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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做了笔录,会立案吗(刑警队询问笔录算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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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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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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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讯问笔录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流程是由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后,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等讯问工作结束以后,工作人员会让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然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整个笔录就正式制作完成。


一、刑事诉讼讯问笔录流程是什么?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身份信息确认→传唤→采取强制措施→供述辩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聋、哑犯罪嫌疑人→翻译→审签捺印。具体的规定是:


1、公安机关在首次进行犯罪嫌疑人讯问并制作笔录时,应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确认签字。


2、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核查犯罪嫌疑人信息,并问明户籍地及现住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人联系方式、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经历等。


3、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单位在制作传唤手续后,可依法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所在医院进行讯问或传唤至公安机关,但不得跨省。


4、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24时内,务必进行讯问工作。


5、在正式进入对犯罪嫌疑人询问环节时,要首先提问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是问明为何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要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辩解其具体行为和犯罪事实,但不要上来直接讯问具体涉案罪行,讯问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展开有针对的提问,如摆出被害人陈述证言、现场物证、犯罪动机、作案过程、作案工具等。


6、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后方能进行,若确无法到场参加的应在讯问笔录中如实注明。


7、在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聘请手语专业人员到场协助讯问,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手语翻译人员信息。


8、在对语言文字交流有障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聘请通晓专门语言文字的人员到场协助讯问,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语言文字翻译人员信息。


9、在讯问工作完毕后打印笔录,由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对打印出的笔录进行核对,若提出修改意见以及确认无误后,注明需要确认笔录的文字并签字按印。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人审讯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也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侦查活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行凶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利于防止意外,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


实际上,讯问笔录的制作是非常简单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在讯问过程当中有很多细节必须要注意,比如询问未成年人的时候,是要求必须要有监护人在场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笔录的制作也分别是由两名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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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受害人请速报案登记

公 告


2022年8月18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对潍坊左佳文化生活馆(潍城区福寿街月河路东北角)涉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为顺利侦办案件,以及最大限度为受害人追赃挽损,请尚未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受害人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购买凭证、“产品证书”等材料到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登记并制作笔录。


同时公安机关敦促潍坊左佳文化生活馆尚未到案的在职及离职相关人员尽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主动退还涉案资金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5日进行第一次公告,按照案件进展,请上述人员于本公告发布起10日内到公安机关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报案登记地址:潍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潍城区向阳路3618号)


联系人及电话:


张警官 18663663565


刘警官 18306363599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2023年3月27日



先逼供后讯问并录像,能否以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合法性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吴某因邻里矛盾而实施故意杀人,邢某携带火药枪到被害人经过的路上等候。当被害人途经该路段时,邢某朝其背后开枪射击,后吴某驾车载着邢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左肺损伤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邢某辩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作案能力和作案动机,所谓的邻里矛盾已经得到化解。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受刑讯逼供、引诱等非法手段所致,自己没有杀人。被告人吴某也辩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应当予以排除。且辩护律师提供二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




因此,法院开庭审理时首先对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非法取得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邢某称:2011年5月31日上午,A市公安局将他押解到D市刑警大队,侦查人员用一双蓝色护腕套住手腕,外加一层旧毛巾卷捆后上手铐,将他挂在房顶的电风扇挂钩上,仅脚尖着地,捶打胸部、右侧腋下部分,并诱导自己如何供述。同月11日,A市检察院对其讯问并制作同步录像,其哭着喊冤称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同月15日上午,其在D市刑警大队再次遭到刑讯逼供,并于当晚制作同步录像。




吴某称:侦查人员用手铐拷住自己的手,煞后用绳子吊,大概吊了五六天,每天吊约30分钟,自己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对于以上说法,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7名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D市第一看守所、C县看守所健康检查表3份,同步录像光盘10张,以此证明侦查和讯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是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不能仅凭一份说明就认为取证合法,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裁判,即便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要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法院以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时间、地点为切入点对供述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害人被枪杀后,A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8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吴某刑事拘留,并于次日将其收押于A市看守所,之后换押到D市第一看守所。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先后6次提讯吴某,其中前5次提讯都在A市公安局进行,仅第6次在D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从第5次开始,吴某作出其伙同邢某枪杀符某的有罪供述。




邢某是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收押于D市第一看守所。侦查机关分别于5月31日21时13分至22时31分、6月3日17时13分至20时47分、6月5日20时05分至22时53分、6月6日、6月11日、6月15日20时02分至22时42分提讯邢某,其中第1次、第2次在D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其余在D市第一看守所进行。第1次讯问时,邢某否认有罪;第5次讯问(宣布逮捕)时,邢某拒绝签名并表示沉默。其余几次讯问,邢某均作出其伙同吴某枪杀被害人的有罪供述,直至公诉机关讯问时否认有罪。此外,侦查人员于2011年6月2日21时00分(有涂改)至6月5日19时00分、6月15日10时00分(有涂改)至6月15日19时50分将邢某提解出D市第一看守所。除了6月3日17时13分至20时47分在D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讯问、6月4日14时10分至15时05分指认现场内容有记载外,其余时间均无侦查活动的书面记载。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而本案中,邢某、吴某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均系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其提押到非法定场所讯问取得。虽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侦查和讯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但是,这些证据无法否定侦查机关上述违法羁押、讯问邢某、吴某事实的存在,不足以完全排除邢某、吴某有关非法取证辩解的真实性。




