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问题,点击文末蓝色字体了解更多】
丧偶后是要给孩子抚养费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案例:
齐某及其两个女儿(齐长女、齐次女)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齐某称其公公唐某于2016年去世,公公早年丧偶后未再婚,公公生前仅有一个独生子女即唐某子,唐某子与齐某于1994年初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04年补办结婚登记,唐某子系初婚,齐某系丧偶后再婚,齐某与唐某子同居时起,齐某的两个女儿尚年幼,且与唐某子共同生活,由齐某和唐某子二人共同抚养,唐某因年老体弱由儿子、儿媳共同赡养照顾。
唐某子于2011年去世,因考虑到公公孤身一人,齐某继续承担对公公的赡养照顾职责,为此还曾因孝顺老人被有关部门评为某市“百名孝星”。
现公公留有一处房屋,齐某及其两个女儿询问其三人是否能继承上述房屋。
公证员经分析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不属于晚辈直系血亲,故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本案中齐某对唐某尽到主要赡养照顾职责,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两个女儿齐长女、齐次女虽与唐某子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其二人并非唐某的直系血亲,不应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故应由齐某一人申请继承上述房屋。
公证处经初步审查齐某现有证据材料后,又指导其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并及时完成受理和审查核实工作,为齐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齐某凭上述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房屋继承登记手续。
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切实解决丧子老人养老问题,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为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将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上述案例中,齐某对唐某尽到主要赡养照顾职责,为唐某养老送终,理应获得平等继承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有力保护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最难处理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孩子的成长,还会进一恶化双方的关系,进而影响日后的探望。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通常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有两个孩子的,法院一般判决一人一个。本文介绍的是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法院判决主要考虑的因素:
不满2周岁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况,比如:生重病、虐待孩子、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已满8周岁的孩子:尊重孩子的意愿,法官会在父母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孩子的意见。但这不意味着,孩子想怎么选就怎么选,如果孩子选的那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法院不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孩子:法院裁判的原则就是看谁照顾孩子对孩子最有利。也只有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的抚养,会涉及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比较。所以,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的抚养权,是夫妻双方争夺最激烈的,双方都会不遗余力地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甚至会上演“抢孩子”的戏码。法院在处理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会优先考虑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一方,优先抚养条件指: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比如:女性子宫切除或到了更年期,男性没有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生活时间长短一般掌握在3年以上。何为明显改变生活环境,比如:孩子已经习惯一方的生活环境,难以适应另一方的生活环境(换一个城市生活);一方的生活状况、条件比另一方的差远了;一方的教育条件比另一方的差远了等。如果离婚期间,双方分居了,最近一年孩子跟着谁生活,法官很有可能将孩子判给这一方。这也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何要抢夺孩子的原因。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比如再婚家庭,一方在前一段婚姻有了一个孩子,另一方只有这段婚姻的一个孩子。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比如郭靖和黄蓉的孩子一直跟着黄蓉生活,郭靖得了绝症,或者郭靖具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孩子就会判给黄蓉。
5、父母条件相当,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注意!公公婆婆平时帮着一起带孩子,不是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当然,并不是具备这些优先抚养条件,就一定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法官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比如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一方,同时存在前面多次提到的不适合抚养的情况,法院也不会将孩子判给TA。
如果双方都不具备上面讲的优先抚养条件,法官判决时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
1、陪伴孩子的时间。这在抚养能力中是最重要的。像我们平常讲的“丧偶式”育儿,父亲在孩子抚养过程中总是缺席,没有时间陪孩子,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母亲签字,家长会经常由母亲去开,课外活动由母亲陪同,孩子如果判给父亲,父亲没有时间陪孩子,就要雇保姆或请父母来帮忙,那么,法院就会倾向判给母亲。
2、文化素质。一方是文盲或者文化程度很低,而另一方有文化,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辅导。
3、经济能力。不需要比对方有钱,只要有一份稳定的经济不是谁有钱,就把孩子判给谁。
4、居住条件。如果没有地方住,居无定所,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
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是最重要的,因此,在上面所讲的抚养能力中,对孩子的陪伴是最重要的。然后是精神层面的,比如文化素质、思想品质。如果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比如婚外情,其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会减分。经济条件是最不重要的,再强调一遍,不是谁有钱就把孩子判给谁。
