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明代表: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郑博超)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熊建明代表介绍,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不一致。在定罪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最低6万元才满足立案标准,而贪污罪最低仅需1万元就满足立案标准。
在量刑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构成贪污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熊建明代表认为,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侵占犯罪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为此,熊建明代表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现行刑法(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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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人公司中非股东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股东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内容即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本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重大修改,将原来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对三档均增加了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数额在五千到一万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巨大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于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这样,职务侵占罪的较大就是6-100万,大于100万的为巨大。至于特别巨大,目前法律并未规定。
2021年6月17日,两高联合下发《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其中(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账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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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最高法2013-14号以及根据此编写的上海高院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与最新的规定冲突,被废止,但是当时的量刑规定可以帮助大家知道当时的量刑尺度。现附录于下
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号(已废止)
第九节 职务侵占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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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劳动仲裁都是怎么仲裁的(劳动仲裁是如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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