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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案例(股东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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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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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杨委峰 文图)处分工程保证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出借公司资质造成损失,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1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当日下午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处分工程保证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河南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与章某慧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施工期间,章某慧将工程的土建部分以大清包的形式承包给王某友,收取王某友150万元工程保证金。其中汇入分公司账户80万元,会计账户47万元。章某慧指示会计将其中30万元汇给吴某英,17万元转给其律师,用于支付个人律师费及法院执行款。


2015年7月份,某业公司以章某慧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友为由解除章某慧职务。2016年,王某友起诉某业公司,要求返还150万元工程保证金,法院判决某业公司偿还王某友150万元保证金。2017年10月,某业公司股东吴某英以章某慧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夏邑县公安局报案。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淮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淮南市文化艺术中心工程项目发包给某业公司前,章某慧已与某业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从双方约定看,章某慧是借用某业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系工程施工实际承包人,对收取施工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有处分权,且部分保证金用于工程开支,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意义】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两级法院裁定被告人章某慧无罪,是贯彻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经营者权益重大决策的司法实践。本案的裁定不仅还被告人个人以清白,更对增强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贯彻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职务侵占罪or伪造公司印章罪?


河南省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建设公司)濮阳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方负责该公司在濮阳地区业务。2013年,郭某林、李某军等在某宇建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方利用某宇建设公司资质竞标翟阳公路三标段BT施工项目。竞标成功后,以某宇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林州市公路管理局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而后,该工程交由李某军、郭某林负责施工。期间,郭某林、李某军私自刻制某宇建设公司翟阳公路三标项目部印章,并用于对外签定与该工程有关合同。2014年,林州市财政局分三笔共381.89万元拨到某宇建设公司账户,某宇建设公司全部转给王某方,王某方扣除11.3万元管理费据为己有后,将余款370.59万元转给李某军。李某军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后因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案外人赵某新诉请某宇建设公司及李某军共同支付其工程款。经仲裁委裁决,某宇建设公司支付赵某新剩余工程款98.68万元及利息。后某宇建设公司110万元被法院执行承担还款义务后,某宇建设公司报案。


另查明,某宇建设公司2014年1月收到第一笔工程款后,得知王某方以某宇建设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工程,补齐了相关任命手续,分别聘任李某军、郭某林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施工事宜。


睢阳区法院以郭某林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商丘中院认为,郭某林在未经某宇建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刻制该公司翟阳公路三标项目部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认定郭某林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遂裁定撤销原判决,改判郭某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意义】出借公司资质造成损失,可依法行使民事追偿权


据介绍,在建设工程领域,公司出借资质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给出借资质的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而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林与某宇建设公司双方形成的是借用资质的关系,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公司员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在施工过程中,某宇建设公司没有资金投入,没有参与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也没有参与工程结算,没有从中获利。该项目由实际施工人李某军、郭某林具体负责,因而工程款由其实际支配。所以,郭某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该部分免除刑罚,符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


【案例三】开发商破产,支付少部分购房款的债权人能否认定优先债权?


河南某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呈公司)开发的书苑名家二期工程,自2015年停工至今。经债权人申请,永城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受理对某呈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经评估,其现有资产价值仅为1.504亿元,而其负债却已高达数亿元,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就高达2.444亿元,其中收取的消费性购房款有3587万多元,涉及300多人,大部分购房人缴纳了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购房款,仅有小部分购房人缴纳了大部分购房款或全部购房款。经管理人工作,拟定的《某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将上述3587万多元的消费性购房款认定为优先债权,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管理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提请永城法院批准《某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永城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0)豫1481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某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意义】对购房消费者平等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关于消费性购房款是否应获得优先受偿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均赋予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而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律精神,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债权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但对于仅支付少部分购房款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因涉及的消费性购房人数众多,如对其按照普通债权予以认定,势必形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将消费性购房款认定为优先债权的做法,体现了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实现了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亦维护了社会稳定。


【链接】其余7起典型案例名录


【案例四】永城市某鑫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深圳市某景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标、李某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永城市某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华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崔某民与某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权纠纷案


【案例八】李某与永城市某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河南某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某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例十】某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某某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执行案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也可能构成犯罪?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张三




最近几年,不少人都选择了自己创业当老板。


但很多老板却由于没有把握好法律风险,因财务资金而身陷囹圄。


那么,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构成犯罪吗?




