是表示愿意放弃争取抚养权,抚养费按年支付。但王雪不想之后与李广还有更多纠葛,坚决要求抚养费必须一次性支付。王律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着想,基于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且调查了解李广确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于是再次进行沟通调解,李广最终同意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倩由王雪抚养,李广一次性支付其女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22万元;


三、登记在王雪、李广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各自负责偿还,而由各自单方所欠的其他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王雪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王远律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未抚养子女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该案件中,夫妻双方都想抚养孩子,在我们的调解下,男方作出退让,同意放弃抚养权,并愿意按年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当事人又提出不希望今后再与男方有交集,希望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的诉求非常坚决,作为代理人,在我们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时,我们会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在我们多番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成功解除婚姻关系,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及18岁之前全部抚养费,财产与债务也顺利分割,实现了全部诉求。”






办案律师


王远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王律师善于理论实践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学习,多办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案件,尤其在婚姻家事领域,对于抚养权纠纷、婚内债务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纠纷、婚姻彩礼等案件类型有充分的研究,参与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婚姻痛苦,并争取多分割婚姻财产。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及相关权益保障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再婚与前婚财产关系梳理:离婚后的经济影响和规划

离婚后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规则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怎么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92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