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树律师,前两天我给大家录制了《对伤情、伤残等鉴定结论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吗》普法视频后引起了很多朋友的关注和咨询。
其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没有通过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公检法机关不承认呀!
有的人甚至质疑根据我视频上所说的鉴定机构是正规的吗?首先,告诉各位,根据我视频中所述的鉴定机构均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中心。
其次,针对做出的鉴定结论公检法机关不承认的问题。这个问题相对要看你是司法鉴定结论做什么用?
有的人认为自己的伤情是轻伤,但经办案机关委托作出的结论却是轻微伤。该人如果通过我所说的鉴定机构,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来的伤情是轻伤,那么他完全可以借此为由行使自己的控告权或者进一步为自己维护权益!
那么相反,有人因对伤情或者伤残的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即便他的结论是对的他也不相信,那么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这位人士得到一份结论与之前的相符,他完全就可以相信自己没有得到不公正的对待吧!
所以说,大家在维护权益的时候,要学会换位思考,反方向思考,而不是究问“做出的鉴定结论公检法机关不承认该怎么办”。
此前,有一位女子因为对轻微伤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服,便委托我们出具委托函为他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做了一份轻伤鉴定结论。
她得到轻伤的鉴定结论后,便要求重新鉴定并到外省鉴定,最终办案机关给她出具委托书,她二次到做出轻伤的那家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结果必然还是轻伤鉴定。
最终,他依托那份轻伤鉴定顺利维系了权益!
您对本文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
根据《鉴定管理决定》第8条规定,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
据了解,我国承认的具有国家级实验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仅10家,其中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仅3家,分别是位于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上四种情况具备其一即可)。如果鉴定结论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人员违反鉴定程序的部分情形
1.未当着双方当事人拆封病历资料,造成当事人不能确认该病历资料是否是被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甚至发生丢失病历资料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擅自收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的病历资料,以致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不能被法院釆信。
3.鉴定机构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提前透露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缠闹的。
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之前出了一期经过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房产纠纷案件,里边简略说了一下我国司法体制的审级和救济制度,今天详细讲一下。
这里以工伤案件为例,因为工伤案件整个流程是最复杂和漫长的。 整明白这一个流程,就知道对行政行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鉴定不服的救济方式。虽然标题说的仅有判决,但是本文实际是对于各种不服的救济,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刑事。
工伤流程
生了工伤后(以受伤比较严重为例),理想的状态是,单位主动去申报工伤,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人,做劳动能力等级障碍鉴定(简称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自赔付就完了。
但是这个阶段里边,细分的话,会有很多地方会出现争议。
比如个人认为是工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认为是工伤,人社局认为双方串通骗保的,伤残鉴定结果双方都不服的,单位对赔偿金额不认可等等。
我们按照理论上最复杂的情况,来逐一分析。
1、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劳动者去申请,区县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此时可以申请复议(向区县政府或者市人社局)或者向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情况,实务中一般选择另一条路就是,先去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向区县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对于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区县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最终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3、二次工伤认定:关系确认之后重新申请认定工伤,这时候人社局受理了,同时认定上了工伤,但是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
此时单位同样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诉讼的也可以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工伤认定上了。
4、认定工伤之后,可以做劳动能力登记障碍鉴定。
第一次在市里做,对于结果不服的,可以到省里提出再次鉴定。这次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
5、各种结论都出来了,但是单位不愿意赔钱。
此时劳动者需要重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单位还可以提起诉讼,经历一审、二审。
以上程序如果走满的话,需要经历工伤认定(未成功)、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不服一审、一审结果不服二审(劳动关系成立)、工伤认定(成功)、单位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不服一审、一审结果不服二审(确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登记障碍鉴定,对结果不服再次鉴定、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结果不服一审、一审不服二审。
这些只是正常情况下,双方可以走的程序,此外还有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我国规定的诉讼程序就是二审终审,一般的案件对于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到中院,经过中院判决之后就完了。 但是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持续,对于二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一般是中院或者省高院。对于法院再审驳回的,还可以申请检察院的抗诉,这一步都被驳回的话,司法系统的救济才算是完结了。
以下是各种不服的救济方式、时间和受理机关,可以收藏一下。(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很快,以下均是在2022年4月2日文章发出时现行有效的。)
注:不要随便在网上一搜就拿来用了,不一定真假,真的也可能过期了,更不要随便相信抖音上的短视频,十几秒你根本学不到啥。
最权威的就是去全国人大网、最高法、最高检官网上找。
01
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公安部发)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一条网上都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压根不是。)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02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国务院发)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03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04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05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06
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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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出了一期经过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房产纠纷案件,里边简略说了一下我国司法体制的审级和救济制度,今天详细讲一下。
这里以工伤案件为例,因为工伤案件整个流程是最复杂和漫长的。 整明白这一个流程,就知道对行政行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鉴定不服的救济方式。虽然标题说的仅有判决,但是本文实际是对于各种不服的救济,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刑事。
工伤流程
生了工伤后(以受伤比较严重为例),理想的状态是,单位主动去申报工伤,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人,做劳动能力等级障碍鉴定(简称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自赔付就完了。
但是这个阶段里边,细分的话,会有很多地方会出现争议。
比如个人认为是工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认为是工伤,人社局认为双方串通骗保的,伤残鉴定结果双方都不服的,单位对赔偿金额不认可等等。
我们按照理论上最复杂的情况,来逐一分析。
1、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劳动者去申请,区县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此时可以申请复议(向区县政府或者市人社局)或者向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情况,实务中一般选择另一条路就是,先去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向区县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对于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区县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最终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3、二次工伤认定:关系确认之后重新申请认定工伤,这时候人社局受理了,同时认定上了工伤,但是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
此时单位同样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诉讼的也可以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工伤认定上了。
4、认定工伤之后,可以做劳动能力登记障碍鉴定。
第一次在市里做,对于结果不服的,可以到省里提出再次鉴定。这次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
5、各种结论都出来了,但是单位不愿意赔钱。
此时劳动者需要重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单位还可以提起诉讼,经历一审、二审。
以上程序如果走满的话,需要经历工伤认定(未成功)、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不服一审、一审结果不服二审(劳动关系成立)、工伤认定(成功)、单位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不服一审、一审结果不服二审(确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登记障碍鉴定,对结果不服再次鉴定、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结果不服一审、一审不服二审。
这些只是正常情况下,双方可以走的程序,此外还有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我国规定的诉讼程序就是二审终审,一般的案件对于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到中院,经过中院判决之后就完了。 但是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持续,对于二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一般是中院或者省高院。对于法院再审驳回的,还可以申请检察院的抗诉,这一步都被驳回的话,司法系统的救济才算是完结了。
以下是各种不服的救济方式、时间和受理机关,可以收藏一下。(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很快,以下均是在2022年4月2日文章发出时现行有效的。)
注:不要随便在网上一搜就拿来用了,不一定真假,真的也可能过期了,更不要随便相信抖音上的短视频,十几秒你根本学不到啥。
最权威的就是去全国人大网、最高法、最高检官网上找。
01
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公安部发)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一条网上都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压根不是。)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02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国务院发)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03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04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05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06
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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