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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什么情况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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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6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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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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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法 | 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问·法》第15期来了。每期普法君会从后台留言里选择几位粉丝的求助问题,匿名展示。第15期问题事关光污染扰民、肖像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子女抚养费增加。已经为大家整理完毕,一起看看吧!


本期有以下四个问题:①广告灯光照入居民家算扰民吗?②用他人的照片做“表情包” 违法吗?③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何时发生效力?④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好了,第15期的《问·法》就到这里结束啦。可以转发让更多的伙伴看到喔。我们下期再见。


看完本期《问 · 法》,你有什么想法,欢迎留言评论噢!如果你有其他疑惑,欢迎给普法君留言,说不定下一期的《问 · 法》就有你的提问噢!:)没疑问的话记得帮我点个赞/在看哦~


文章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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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故事【71】离婚后,子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小故事 【71】离婚后,子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问题已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明确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否则,增加抚养费诉请不应支持。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案例



2013年,经法院调解,父、母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绝大部分归母方,女儿由母方抚养。


2014年,母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起诉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认为
(1)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2)如何审查“必要”?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3)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后果有足够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女儿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自愿与父约定自行抚养女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女儿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父基于对法律及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信赖,与吕某经调解离婚,在无正当事由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约定,故判决驳回母诉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问:大额培训班等抚养费如何负担?
答: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付者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确定的。


诉请抚养费增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并受到法律约束。而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时,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明确认知的,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若简单以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过低、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势必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自愿、诚信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综合审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若情势发生变更,应当支持原告诉求;若情势未发生变更,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必要时”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上述规定中的“必要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要审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抚养义务的约定是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考查“必要时”的法律基础。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作出让步。如果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的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应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必要时”的理解。“必要时”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客观上是指整个社会物价水平有明显上升、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等情况发生;主观上如发生某种重大变故导致抚养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没有能力再单独抚养子女,或子女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的出现,导致单独抚养人的实际困难。


一般而言,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合理要求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自承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付者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确定的。


诉请抚养费增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并受到法律约束。而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时,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明确认知的,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若简单以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过低、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势必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自愿、诚信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综合审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若情势发生变更,应当支持原告诉求;若情势未发生变更,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必要时”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上述规定中的“必要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要审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抚养义务的约定是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考查“必要时”的法律基础。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作出让步。如果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的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应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必要时”的理解。“必要时”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客观上是指整个社会物价水平有明显上升、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等情况发生;主观上如发生某种重大变故导致抚养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没有能力再单独抚养子女,或子女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的出现,导致单独抚养人的实际困难。


一般而言,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合理要求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自承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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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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