一、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的常见刑事风险


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公司老板作为投资人或控制人,行使的是股东权利或管理职责。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不能随意违背公司集体的意志挪用公司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当然,如果在挪用资金时,还有占为己有、不予归还的目的时,还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风险。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挪用资金的处理措施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则存在争议。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挪用资金的,因为不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合规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不能有侥幸心理。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已经不慎卷入挪用资金案件,除了积极配合查清资金的


我们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是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有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丰富经验,并设立了职务犯罪辩护和刑事合规部门,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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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挪用或取用公司的资金或财物可能会犯罪



成都的杨卫平律师在头条上介绍了一个案例,绵阳市平武县的李某朋与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为李某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朋,3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
2020年9月30日,李某朋将公司收到某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支付的30万元砂石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的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隐名股东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要求李某朋将挪用资金偿还公司,李某朋认为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三位隐名股东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29日,公安局以李某朋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退还公司资金。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朋认为“我是公司老总,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吗?”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即使李某朋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企业的资金也不允许挪用,挪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李某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其偿还挪用的资金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会像李某朋一样认为:“企业是我的,我是企业的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花公司的钱和花自己兜里的钱没有什么区别,不可能涉及犯罪。”


其实,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的有限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一条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四层内涵:1、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股东以其投资额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当公司对外资不抵债时,仅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无须在自己的实际出资之外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老板即使是投资人也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使用公司的资金对外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自己或亲属的企业经营。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种观念:“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是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样用。”殊不知,公司老板一旦这样操作了,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公司的老板如果未经法定的公司管理程序,利用自己对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力,直接取用公司的资金,处置公司的资产收益后自己占有,或者将公司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用于个人经营的其他公司,都可能涉嫌犯罪,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一个罪名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是可能涉嫌此罪的主体。公司或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也可能会涉嫌此类犯罪。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只要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比如,公司老板将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占为己有;销售人员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等,都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另外,涉嫌此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如果公司、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就会按照侵占的资金数额承担不同的刑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要承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希望民营企业的老板们,一定不要把公司或企业视为自己所有,随意取用或挪用企业的资金、财物,如果因为挪用或侵占自己投资企业的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那就太不划算了!




成都的杨卫平律师在头条上介绍了一个案例,绵阳市平武县的李某朋与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为李某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朋,3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
2020年9月30日,李某朋将公司收到某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支付的30万元砂石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的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隐名股东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要求李某朋将挪用资金偿还公司,李某朋认为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三位隐名股东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29日,公安局以李某朋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退还公司资金。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朋认为“我是公司老总,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吗?”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即使李某朋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企业的资金也不允许挪用,挪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李某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其偿还挪用的资金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会像李某朋一样认为:“企业是我的,我是企业的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花公司的钱和花自己兜里的钱没有什么区别,不可能涉及犯罪。”


其实,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的有限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一条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四层内涵:1、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股东以其投资额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当公司对外资不抵债时,仅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无须在自己的实际出资之外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老板即使是投资人也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使用公司的资金对外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自己或亲属的企业经营。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种观念:“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是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样用。”殊不知,公司老板一旦这样操作了,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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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是可能涉嫌此罪的主体。公司或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也可能会涉嫌此类犯罪。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只要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比如,公司老板将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占为己有;销售人员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等,都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另外,涉嫌此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如果公司、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就会按照侵占的资金数额承担不同的刑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要承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希望民营企业的老板们,一定不要把公司或企业视为自己所有,随意取用或挪用企业的资金、财物,如果因为挪用或侵占自己投资企业的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那就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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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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