尤其是A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0日提审和侦查机关于6月11日宣布逮捕邢某时,邢某均不认罪之后,侦查机关于6月15日10时将邢某提解出D市第一看守所达9个多小时而未有任何侦查活动记载。公诉机关虽然补充证据证明以上9个多小时内,侦查人员获批准将邢某提押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但明显与邢某指认现场笔录所记载的时间6月4日14时10分至15时05分不相符。而侦查机关在还押后仅10分钟却再次提讯邢某,邢某又作了有罪供述。这一情节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同步录像能否证明讯问合法的问题,由于二被告人提出被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先逼供后制作笔录和录像,因此,该录像仅能证明讯问当时的情况,不能否定被告人提出的事先存在逼供的情况,无法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吴某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无罪。公诉机关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吴某因邻里矛盾而实施故意杀人,邢某携带火药枪到被害人经过的路上等候。当被害人途经该路段时,邢某朝其背后开枪射击,后吴某驾车载着邢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左肺损伤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邢某辩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作案能力和作案动机,所谓的邻里矛盾已经得到化解。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受刑讯逼供、引诱等非法手段所致,自己没有杀人。被告人吴某也辩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应当予以排除。且辩护律师提供二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




因此,法院开庭审理时首先对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非法取得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邢某称:2011年5月31日上午,A市公安局将他押解到D市刑警大队,侦查人员用一双蓝色护腕套住手腕,外加一层旧毛巾卷捆后上手铐,将他挂在房顶的电风扇挂钩上,仅脚尖着地,捶打胸部、右侧腋下部分,并诱导自己如何供述。同月11日,A市检察院对其讯问并制作同步录像,其哭着喊冤称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同月15日上午,其在D市刑警大队再次遭到刑讯逼供,并于当晚制作同步录像。




吴某称:侦查人员用手铐拷住自己的手,煞后用绳子吊,大概吊了五六天,每天吊约30分钟,自己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对于以上说法,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7名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D市第一看守所、C县看守所健康检查表3份,同步录像光盘10张,以此证明侦查和讯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是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不能仅凭一份说明就认为取证合法,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裁判,即便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要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法院以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时间、地点为切入点对供述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害人被枪杀后,A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8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吴某刑事拘留,并于次日将其收押于A市看守所,之后换押到D市第一看守所。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先后6次提讯吴某,其中前5次提讯都在A市公安局进行,仅第6次在D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从第5次开始,吴某作出其伙同邢某枪杀符某的有罪供述。




邢某是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收押于D市第一看守所。侦查机关分别于5月31日21时13分至22时31分、6月3日17时13分至20时47分、6月5日20时05分至22时53分、6月6日、6月11日、6月15日20时02分至22时42分提讯邢某,其中第1次、第2次在D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其余在D市第一看守所进行。第1次讯问时,邢某否认有罪;第5次讯问(宣布逮捕)时,邢某拒绝签名并表示沉默。其余几次讯问,邢某均作出其伙同吴某枪杀被害人的有罪供述,直至公诉机关讯问时否认有罪。此外,侦查人员于2011年6月2日21时00分(有涂改)至6月5日19时00分、6月15日10时00分(有涂改)至6月15日19时50分将邢某提解出D市第一看守所。除了6月3日17时13分至20时47分在D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讯问、6月4日14时10分至15时05分指认现场内容有记载外,其余时间均无侦查活动的书面记载。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而本案中,邢某、吴某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均系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其提押到非法定场所讯问取得。虽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侦查和讯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但是,这些证据无法否定侦查机关上述违法羁押、讯问邢某、吴某事实的存在,不足以完全排除邢某、吴某有关非法取证辩解的真实性。




尤其是A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0日提审和侦查机关于6月11日宣布逮捕邢某时,邢某均不认罪之后,侦查机关于6月15日10时将邢某提解出D市第一看守所达9个多小时而未有任何侦查活动记载。公诉机关虽然补充证据证明以上9个多小时内,侦查人员获批准将邢某提押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但明显与邢某指认现场笔录所记载的时间6月4日14时10分至15时05分不相符。而侦查机关在还押后仅10分钟却再次提讯邢某,邢某又作了有罪供述。这一情节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同步录像能否证明讯问合法的问题,由于二被告人提出被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先逼供后制作笔录和录像,因此,该录像仅能证明讯问当时的情况,不能否定被告人提出的事先存在逼供的情况,无法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吴某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无罪。公诉机关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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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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