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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呢(轻伤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4 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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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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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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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陈子毅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轻伤真的很“轻”吗?轻伤二级是如何判定的?

就在昨天上午早些时候,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6.10唐山打人事件的案情通报,案情通报发布后,其中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也是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馆长其实从事件的开始,也是一直都在关注这件事情,由于案情的详细细节一直没有得到官方通报,所以本着严谨的态度,馆长也一直没有做评述。


其实目前大家的关注点都是在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上,关于这一点,馆长其实还真的有话说,馆长在早年间,曾有一次被车剐蹭的经历,正好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聊下,这个伤情鉴定的“轻伤”到底轻不轻。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这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伤情鉴定实际上只有三个等级,那就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的重伤和轻伤包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而轻微伤是没有等级划分的。


为什么看着下手很重,确是轻伤二级


今天馆长想说的其实就是这一点,看过视频的小伙伴肯定都有这个疑问,看着视频里那几个人,下手那么重,怎么伤情鉴定确是个轻伤二级呢?


人都被打进了医院,感觉一度十分危险了,怎么却只是个轻伤二级呢?这里馆长正好说下我早年间的那次剐蹭经历。


馆长有一天在某个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一辆右转的小轿车由于操作失误,直接冲向了在马路牙子边上等红绿灯的馆长。


万幸的是由于是转弯,车速并不是很快,失控的车前轮从馆长的左脚脚面压了过去,由于惯性的问题,把馆长穿的鞋烂了,脚背也是红肿的,顺势还把馆长带倒了,倒下时,馆长的右腿膝盖正好磕在了马路牙子上。(当然,这里还是要说一下,馆长当时等红灯时站的位置也不是特别规范)


虽说一辆小轿车的车重并不是很重,但是从脚面上压过去还是很疼的,外加膝盖被蹭伤了,一时间还是有很强的疼痛感,不过好在双方都比较理智,并没有发生什么言语以及其它的冲突。


随后就是交警的处理,交警在处理完司机后,查看了我的伤势,对我说,你这个伤你俩商量下看怎么弄,由于当时是在路边,而且馆长那是还年轻,受到路边“高人”指点,一度以为这起码也是轻伤的标准,由于受到“高人”的蛊惑,来了个狮子大开口,至于一些细节这里就懒得写了,没什么营养。


当然,最终的结果只是一个软组织挫伤,连个轻微伤都没捞着,不过,司机还是很理智和开朗的,不管是验伤还是赔付都很配合。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馆长之所以说这个事情,其实还是想通过我的事例告诉大家,在法律层面上的伤情鉴定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的伤情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关于伤情的种类以及标准都描述得非常详细,当然我知道大家肯定懒得去看,这里馆长也懒得放出来,就截取部分给大家看下。


5.1 颅脑、脊髓损伤


5.2 面部、耳廓损伤


5.11 体表损伤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司法鉴定中,所谓的轻伤以及轻微伤都比大家想的要严重得多,而重伤也比大家想的要重,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让大家感受下,可能不是特别贴切,目的是给大家一种感官差异就可以了。


比如被人打断鼻骨,鼻出血,看上去伤得很重,毕竟流血了,其实这种伤势在司法鉴定中,还只是在轻微伤的范畴里。


而常说的,肋巴扇给你打折了这种,肋骨骨折在两处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不过,一旦到了重伤这个级别,那就真的很重了,断手、断脚、植物人这种就属于重伤范畴了,一般到了这种地步,那基本上犯罪分子就是要牢底坐穿的那种。


重伤、轻伤、轻微伤分别有什么不同的惩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感觉漏掉了一个轻微伤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以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当然,轻微伤也是可以成为构罪条件,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


小结:


不管怎样,馆长希望受害者能够早日走出心里的阴霾,也希望那些暴徒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朗朗乾坤盛世,不能让这些宵小之辈玷污。


追问“唐山打人案”:轻伤如何量刑?会数罪并罚?

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袁秀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唐山打人事件侦办进展和被打女孩最新情况。通报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还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真相一步步揭开,人们的追问也在继续——轻伤和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啥不同?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警方通报


追问1


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如何判定?


从此前监控视频来看,几名被害人受到了暴力殴打,伤情看起来很严重,为何在通报中只是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文称,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微博截图


追问2


轻伤和轻微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那么一般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如何量刑?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只造成轻微伤的,人数即使较多,也不构成犯罪,只能处以治安处罚。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也构成了犯罪。虽然只造成轻微伤,但如果造成轻微伤的人数超过2人,也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来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则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根据媒体报道唐山打人事件的情况,打人者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此外,郭凯还补充,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视频截图


追问3


伤情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在警方通报中,对于“唐山打人案”的描述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张中辉表示,寻衅滋事罪,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看,郭凯分析,本案中造成2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人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假如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认可,即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进行量刑的话,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只考虑伤情的情况下,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3到6个月的刑期。


“因此,仅考虑伤情的情况下,只考虑寻衅滋事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涉案人员的刑期在2年6个月到5年。”郭凯称,从目前通报情况来看,尚不能明确涉案人员进行的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了3次,涉案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最高量刑可能不会超过5年。当然,对于每个不同涉案人员,还要依据他们各自的情节进行分别量刑。


追问4


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从通报的内容来看,涉案人员可能还涉嫌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多种犯罪。这些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郭凯表示,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查实,法院最终判决涉案人员还构成这些犯罪的,会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尚未将涉案人员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或者恶势力,这也有待于对犯罪线索的查证过程以及对于涉案人员内部组织性的梳理。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也认为,仔细关注通报当中所涉及的内容,会发现对这几个人后续起诉的时候,会有其他的罪名被一并追究。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


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完)



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袁秀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唐山打人事件侦办进展和被打女孩最新情况。通报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还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真相一步步揭开,人们的追问也在继续——轻伤和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啥不同?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警方通报


追问1


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如何判定?


从此前监控视频来看,几名被害人受到了暴力殴打,伤情看起来很严重,为何在通报中只是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文称,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微博截图


追问2


轻伤和轻微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那么一般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如何量刑?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只造成轻微伤的,人数即使较多,也不构成犯罪,只能处以治安处罚。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也构成了犯罪。虽然只造成轻微伤,但如果造成轻微伤的人数超过2人,也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来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则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根据媒体报道唐山打人事件的情况,打人者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此外,郭凯还补充,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视频截图


追问3


伤情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在警方通报中,对于“唐山打人案”的描述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张中辉表示,寻衅滋事罪,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看,郭凯分析,本案中造成2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人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假如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认可,即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进行量刑的话,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只考虑伤情的情况下,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3到6个月的刑期。


“因此,仅考虑伤情的情况下,只考虑寻衅滋事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涉案人员的刑期在2年6个月到5年。”郭凯称,从目前通报情况来看,尚不能明确涉案人员进行的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了3次,涉案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最高量刑可能不会超过5年。当然,对于每个不同涉案人员,还要依据他们各自的情节进行分别量刑。


追问4


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从通报的内容来看,涉案人员可能还涉嫌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多种犯罪。这些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郭凯表示,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查实,法院最终判决涉案人员还构成这些犯罪的,会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尚未将涉案人员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或者恶势力,这也有待于对犯罪线索的查证过程以及对于涉案人员内部组织性的梳理。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也认为,仔细关注通报当中所涉及的内容,会发现对这几个人后续起诉的时候,会有其他的罪名被一并追究。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


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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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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