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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非法集资定义及特征)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6 1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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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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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5种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特征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


行为人以投资理财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还有的则是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更有甚者自身通过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其融资,有的企业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的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同时弱化项目的审批,甚至掩饰标的虚假。更有甚者则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行为人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依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进入,从而实现虚假的高利润。这种手段通常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多数无实体机构,其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都在海外。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便开始提前销售房屋。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便以“内部认购、团购”等多种形式,提前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的现象。



“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但是,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在此提醒,由于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监管规则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善于借助热点(例如:虚拟货币),选择不同载体,借助各种外衣,其本质仍是非法集资行为。广大投资者需提高警惕,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理财渠道进行资产管理,切记不要因“高额回报”而上当受骗。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今年6月是第10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今天(6月15日)已经被固化为集中宣传日。那么,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特征?金融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呢?


非法集资“四大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三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四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需要指出的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与此同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今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牢记“四三二一”防范法


根据监管部门总结,广大金融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遇到疑似非法集资活动时,可以通过“四三二一”法来判断防范。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看看企业除了营业执照,是不是还取得了金融牌照,只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开展相应的金融活动。二看宣传内容。是不是暗示“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三是看经营模式。查一查项目真实性、问一问资金投向等等。四看参与群体。是不是面向老年人居多。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这些产品和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专业人士或致电主管部门,问问是否真实合法。二问家人朋友。做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商量,特别是老人一定要问问儿女意见,不要盲目跟风。


等一夜:遇到投资类宣传推销,特别是催促抓紧抢购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深思熟虑,可以考虑拖延一晚再做决定,避免一时头脑发热,追悔莫及。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静涛)


成都刑事律师: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成都刑事律师: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成都刑事律师: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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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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