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袁秀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唐山打人事件侦办进展和被打女孩最新情况。通报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还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真相一步步揭开,人们的追问也在继续——轻伤和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啥不同?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警方通报
追问1
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如何判定?
从此前监控视频来看,几名被害人受到了暴力殴打,伤情看起来很严重,为何在通报中只是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文称,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微博截图
追问2
轻伤和轻微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那么一般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如何量刑?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只造成轻微伤的,人数即使较多,也不构成犯罪,只能处以治安处罚。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也构成了犯罪。虽然只造成轻微伤,但如果造成轻微伤的人数超过2人,也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来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则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根据媒体报道唐山打人事件的情况,打人者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此外,郭凯还补充,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视频截图
追问3
伤情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在警方通报中,对于“唐山打人案”的描述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张中辉表示,寻衅滋事罪,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看,郭凯分析,本案中造成2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人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假如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认可,即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进行量刑的话,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只考虑伤情的情况下,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3到6个月的刑期。
“因此,仅考虑伤情的情况下,只考虑寻衅滋事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涉案人员的刑期在2年6个月到5年。”郭凯称,从目前通报情况来看,尚不能明确涉案人员进行的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了3次,涉案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最高量刑可能不会超过5年。当然,对于每个不同涉案人员,还要依据他们各自的情节进行分别量刑。
追问4
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从通报的内容来看,涉案人员可能还涉嫌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多种犯罪。这些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郭凯表示,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查实,法院最终判决涉案人员还构成这些犯罪的,会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尚未将涉案人员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或者恶势力,这也有待于对犯罪线索的查证过程以及对于涉案人员内部组织性的梳理。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也认为,仔细关注通报当中所涉及的内容,会发现对这几个人后续起诉的时候,会有其他的罪名被一并追究。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
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完)
今天的热搜是属于唐山打人事件的,本应持续热门的高考事件,居然都没能坚挺住。几个小时前的报道,涉案的九名嫌犯已经落网,这是好事,但对于这个事件的后续还是备受关注,至少我本人的视线会落到这几名嫌犯的量刑上。
目前在官方公告上,我只看到了受伤女子伤情稳定的通告,至于这个伤情,到底是轻微伤,还是算轻伤,或者是重伤,并不了解,但从视频上看,重伤肯定算不上,如果只是轻微伤,照目前的刑罚来说,顶多不过是罚款加拘役半个月,这种情况对受害者来说,会否太过不公平?身体上的伤害倒是其次,心灵上的创作才是关注,试想一下,我只不过出去吃个宵夜,就受到这样的无妄之灾,而施暴者只是轻飘飘的进去半月游,就现在这形势,跟疫情隔离半个月有什么区别?简直不痛不痒的。
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单就浙江就有先例,同样是吃夜宵时受到性骚扰,同样是拒绝后被打,那个女孩当时还被打到昏迷了,身上的衣服也被撕烂,住了半个月的医院,最终鉴定出的只能算是轻微伤,施暴者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行政拘留了13天。那么这次事件,如果验伤也只是轻微伤,不及轻伤怎么办?难道也是半个月以内的拘役吗?
作为公民,我们不应该质疑司法的公正,但我想一下,量刑是否能考虑一下性质?这群人有着涉黑的背景,有着明显暴力的倾向,同时他们还是无法无天,无所畏惧,甚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它并不像吵多了两句,然后打一巴掌过去的情况,而是有明显的施暴行为,是否可以加重量刑?或者说杀鸡儆猴也行啊。
这事好像已经引起了当地的扫黑除恶行动,这样举国关注的案件,不知道能不能换来严峻的处罚,要知道现在偷个东西,抢个钱这些只涉及钱财的案件的处罚都已经是三年了,这种暴力行为,直接针对人的,是不是可以更严一点呢?人是不是应该比物更重要点呢?
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
01
是否所有的伤害案件都必须要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
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罪标准。
如果一般伤情,当事双方对伤害程度没有争议的,并非一定要有伤情鉴定才可以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应当正确的去看待鉴定意见,对于一些显而易见、没有争议、可以直观作出判断的伤情,并不一定非得有个鉴定结论才能做出处罚。
02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双方私下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受害人担心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实际上,大多数的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当时双方一般来说是互相认识、有接触,甚至是亲戚朋友、家族成员甚至是家庭内部关系。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的关系会出现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变化!报案之后又拒绝做伤情鉴定的情形,并不少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看时间点,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况处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处理;
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绝做伤情鉴定,就在明确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处理。
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进行呈请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已,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
03
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能否强制鉴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
第一,受害人已经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
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
04
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就必须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吗?
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刑事案件还有补充鉴定)。
但不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就必须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才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律并没有次数要求。
法律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也就是说受害人提出要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全案进行审查,作出重新鉴定,或者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
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
01
是否所有的伤害案件都必须要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
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罪标准。
如果一般伤情,当事双方对伤害程度没有争议的,并非一定要有伤情鉴定才可以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应当正确的去看待鉴定意见,对于一些显而易见、没有争议、可以直观作出判断的伤情,并不一定非得有个鉴定结论才能做出处罚。
02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双方私下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受害人担心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实际上,大多数的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当时双方一般来说是互相认识、有接触,甚至是亲戚朋友、家族成员甚至是家庭内部关系。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的关系会出现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变化!报案之后又拒绝做伤情鉴定的情形,并不少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看时间点,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况处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处理;
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绝做伤情鉴定,就在明确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处理。
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进行呈请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已,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
03
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能否强制鉴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
第一,受害人已经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
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
04
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就必须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吗?
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刑事案件还有补充鉴定)。
但不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就必须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才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律并没有次数要求。
法律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也就是说受害人提出要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全案进行审查,作出重新鉴定,或者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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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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