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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是怎样的(挪用资金罪和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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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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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丨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B镇某村以铺设供水管道的名义,向该县扶贫办申请扶贫项目资金,项目采取先施工后拨款的方式。B镇自来水厂无偿为该村铺设了供水管道,该村支书马某某用该项目向扶贫办申请验收合格后,用两张虚假的15万元的自来水管发票、合同书等材料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办15万元自来水专项资金。马某某在告知村委会相关干部后,将由其保管的15万元扶贫款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马某某自知挪用扶贫专项款的行为终将被发现,于是他选择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款15万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告人马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分析点评


马某某作为经手和保管特定款物的村支书,明知扶贫款应专款专用,却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公用,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马某某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案中,马某某采取虚假发票、合同书的手段骗取自来水专项资金,并擅自将该专项资金15万元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等公用,表面看上去是“为公”,但实质上侵害了村干部的职务廉洁性以及特定款物的专属性质。在供水管道与村委会建设之间,马某某拆东墙补西墙,虽然水通了、楼盖了,但是却给村级财务留下了15万元的“窟窿”,为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专款的拨付、使用,缺少强有力的监管,也为马某某“瞒天过海”提供了可乘之机。专款需专审、专用要专核,必须健全完善对特定款物的数量、审批、发放、使用、效果等环节的审核,切实防止“专款专用”变“专用专款”。



涨知识:挪用特定款物是个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一、特定款物有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对特定款物进行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法研〔2003〕16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两罪的区别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用于该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01


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使用,其实质是公款私用,以拟归还为前提;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表现为违反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未能专款专物专用,其实质是公款公物公用。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一般是挪用




后被消耗或者生成、置换成仍归单位所有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挪用特定款物建造宾馆、办公楼,挪用特定款物购买小汽车等。因此,不论事后是否归还均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陈某原系某市劳动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5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公车和建造办公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再如高某、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高某原系某村委会支部书记,喻某原系村委会主任,两人在负责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利用领取和发放移民资金的职务便利将代领的移民资金25万余元不及时发放给农户,而用于村集体开支,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群体上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喻某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移民建镇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01


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使用,其实质是公款私用,以拟归还为前提;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表现为违反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未能专款专物专用,其实质是公款公物公用。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一般是挪用




后被消耗或者生成、置换成仍归单位所有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挪用特定款物建造宾馆、办公楼,挪用特定款物购买小汽车等。因此,不论事后是否归还均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陈某原系某市劳动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5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公车和建造办公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再如高某、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高某原系某村委会支部书记,喻某原系村委会主任,两人在负责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利用领取和发放移民资金的职务便利将代领的移民资金25万余元不及时发放给农户,而用于村集体开支,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群体上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喻某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移民建镇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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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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