总结一下,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首先看孩子年龄,不满2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8周岁,尊重孩子的意愿;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看父母的条件: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优先考虑;都不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看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中最重要的是陪伴,最不重要的是经济条件。
结语:
一段婚姻的结束,很多时候不是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要把孩子当成挽救婚姻或报复对方的工具,也不要因为赌气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做选择,对孩子来讲是很残忍的。离婚时,尽量协商处理孩子的抚养权,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孩子既不能缺少父爱,也不能缺少母爱。
———————END———————
图片
谢谢您的阅读,如果这篇文章能帮到您,希望您关注我,您的关注是我更新的最大动力。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最难处理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孩子的成长,还会进一恶化双方的关系,进而影响日后的探望。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通常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有两个孩子的,法院一般判决一人一个。本文介绍的是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法院判决主要考虑的因素:
不满2周岁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况,比如:生重病、虐待孩子、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已满8周岁的孩子:尊重孩子的意愿,法官会在父母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孩子的意见。但这不意味着,孩子想怎么选就怎么选,如果孩子选的那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法院不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孩子:法院裁判的原则就是看谁照顾孩子对孩子最有利。也只有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的抚养,会涉及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比较。所以,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的抚养权,是夫妻双方争夺最激烈的,双方都会不遗余力地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甚至会上演“抢孩子”的戏码。法院在处理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会优先考虑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一方,优先抚养条件指: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比如:女性子宫切除或到了更年期,男性没有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生活时间长短一般掌握在3年以上。何为明显改变生活环境,比如:孩子已经习惯一方的生活环境,难以适应另一方的生活环境(换一个城市生活);一方的生活状况、条件比另一方的差远了;一方的教育条件比另一方的差远了等。如果离婚期间,双方分居了,最近一年孩子跟着谁生活,法官很有可能将孩子判给这一方。这也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何要抢夺孩子的原因。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比如再婚家庭,一方在前一段婚姻有了一个孩子,另一方只有这段婚姻的一个孩子。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比如郭靖和黄蓉的孩子一直跟着黄蓉生活,郭靖得了绝症,或者郭靖具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孩子就会判给黄蓉。
5、父母条件相当,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注意!公公婆婆平时帮着一起带孩子,不是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当然,并不是具备这些优先抚养条件,就一定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法官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比如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一方,同时存在前面多次提到的不适合抚养的情况,法院也不会将孩子判给TA。
如果双方都不具备上面讲的优先抚养条件,法官判决时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
1、陪伴孩子的时间。这在抚养能力中是最重要的。像我们平常讲的“丧偶式”育儿,父亲在孩子抚养过程中总是缺席,没有时间陪孩子,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母亲签字,家长会经常由母亲去开,课外活动由母亲陪同,孩子如果判给父亲,父亲没有时间陪孩子,就要雇保姆或请父母来帮忙,那么,法院就会倾向判给母亲。
2、文化素质。一方是文盲或者文化程度很低,而另一方有文化,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辅导。
3、经济能力。不需要比对方有钱,只要有一份稳定的经济不是谁有钱,就把孩子判给谁。
4、居住条件。如果没有地方住,居无定所,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
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是最重要的,因此,在上面所讲的抚养能力中,对孩子的陪伴是最重要的。然后是精神层面的,比如文化素质、思想品质。如果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比如婚外情,其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会减分。经济条件是最不重要的,再强调一遍,不是谁有钱就把孩子判给谁。
总结一下,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首先看孩子年龄,不满2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8周岁,尊重孩子的意愿;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看父母的条件: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优先考虑;都不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看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中最重要的是陪伴,最不重要的是经济条件。
结语:
一段婚姻的结束,很多时候不是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要把孩子当成挽救婚姻或报复对方的工具,也不要因为赌气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做选择,对孩子来讲是很残忍的。离婚时,尽量协商处理孩子的抚养权,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孩子既不能缺少父爱,也不能缺少母爱。
———————END———————
图片
谢谢您的阅读,如果这篇文章能帮到您,希望您关注我,您的关注是我更新的最大动力。
婚姻法对房屋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判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丧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什么(丧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