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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轻伤后调解成功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吗(司法鉴定轻伤后,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不批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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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0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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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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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检察院对一起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并作出不逮捕决定

2015年11月10日,蓬莱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并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


2015年06月0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本村商店门口因琐事持砍刀将谢某左前臂砍伤,经鉴定,属轻伤范畴。在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家属和谢某于2015年11月6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同日双方家属携带赔偿谅解协议来我院证实双方和解的事实。


案件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琐事和被害人发生冲突,致使对方一人轻伤,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本案矛盾得以化解,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不批准逮捕。


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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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当然是个好消息了。毕竟一旦批准逮捕就意味着会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要失去人身自由。但是,不批捕并不代表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以后还是可能判刑、乃至判处实刑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不批准逮捕的好处

当然意味着可以不用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了。对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即便有意见,想要求复议,也必须马上执行,立即释放,一般情况下要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且,一旦逮捕会有相当长时间无法恢复自由。这与刑事拘留不同,逮捕没有特别明确的期限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天(含公安机关的30天,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


但是对于逮捕的时间来说,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能靠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来限制了。而且在实践中有被羁押了几年都没有出现生效判决的情况,尤其是一审宣判之后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再次上诉的情形。


从判决结果的角度来看,上述情况更多的是发生在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及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中。


二、不批准逮捕也不能大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逮捕的最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6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一般要求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因此,不批准逮捕一般也只是意味着暂时没有什么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当然,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不批准逮捕的,大概率是会判处缓刑、乃至不起诉的。


三、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情形一: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这主要包括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等等。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形中较多的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批捕典型案例中,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的,王某民为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的案件,就是以王某民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不予批准逮捕的。之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情形二: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检察机关认为行为而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觉得没有逮捕的必要。不过,这种情况下虽然不用关押看守所,但是侦查机关仍然会继续侦查,到时候案子还会到检察院,检察院还是会按程序审查,其结果可能就是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有可能判处实刑的。


最常见的就是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等,行为人属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而当年的“南京虐童案”正是这样的一起案件。养母造成9岁男童多处受伤,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对养母予以刑事拘留。期间孩子和亲生父母均对养母表示谅解,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养母不予批捕。这主要是基于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于危害社会。


不过,最后养母还是被判处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情形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这也是很常见的情形。对此的最终结果主要有2种:


一是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依然证据不足,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经过补充侦查,认为证据充分了,可以再次逮捕,亦可以做出有罪判决。





刑事和解是不是就可以放人了?

文章


从事批捕工作多年,小编也遇到不少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问题出镜率极高,最最热门的问题当属这一个:


是不是赔了钱,我的丈夫(媳妇、儿子、闺女、三叔、四婶、二大爷儿子的表嫂……)就能出来了?


小编的回答是:臣妾私心以为若能如此那真真是极好的,然春之百花与冬之皑皑岂可同日而语,若一律等而视之,似有不妥。(说人话!)当然不是,具体还得看案情~


小编知道,这时候一定会有人举手了,这说法太抽象太哲学太深奥太模糊了!君莫急,咱这作文是总分结构,下面细细讲来:


首先,小编先带大家看看哪些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可以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也就是说,第一罪不能太重,第二双方自愿,第三罪名有特定种类要求。咱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种类有:故意伤害、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等。



接下来,就是最最重要的问题,和解之后会发生什么呢,召唤出小神龙?of course no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和解的案件,公、检、法均可以依法对嫌疑人从宽处理。也就是说,是可以从宽可以从宽可以从宽哦,不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从宽,也不是免除处罚哦。


有点晕有点晕,好滴,那咱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下:



案例一:冲动的老王


老王和杨某二人是同事关系。案发当天,二人因为如何修理机器的问题发生了口角,气头上的老王顺手抄起身边的小除锈剂罐拍在了杨某面部,杨某面部当时就流下来鲜血,二人又争执了几句后,老王就离开了杨某的办公室,而杨某也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查,杨某眼部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承办人联络了杨某和老王的家属,杨某表示愿意接受和解,老王的家属也表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经过双方协商,老王家属赔偿了杨某各项损失,而杨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老王。


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情况:首先,老王和杨某系同事关系,二人争执起于偶发矛盾,老王并非预谋犯罪;第二,老王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第三,案发后老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案对老王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也就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放人”了。经后续公诉程序审查,最终对老王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老王的工作保住了,而杨某也及时得到了足额的赔偿,双方均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江湖老手”小王


小王年纪轻轻却曾多次因盗窃被刑事、行政处罚。一日,其入户盗窃了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小王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 但是,该案却不能简单的“放人”。首先,小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破坏了住宅安宁,性质恶劣;第二,小王并非初犯偶犯,而是多次盗窃的惯犯,主观恶性较大;第三,其之前多次盗窃被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综上,小王具有社会危险性,仍然需要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然,刑事和解机制设置的初衷就是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多数和解后的案件是可以得到轻缓化处理的。所以,案发后诚恳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才是一个积极的态度哦~


文章


从事批捕工作多年,小编也遇到不少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问题出镜率极高,最最热门的问题当属这一个:


是不是赔了钱,我的丈夫(媳妇、儿子、闺女、三叔、四婶、二大爷儿子的表嫂……)就能出来了?


小编的回答是:臣妾私心以为若能如此那真真是极好的,然春之百花与冬之皑皑岂可同日而语,若一律等而视之,似有不妥。(说人话!)当然不是,具体还得看案情~


小编知道,这时候一定会有人举手了,这说法太抽象太哲学太深奥太模糊了!君莫急,咱这作文是总分结构,下面细细讲来:


首先,小编先带大家看看哪些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可以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也就是说,第一罪不能太重,第二双方自愿,第三罪名有特定种类要求。咱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种类有:故意伤害、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等。



接下来,就是最最重要的问题,和解之后会发生什么呢,召唤出小神龙?of course no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和解的案件,公、检、法均可以依法对嫌疑人从宽处理。也就是说,是可以从宽可以从宽可以从宽哦,不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从宽,也不是免除处罚哦。


有点晕有点晕,好滴,那咱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下:



案例一:冲动的老王


老王和杨某二人是同事关系。案发当天,二人因为如何修理机器的问题发生了口角,气头上的老王顺手抄起身边的小除锈剂罐拍在了杨某面部,杨某面部当时就流下来鲜血,二人又争执了几句后,老王就离开了杨某的办公室,而杨某也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查,杨某眼部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承办人联络了杨某和老王的家属,杨某表示愿意接受和解,老王的家属也表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经过双方协商,老王家属赔偿了杨某各项损失,而杨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老王。


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情况:首先,老王和杨某系同事关系,二人争执起于偶发矛盾,老王并非预谋犯罪;第二,老王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第三,案发后老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案对老王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也就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放人”了。经后续公诉程序审查,最终对老王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老王的工作保住了,而杨某也及时得到了足额的赔偿,双方均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江湖老手”小王


小王年纪轻轻却曾多次因盗窃被刑事、行政处罚。一日,其入户盗窃了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小王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 但是,该案却不能简单的“放人”。首先,小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破坏了住宅安宁,性质恶劣;第二,小王并非初犯偶犯,而是多次盗窃的惯犯,主观恶性较大;第三,其之前多次盗窃被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综上,小王具有社会危险性,仍然需要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然,刑事和解机制设置的初衷就是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多数和解后的案件是可以得到轻缓化处理的。所以,案发后诚恳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才是一个积极的态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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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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