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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二婚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关系(二婚爸爸有义务抚养妻子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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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5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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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民法典通解通读》|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生活中


有时出于各种原因


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


而女方生下了孩子


这就产生了法律上定义的“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


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亲子关系该如何处理?


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


邀请专家解读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民法典》中“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今天,我们请专家解读《民法典》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嘉宾


孙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嘉宾


王兴尧 律师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和第三方所生的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未婚同居


非婚生子女何去何从?


2017年12月3日至25日,肖女士和尹先生曾试婚同居。2018年1月,肖女士告诉尹先生她怀孕了,双方协商中断了联系。同年9月,肖女士生育了阿宝。2019年6月,肖女士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阿宝归肖女士抚养,尹先生支付抚养费等。对此,尹先生不同意,拿出了一份弃养协议,给出孩子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四个理由:


第一:他不确定和孩子有血缘关系。


第二:他跟肖女士商量好了不要这个孩子,是肖女士私自产下孩子。


第三:他给了肖女士一部分金钱补偿。


第四:他在肖女士怀孕期间与她签订了弃养协议。




这四个弃养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尹先生跟这个孩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弃养协议不能切断他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弃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尹先生和阿宝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了双方的亲子关系。针对这份弃养协议,尹先生认为肖女士生育子女未经他同意,且已经向肖女士支付了补偿费用,另外双方已经签署了弃养协议,所以无需承担抚养义务。对此,肖女士否认协议的落款签名是自己所签,这一份弃养协议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该案中,尹先生这份弃养协议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有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尹先生的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肖女士也否认协议的签名,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阿宝与肖女士共同生活,尹先生每月支付阿宝抚养费5000元。




-“弃养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弃养协议”为何无效?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故该案适用当时的《婚姻法》。)


此案于2020年判决生效,当时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


当时的《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此案还涉及公序良俗问题,即道德观念、伦理观念,比如父母对孩子的亲情照顾、孩子对父母的爱戴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都有可能导致行为无效。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条规定强调了有关组织和个人,也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的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和婚生子女是同等地位。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终止。


所以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权利也一样。




倡导: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无论从法律、社会角度,还是从伦理角度,生育孩子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最好有合法的缔约法律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给孩子造成一生悔恨。


法律虽然赋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因为非婚生子女缺少良好的家庭环境,没有得到父母的共同呵护,性格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且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如果再婚,可能还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


我们不鼓励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一旦产生了,父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要给予他们更多关爱。在给予孩子生命的同时,应该给予一份完整的爱,这是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父母亲都不应该缺席。




现场提问




非婚生子女落户的流程是什么?


首先得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然后是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证,还需要提交一个非婚生育说明。


如果非婚生子女要跟随父亲落户,按照规定应当有亲子鉴定。不同地方在落户问题上有不同做法,有些会增加一个前置条件:非婚生子女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要看各个地方的具体政策。




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非婚生子女亲生父亲或母亲过世一方的家人,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因为只有这个孩子的父母具有抚养义务。如果母亲或父亲一方还健在,而去世的一方有财产且没有立遗嘱,那么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实际上,如果这个孩子的父母健在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可能会通过法院或调解机构、调解机关来做爷爷奶奶或祖父母的工作,让他们帮助尽一些抚养义务,这个更多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考虑。


“弃养”非婚生子女?法院:不允许!法官分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

央广网北京1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三中院26日披露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例中,男方手持一份弃养协议,主张免除自己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不予采纳”。


生活中,并非所有亲密的男女关系都能迈入婚姻。出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未缔结婚姻,而女方生下了孩子,也就是法律上所定义的“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亲子关系该如何处理?


