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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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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0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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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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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案例,带你认清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

企业舞弊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是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


企业中的舞弊,就是指企业职员或企业管理当局利用账务上、凭证上的处理技巧,或利用交易过程中非法活动等欺诈手法达到以窃取资财或粉饰(掩盖)其贪污盗窃行为目的的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如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资金、偷漏税金、偷工减料、制假售假、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等等,都属于企业舞弊行为。






01.


职务侵占属于民营企业的重灾区




根据《中国企业家反腐败报告》1统计(附表1、2),职务侵占罪在民营企业属于高发罪名,企业反腐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将面临的挑战,也是企业高管、员工的必修课,否则可能面临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




▲ 表1:2014年-2018年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 表2:2014年-2018年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根据表1、2显示,在2014—2018五年中,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排在前五位,且犯罪频次均在200次以上,共占当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总数的92.06%,成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发罪名,其中职务侵占罪位居榜首。






02.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编排在《刑法》第五章财产类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第271条2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其中,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起刑金额由原来的6万元下调为3万元。职务侵占公司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职务侵占公司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笔者通过大量检索职务侵占罪的案例了解到职务侵占罪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虚报费用、虚列进货成本等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未实际产生维修行为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职务之便,指使公司员工李某在未附任何报销凭证的情况下填写“维修费用报销单”到该公司财务处报销,由其自己在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栏处签字同意报销并虚报冒领。




2.虚构员工工资冒领




例如:人力资源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对已经离职的员工,仍然按照相应的工资上报公司,冒领虚报员工工资,非法占有公司的财产的行为。




3.代收款项非法据为己有




例如: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韩某系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附5号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驻成都直营店的大客户经理,负责销售公司的全系酒类产品,此间将其销售的酒款30余万元予以非法占有、挥霍。




4.公司礼品套装被私自出售或赠送他人




例如: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上海大众公司康华公司共配送给天逸公司97个iphone5S礼品套装(套装一部iphone5S手机及蓝牙耳机、手包、电容笔、手机背壳各一个)、上述礼品套装由被告人金某负责管理。金某将其中的29个礼品套装案规定赠送给购车客户,其余68个礼品套装被其私自出售或赠送他人(案发后追回2个,已扣押)。




5.监守自盗的行为




例如:2017年左右,郑某与梁某(装配组组长)共谋,由梁某将XX公司的电缆运出由郑某销赃后二人分赃。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梁某利用负责管理外协装配产品物料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将XX公司内价值228,933元的800米电缆线交郑某运出所外,由郑某销赃。






6.公司高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例如:被告人周某在大英县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任会计。2016年9月26日,许某借用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成立了X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案发时,X公司、X公司对公账户上分别显示只有8000元、3万余元,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X公司、X公司的营业收入共计9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7.将公司钱款平账后据为己有




例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




8.收取公司款项据为己有




例如:陈某利用担任本市武侯区四川海汇臻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货款273355元,不归还公司,用于购买彩票、归还贷款等。




9.购买货物或装配组组长时虚报高价赚取差额




例如:李某是某民营企业的运营总监,需要购买一批电脑设备,在与供应商协会购买的时候要求供应商虚高部分价格公司付款后再通过现金的方式给李某,从而赚取差价。




10. 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涉及刑事责任。






04.


如何控告职务侵占




(一)确定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主要由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无论案件有多少管辖地,对于帮助企业进行控告而言,首先要考虑案件的管辖地,同时也要考虑到哪个公安分局愿意管辖该案件,这点非常重要。虽然公安机关有打击犯罪的职责,但是每个部门对于证据的认定、不同的民警在听取控告也有不一样的认识。




(二)收集涉案人员证据材料




收集涉案人员的证据材料至关重要,直接决定该控告案件能否成功,顺利立案。




首先,对涉案人员谈话。在进行谈话之前要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性格、习性、背景,也需要对涉案人员的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




其次,施加较大的压力。现实生活中较多的人员并没有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一旦遭遇刑事风险内心必然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这个时候向涉案人员施压让其没有退路可言,配合才是唯一的出路。




最后,督促配合后给与相应的出路,较多的情况就是如果涉案人员积极配合公司,公司查清相关事实并积极退赔后不对其控告或者可以获得公司谅解对其从轻处罚。






(三)选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名控告




在进行控告的过程中,可能涉案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多个罪名,控告时需要选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名控告。




如果对多个罪名进行控告并不利于控告的成功,首先,涉案人员涉嫌的罪名可能由多个部门管辖,多个罪名控告不利于控告的成功;其次,多个罪名也就存在多个事实,需要从办案部门的角度进行考虑,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以达到立案标准?所以要选择证据确实充分的罪名进行控告,对于其他罪名,办案部门立案后也可以补充。




(四)控告未果采取复议复核




对于部分控告案件,控告后办案部分未能立案。如果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立案申请、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刑事复议是向同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是在复议维持之后,向该级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公安机关对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但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时,人民检察院进行受理、审查,可以继续启动这样的刑事申诉程序。




综上,企业反腐是当下的热点,不论企业高管还是员工要守住底线,否则可能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






参考资料:


1《犯罪研究》2020年第6期,《中国企业家反腐败报告》,


2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朱某系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班组长,其中一项职责就是清点生产过程中剩下的废铜数量,并登记入库单,然后将这些废铜运送至仓库交由库管员统一保存。2020年8月份开始,朱某故意在填写入库单时少登记2箱,之后将全部废铜运送至仓库,并在夜班结束前再返回仓库将未登记的废铜运走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朱某通过此种方式,在2020年8月份销售获利将近4万元,并在同年9月份被公司发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该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乍一看,朱某作为生产班长,利用运输废铜的职务便利,盗窃生产剩余的废铜,好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细究案件细节之后就会发现其行为是典型的盗窃。


首先,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种条件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但朱某作为生产班长,其职责主要对生产的废铜进行入库,在对废铜进行装箱、入库的过程中,其对废铜是有实际控制的,但是在此过程中朱某并未将废铜占为己有。公司有专门的仓库保管员,当废铜进入仓库后,废铜实际上就由公司的仓管人员保管,朱某是无权再对废铜进行处置的,此时的废铜就不是朱某基于职务行为可以占有的,因此当他再返回仓库将废铜拿走的时候,就是将废铜从公司转移占有的过程,因此可以直接评价为盗窃。


其次,鉴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过高,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也主张限制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而限制适用职务侵占罪。只有行为人对所掌握的财物,具有实际支配权时,才宜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仅仅是“过手”,没有实际地掌握、支配财物,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朱某的行为系盗窃,且金额已达犯罪标准,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证据指引】职务侵占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侵占所做的准备;


(3)拟用侵占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侵占财物的


(6)被侵占财物的用途、去向;


(7)职务侵占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单位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主观目;


(2)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辨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侵占所做的准备;


(3)拟用侵占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侵占财物的


(6)被侵占财物的用途、去向;


(7)职务侵占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单位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主观目;


(2)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辨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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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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