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标准是刑法领域对于犯罪处罚的一种规定,具有一定的震慑力,那么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如何呢?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刘茂川律师解析。
一、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行为表现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也能定挪用资金罪。所谓“营利活动”,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刘茂川律师补充:
三、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十年时间,先后挪用公司资金687万余元,专门用于私人购买基金、证券投资等,金额最大一次接近200万元......这起挪用资金案发生在四川安岳县,挪用资金的系公司的出纳张某。9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决文书网获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57岁的张某,原系安岳县一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出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今年2月19日被安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单位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87万余元,用于私人购买基金、证券投资等。后张某陆续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
今年2月19日,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退出人民币232191.55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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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十年时间,先后挪用公司资金687万余元,专门用于私人购买基金、证券投资等,金额最大一次接近200万元......这起挪用资金案发生在四川安岳县,挪用资金的系公司的出纳张某。9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决文书网获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57岁的张某,原系安岳县一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出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今年2月19日被安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单位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87万余元,用于私人购买基金、证券投资等。后张某陆续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
今年2月19日,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退出人民币232191.55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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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工程施工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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