肖女士、尹先生因乘坐火车相识,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2017年12月3日至25日两人曾试婚居住,2018年1月中旬,肖女士告知尹先生她怀孕了,双方进行了协商,此后中断了联系。同年9月,肖女士生育了阿宝。2019年6月,肖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阿宝归肖女士抚养,尹先生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满18周岁,并支付育儿嫂费、生育医疗费等,但尹先生不同意。北京三中院法官孙京介绍:“尹先生答辩强调,肖女士生育子女未经他同意,而且他已经向肖女士支付了补偿费用。另外,双方已签署了弃养协议,故其无需负担抚养义务。”


在庭审中,尹先生提交弃养协议一份,字里行间均是“与我无关”的意思。孙京介绍:“这份协议的内容包括: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孩子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有关孩子的费用。男方无权通过任何渠道向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及监护权,不排除孩子在18岁以后决定自己事宜的权利。而肖女士否认协议的落款签名是自己所签。”


这份“弃养协议”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进行了认定。北京三中院法官周易介绍:“肖女士与尹先生因婚外原因生育阿宝,双方均应对阿宝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肖女士、尹先生均同意阿宝随肖女士共同生活,法院不持异议。尹先生称其与肖女士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其对阿宝的抚养义务,但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肖女士亦否认协议的签名。所以对于尹先生不承担阿宝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肖女士主张的其他费用如何承担?法院也进行了判决。周易表示:“关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肖女士、尹先生的实际收入、其子的生活需要,并结合尹先生抚养其他子女的现状、多家公司持股、相关公司任职等因素,判决由尹先生每月支付阿宝抚养费5000元。”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育儿嫂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两人共同负担。不支持肖女士主张的房屋租赁费。


法院生效判决强调,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孙京指出:“这条法律规定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理念出发,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即与婚生子女同等。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关于继承问题,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周易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通过非法送养等方式行弃养之实的,法律亦予以明确否定。因故不能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仍应通过给付抚养费等方式履行其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法定义务呢?对此,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葛媛媛进行了分析:“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的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民法典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


葛媛媛表示:“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


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因此,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稚子无辜,法律为非婚生子女保驾护航;父母有责,努力让爱情的结晶健康成长。”葛媛媛表示。


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是否应该得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案例展示

【案例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1084号)


基本事实


2012年6月7日,刘某某和尚某某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长女尚某某1和次女尚某某2,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24日刘某某与尚某某达成协议:“……1、财产分割:尚某某名下汽修店铺女方自愿放弃分割,共支付15万元给刘某某女士,协议签署后先支付5万元给到刘某某女士,余下10万元分2年支付(2020-2021)2、子女抚养:未婚生子,姓名:尚某某1,出生于××××年××月××日,由男方尚某某抚养,监护人为男方,尚某某2:出生于××××年××月××日,由女方刘某某抚养,监护人为女方,双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放弃抚养权,注:(父母双方有权探视孩子以及接孩子小住,因尚某某1户口在母亲刘某某女士名下,如果男方尚某某先生有需要的情况下会把尚某某户口迁入其名下。)……”


人物关系图


法院认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首要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女尚某某2一直随刘某某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结合刘某某、尚某某的抚养能力,非婚生女尚某某2由刘某某抚养,非婚生女尚某某1由尚某某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7660号)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雍某2于2018年9月7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某房屋死亡。雍某1系雍某2之女。黄某与前夫徐某2育有一女徐某1,双方于1995年4月4日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学杂费、医药费各付50%。黄某与被继承人雍某2于1995年11月8日结婚。……


人物关系图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徐某1是否为雍某2第一顺位继承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本案中,黄某与雍某2结婚时,徐某1年仅9岁,系未成年人,根据黄某与前夫徐某2的离婚协议,徐某1由黄某抚养,黄某、徐某1亦提交了徐某1与黄某和雍某2一同出游的照片,故徐某1与雍某2形成继子女关系,对徐某1系雍某2第一顺位继承人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关于徐某1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黄某与雍某2结婚时,徐某1年仅9岁,系未成年人,根据黄某与前夫徐某2的离婚协议,徐某1由黄某抚养。黄某、徐某1亦提交了徐某1与黄某和雍某2一同出游的照片,结合生活常理与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徐某1与雍某2形成继子女关系,徐某1作为雍某2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一审认定正确。雍某1称徐某1并未与雍某2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雍某1申请调取徐某1曾就读的工商职业管理学院学籍档案信息的问题,雍某1申请调取该档案信息的理由并不充分,该档案信息亦非查明本案事实所必须的信息且不能达到雍某1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简要说明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或者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是指夫或者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即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婚。


