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竹萌
在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中,法官们经常会遇到很多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一类问题的专业程度往往超出了法官的判断能力,需要相关领域专家给出意见。此时就需要引进司法鉴定程序,对某一类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了解哪些内容呢?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官就此整理了六个问答,清晰介绍了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构选择、时长、费用及有异议该如何处理等问题。
1、鉴定程序如何启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
答:常见的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包括交通事故、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侵权类案件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鉴定及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提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关键事实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才能确定,请向法院主动提出鉴定申请哦!
2、应该怎么确定鉴定机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也可由人民法院通过北京市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上进行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当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时,也可根据鉴定事由在相应专业机构名册范围内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提示:鉴定机构的选择过程须全程公开透明,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确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过,无论何种确定方式,鉴定机构都需符合北京法院入围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要求哦!具体名册信息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名册信息——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栏目、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机构名册栏目查询到。
3、启动鉴定程序,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鉴定类别的不同,启动鉴定程序需要鉴定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检材及样本等诉讼材料。在一些鉴定领域,鉴定机构需前往被鉴定地点进行现场评测,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在涉及人身损害程度等法医类鉴定领域,还需被鉴定人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查。当然,鉴定程序的进行需全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也应对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也应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质证后方可被鉴定机构采纳。
提示:当事人应遵守鉴定程序规则,配合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的合理要求进行鉴定,否则鉴定程序是无法正常进行的!
4、鉴定一般需要多久?可以从哪里了解鉴定进程呢?
答:不用担心不了解鉴定进程,当事人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即时查询到鉴定机构的确定时间及摇号回放,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也会预留相应的联系方式,当事人可随时了解鉴定程序的进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通常类别的鉴定事项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提示:为提高司法效率,提升群众诉讼服务满意度,近年来,北京法院依托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将鉴定程序的各个流程严格把控,进一步缩短了鉴定时间,规范了鉴定程序,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的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形象。
5、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关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员应提供相应的鉴定依据。如确实证实鉴定意见存疑,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或鉴定人员存在回避情形或违规鉴定等情况,人民法院应综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提示:鉴定结果并非“一锤定音”,如鉴定程序违法或缺乏依据,是有可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的哦!
6、鉴定由谁承担费用?收费是否有具体依据?如果不交费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类型之一,因此鉴定费用也由申请鉴定一方先行预交,待裁判结果做出后,鉴定费用由败诉一方最终承担。关于鉴定费用的收费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费用,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撤回鉴定评估申请。
提示:鉴定费用需要预交,否则鉴定程序是无法继续进行的!
司法鉴定程序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合理行使自身权利,遵守鉴定规则,如此,才能加快诉讼进程,提升诉讼效率,营商环境“加速度”。
以下文章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对于辅助法官认定专业性事实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因此了解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对于处理好民事案件而言是相当有必要的。本文将按时间先后顺序,向读者归纳介绍司法鉴定流程的“十个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读者需要时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司法机关组织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但依职权委托鉴定可直接指定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鉴定机构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委托或要求补充资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司法机关送达意见书,当事人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异议,法院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鉴定人针对异议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异议人预缴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具备法定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请各位读者注意,本文所涉及的仅为司法鉴定一般性的流程,而诸如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部分地区试行的立案前司法鉴定等特殊司法鉴定评估程序的启动及异议程序均有特殊性,本文不能照搬适用。
生活中,我们打民事官司往往绕不开去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类型有很多,比如常见的:婚姻纠纷中的亲子鉴定、合同纠纷中的笔迹鉴定与痕迹鉴定等等。但无论何种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其最终所形成的鉴定意见都属于证据的一种,且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一般最终采纳认可的概率非常高,甚至有些疑难案件,往往就因为一份关键的鉴定意见左右了整个判决结果。
那么,如果我们拿到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结论对我方不利,有可能“满盘皆输”,我们是否就只能听天由命,束手无策了呢?
其实,并不一定。学会下面这三步,就完全有机会“逆风翻盘”
第一步:审查鉴定意见书本身是否具有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性的常用法律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就有《上海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很多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往往只注重鉴定结论,而导致规范性、合规性不够,甚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就为我们“逆风翻盘”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着重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1)看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方面:根据《办法》第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在许可证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属于违法。
此外,根据《决定》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取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鉴定人方面:根据《通则》第十八、十九、三十五条,至少要有2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名。
2)看鉴定检材、样本提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所选取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经委托法院认可提供,未经法院认可的鉴定检材、样本是无效的。
3)看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有权进行专业判断。但是,其专业判断必须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鉴定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顺序进行。也就是说,如果该项鉴定有国家标准,就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使用其他标准是违法的。
4)看鉴定作出是否超出法定时效
《通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时效是在收到委托的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后,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因疑难复杂,经批准最多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且要告知委托人)。
5)看鉴定意见书要件是否齐全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并包含确切的鉴定内容、详细的鉴定过程、充分的分析说明和明确的、有针对性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并包含附件。附件包括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图像、图谱、表格等。 附件图、照片应当清晰,并有必要的说明。
第二步:向委托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在第一步审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意见本身存在瑕疵、甚至违法违规情形的,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根据《通则》第三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因特殊原因,只能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的,也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步: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步可以和第二步同时进行,亦可先后进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对于鉴定机构违法违规的鉴定行为,作为案件当事人是可以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一般来说,我们投诉的时候,写明我们的投诉诉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我们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部门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果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我们还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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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打民事官司往往绕不开去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类型有很多,比如常见的:婚姻纠纷中的亲子鉴定、合同纠纷中的笔迹鉴定与痕迹鉴定等等。但无论何种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其最终所形成的鉴定意见都属于证据的一种,且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一般最终采纳认可的概率非常高,甚至有些疑难案件,往往就因为一份关键的鉴定意见左右了整个判决结果。
那么,如果我们拿到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结论对我方不利,有可能“满盘皆输”,我们是否就只能听天由命,束手无策了呢?
其实,并不一定。学会下面这三步,就完全有机会“逆风翻盘”
第一步:审查鉴定意见书本身是否具有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性的常用法律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就有《上海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很多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往往只注重鉴定结论,而导致规范性、合规性不够,甚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就为我们“逆风翻盘”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着重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1)看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方面:根据《办法》第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在许可证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属于违法。
此外,根据《决定》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取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鉴定人方面:根据《通则》第十八、十九、三十五条,至少要有2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名。
2)看鉴定检材、样本提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所选取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经委托法院认可提供,未经法院认可的鉴定检材、样本是无效的。
3)看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有权进行专业判断。但是,其专业判断必须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鉴定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顺序进行。也就是说,如果该项鉴定有国家标准,就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使用其他标准是违法的。
4)看鉴定作出是否超出法定时效
《通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时效是在收到委托的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后,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因疑难复杂,经批准最多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且要告知委托人)。
5)看鉴定意见书要件是否齐全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并包含确切的鉴定内容、详细的鉴定过程、充分的分析说明和明确的、有针对性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并包含附件。附件包括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图像、图谱、表格等。 附件图、照片应当清晰,并有必要的说明。
第二步:向委托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在第一步审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意见本身存在瑕疵、甚至违法违规情形的,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根据《通则》第三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因特殊原因,只能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的,也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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