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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侵占和挪用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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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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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读 | 挪用资金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12日,A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费某,以村委会名义与村民王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置换一套面积135平方米的还建楼房,总价22万元。王某支付现金1万元,并商量少付1万元,费某表示同意。同日,张某按照费某的要求,转账20万元至费某个人账户,费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次日,费某将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一年后,费某向集体归还其中的5万元。案发后,费某归还全部被挪用的资金。此外,费某还利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


A市B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费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费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费某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行为。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费某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看,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涉嫌挪用集体资金、受贿,其系《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费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本应廉洁自律、服务群众,守好集体的“钱袋子”,但他却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受私欲蒙蔽,先是违规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后又挪作他用,挪用数额和期限超过涉罪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费某挪用的是村集体资金,区别于国家资金,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本案暴露出少数基层干部纪法意识淡薄,特别是在部分有特殊资源或正在开发建设的地区,村级腐败易发多发。狠刹基层“微腐败”,要提高选人用人的标准和要求,严把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培养和选用更多政治素养高、纪法意识强的基层干部。还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对农村“三资”的监管,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廉”动力。



四川律师事务所:挪用公款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挪用公款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行长挪用243万存款案”该找谁赔?“挪用资金罪”或是关键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贺辉 济南报道


近日,南京储户“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事件受到广泛关注。3月22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称,该案复杂、存在疑点,已提起上诉,待案件终审判决后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有法律专家及律师解读认为,涉案行长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是一个关键因素,说明其挪用的是银行资金,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的类似案件中,有法院判决储户及银行均承担一定责任。


李先生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开办的邮政储蓄存折 受访者供图


243万存折竟是行长伪造 行长被判刑后银行仍不赔偿


据储户李先生介绍,2008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以“完成吸储任务”的借口,长期多次欺骗李先生存款,连本带息共计2430109元。这期间,存折、回执、凭证都是通过时某宁之手交给李先生。


2018年当家里要用钱时,李先生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存折上只有第一笔135万的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其他存取记录都是时某宁伪造的。案发后,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返还上述金额,遭到后者拒绝。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上述金额存款。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南京市中院二审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庭前调解、合议过程中,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代理人表示,原告(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本人以及时岱宁去承担原告的损失。


近日,此案受害人发声“求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我都快80岁了,我还能活几年?”,引起更多网友热心关注。3月22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舆论关切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时某宁挪用资金罪 受访者供图


此前类似案例有储户被判担责 专家称“挪用资金罪”或是关键


事实上,银行职员犯罪被判刑,银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类似案例,此前就曾发生。


曾引发舆论关注的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王某伟诈骗客户资金1200万元一案,经清徐县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于2022年底尘埃落定: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资金损失方面,受害人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责任,认定储户丁女士长期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自己代办业务,给自身存款造成被支取的风险,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而银行未履行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回到南京“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事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有法律专家解读称,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无论是被谁侵害了,银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时某宁挪用资金罪的罪名,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媒体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孟博律师认为,银行应当强化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应当加强对储户的风险提示,如在大堂等主要营业场所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警示和指引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储户也应当提升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要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


ID:jrtt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贺辉 济南报道


近日,南京储户“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事件受到广泛关注。3月22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称,该案复杂、存在疑点,已提起上诉,待案件终审判决后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有法律专家及律师解读认为,涉案行长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是一个关键因素,说明其挪用的是银行资金,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的类似案件中,有法院判决储户及银行均承担一定责任。


李先生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开办的邮政储蓄存折 受访者供图


243万存折竟是行长伪造 行长被判刑后银行仍不赔偿


据储户李先生介绍,2008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以“完成吸储任务”的借口,长期多次欺骗李先生存款,连本带息共计2430109元。这期间,存折、回执、凭证都是通过时某宁之手交给李先生。


2018年当家里要用钱时,李先生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存折上只有第一笔135万的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其他存取记录都是时某宁伪造的。案发后,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返还上述金额,遭到后者拒绝。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上述金额存款。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南京市中院二审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庭前调解、合议过程中,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代理人表示,原告(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本人以及时岱宁去承担原告的损失。


近日,此案受害人发声“求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我都快80岁了,我还能活几年?”,引起更多网友热心关注。3月22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舆论关切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时某宁挪用资金罪 受访者供图


此前类似案例有储户被判担责 专家称“挪用资金罪”或是关键


事实上,银行职员犯罪被判刑,银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类似案例,此前就曾发生。


曾引发舆论关注的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王某伟诈骗客户资金1200万元一案,经清徐县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于2022年底尘埃落定: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资金损失方面,受害人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责任,认定储户丁女士长期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自己代办业务,给自身存款造成被支取的风险,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而银行未履行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回到南京“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事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有法律专家解读称,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无论是被谁侵害了,银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时某宁挪用资金罪的罪名,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媒体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孟博律师认为,银行应当强化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应当加强对储户的风险提示,如在大堂等主要营业场所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警示和指引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储户也应当提升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要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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