我国法律对于子女的态度是不论出生一视同仁,不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都是同等的。


1、对于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所育子女,我国法律视为婚生子女。


2、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才能适用,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享有互相继承的权利。这在法律上属于法律拟制血亲,这种血亲是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如何举证证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存在扶养关系,则可依具体个案举证说明,主要涉及共同生活证据、为其支付抚养相关费用的证据等。


3、即使继父与生母或者继母与生父再离婚,如继父或继母对其抚养的继子女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则继子女仍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案例展示

【案例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1084号)


基本事实


2012年6月7日,刘某某和尚某某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长女尚某某1和次女尚某某2,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24日刘某某与尚某某达成协议:“……1、财产分割:尚某某名下汽修店铺女方自愿放弃分割,共支付15万元给刘某某女士,协议签署后先支付5万元给到刘某某女士,余下10万元分2年支付(2020-2021)2、子女抚养:未婚生子,姓名:尚某某1,出生于××××年××月××日,由男方尚某某抚养,监护人为男方,尚某某2:出生于××××年××月××日,由女方刘某某抚养,监护人为女方,双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放弃抚养权,注:(父母双方有权探视孩子以及接孩子小住,因尚某某1户口在母亲刘某某女士名下,如果男方尚某某先生有需要的情况下会把尚某某户口迁入其名下。)……”


人物关系图


法院认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首要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女尚某某2一直随刘某某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结合刘某某、尚某某的抚养能力,非婚生女尚某某2由刘某某抚养,非婚生女尚某某1由尚某某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7660号)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雍某2于2018年9月7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某房屋死亡。雍某1系雍某2之女。黄某与前夫徐某2育有一女徐某1,双方于1995年4月4日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学杂费、医药费各付50%。黄某与被继承人雍某2于1995年11月8日结婚。……


人物关系图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徐某1是否为雍某2第一顺位继承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本案中,黄某与雍某2结婚时,徐某1年仅9岁,系未成年人,根据黄某与前夫徐某2的离婚协议,徐某1由黄某抚养,黄某、徐某1亦提交了徐某1与黄某和雍某2一同出游的照片,故徐某1与雍某2形成继子女关系,对徐某1系雍某2第一顺位继承人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关于徐某1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黄某与雍某2结婚时,徐某1年仅9岁,系未成年人,根据黄某与前夫徐某2的离婚协议,徐某1由黄某抚养。黄某、徐某1亦提交了徐某1与黄某和雍某2一同出游的照片,结合生活常理与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徐某1与雍某2形成继子女关系,徐某1作为雍某2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一审认定正确。雍某1称徐某1并未与雍某2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雍某1申请调取徐某1曾就读的工商职业管理学院学籍档案信息的问题,雍某1申请调取该档案信息的理由并不充分,该档案信息亦非查明本案事实所必须的信息且不能达到雍某1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简要说明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或者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是指夫或者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即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婚。


我国法律对于子女的态度是不论出生一视同仁,不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都是同等的。


1、对于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所育子女,我国法律视为婚生子女。


2、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才能适用,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享有互相继承的权利。这在法律上属于法律拟制血亲,这种血亲是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如何举证证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存在扶养关系,则可依具体个案举证说明,主要涉及共同生活证据、为其支付抚养相关费用的证据等。


3、即使继父与生母或者继母与生父再离婚,如继父或继母对其抚养的继子女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则继子女仍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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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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