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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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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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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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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怎么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达到犯罪条件的,属于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怎么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怎么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起点


  职务侵占罪中犯罪金额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要比照受贿罪、贪污罪数额标准(数额较大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二倍、五倍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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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从6万下调至3万?新标准与司法解释的冲突

节前大礼包!2022年4月30日劳动假期前的最后一天,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民营企业常见罪名等共计79种经济犯罪案件,引发法律人的学习热议,也值得民营企业关注。


在众多常见罪名中,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更是被许多法律自媒体冠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的标题吸人眼球,得到广泛转发。但刑法条文的频繁更新,给法律人落下了“喜新忘旧”的毛病。《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很多要点,也将为今后的经济犯罪案件带来实质影响,其中对部分罪名的立案标准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何理解与适用,更值得探讨。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上调而非下降


旧《立案追诉标准(二)》


2010年版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


2022年版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比可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从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上调为“三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入罪门槛依然是六万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数量较大”即6万以上,“数额巨大”即100万以上。而“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是没有明确的,有部分法律人士自行对照受贿罪中300万十年以上的五倍,认为是15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是没有依据的。



由此,这里就产生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现行有效的《2016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是介于三万与六万之间,如5万元,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应当立案追诉的,但按照《2016司法解释》规定又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毕竟立案的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因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特别是作为两个文件的共同发布者,检察机关的决定到底依据哪个文件?


这个问题不止是职务侵占罪,还有很多罪名都存在冲突问题。


1、 挪用资金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挪用数额在5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挪用数额10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挪用6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6万以上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达到入罪标准。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还有其他罪名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不再一一列举。



有人说,立案标准不等同于追诉标准,更不是定罪量刑标准。理由是,立案只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更是依法开展侦查的前提,有些案件只有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经侦查,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撤销案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公安部、最高检先后联合印发了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都是将立案和追诉标准统一的,不存在“立案标准不等于追诉标准”的概念;其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税额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故不存在“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的说法;另外,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应当引起重视。



释放信号:


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在即,民企国企平等司法保护


上述冲突的问题,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最高检在当时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的解读中就强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上述冲突的问题,将来也是会解决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通知前言部分提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据此可知,《2016司法解释》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容将会修订调整,涉及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笔者认为,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若与“两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一道公布,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冲突问题。民营企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轻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将两者立案追诉标准一致的做法,值得商榷。另外,在2016年、2018年已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频繁调整入罪门槛,是否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毕竟“刑法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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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常见罪名中,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更是被许多法律自媒体冠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的标题吸人眼球,得到广泛转发。但刑法条文的频繁更新,给法律人落下了“喜新忘旧”的毛病。《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很多要点,也将为今后的经济犯罪案件带来实质影响,其中对部分罪名的立案标准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何理解与适用,更值得探讨。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上调而非下降


旧《立案追诉标准(二)》


2010年版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


2022年版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比可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从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上调为“三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入罪门槛依然是六万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数量较大”即6万以上,“数额巨大”即100万以上。而“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是没有明确的,有部分法律人士自行对照受贿罪中300万十年以上的五倍,认为是15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是没有依据的。



由此,这里就产生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现行有效的《2016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是介于三万与六万之间,如5万元,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应当立案追诉的,但按照《2016司法解释》规定又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毕竟立案的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因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特别是作为两个文件的共同发布者,检察机关的决定到底依据哪个文件?


这个问题不止是职务侵占罪,还有很多罪名都存在冲突问题。


1、 挪用资金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挪用数额在5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挪用数额10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挪用6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6万以上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达到入罪标准。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还有其他罪名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不再一一列举。



有人说,立案标准不等同于追诉标准,更不是定罪量刑标准。理由是,立案只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更是依法开展侦查的前提,有些案件只有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经侦查,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撤销案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公安部、最高检先后联合印发了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都是将立案和追诉标准统一的,不存在“立案标准不等于追诉标准”的概念;其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税额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故不存在“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的说法;另外,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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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冲突的问题,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最高检在当时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的解读中就强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上述冲突的问题,将来也是会解决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通知前言部分提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据此可知,《2016司法解释》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容将会修订调整,涉及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笔者认为,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若与“两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一道公布,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冲突问题。民营企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轻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将两者立案追诉标准一致的做法,值得商榷。另外,在2016年、2018年已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频繁调整入罪门槛,是否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毕竟“刑法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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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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