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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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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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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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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刑事谅解书(附模板)

转自:微法官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出具的文书,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刑事谅解书的作用


1、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对于案件相对较轻的,性质不是特别严重,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交通肇事、盗窃等,并且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通过嫌疑人家属的和解赔偿,并且向侦查机关递交撤诉申请,一般侦查机关会撤销案件。


这些轻罪包括故意伤害案(致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案件相对较重的,虽然嫌疑人家属和解并赔偿,会起到减轻处罚的结果,而不会撤销案件,案件还要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在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可不予逮捕,这对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非常重要。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在一审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谅解书是一个重要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基准刑,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在二审中的作用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审审判结束前都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那么在二审中获得谅解书是否有用呢?答案是肯定的,谅解书在二审期间依然会成为法官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可能获得改判的机会,具体可以参见孙伟铭醉驾案(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期间获得谅解书后改判无期徒刑)。


如何获得谅解书?


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谅解通常与加害方赔偿联系在一起,而关于赔偿金额,有的被害人通情达理,也有的狮子大开口的,还更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争取被害人的谅解需要赔偿多少钱,一般是由双方协商或者司法机关调解确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是人身受到伤害的,以受到的实际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为基准进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是财产受到损害,则以财产损失为基准进行协商。


谅解书应当反映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但实际操作中不乏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后又反悔的情形,因此建议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在相关司法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及签订协议。


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若在案证据确能定罪,取得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作为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够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时甚至会影响刑罚的具体运用,增加判缓、保命的可能性。


当事人、律师参与谈判、签署谅解协议需要注意的风险事项


1.当事人应言简意赅,不说多余的话,避免对方偷偷录音使己方陷入被动,避免传达错误的意思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对犯罪事实“自认”的困境;


2.当事人语言及行为不得过激,避免激化矛盾;


3.态度应诚恳真挚,不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达成谅解,避免向被害方实际履行后谅解被撤销;


4.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谅解方案达成一致,不做虚假承诺;


5.反复斟酌谅解书的遣词造句,避免被害方挖坑;


6.谅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被害人反悔的后果;


7.律师未经司法机关同意,不得直接接触被害人;


8.律师不得向他人透露会见情况及案卷情况;


9.当事人、律师不得要求被害人做虚假陈述;


10.确保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签名摁印,谨防他人冒签(实践中确有伪造刑事谅解书的案例);


11.一般不建议律师全权代理谅解事宜,避免出现律师承诺的赔偿数额,被告人无法兑现的局面。


出具谅解书后能否反悔?被告人无罪后能否要求返还赔偿款?


刑事谅解,并非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与被害方私下促成的。从谅解书的性质来看,其属于民事赔偿协议,若无证据证明达成谅解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则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得反悔。


达成谅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若达成谅解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事由,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被宣告无罪,也不能撤销,不能要求被害人返还赔偿款。


谅解书的格式及赔偿款支付需要注意的事项


谅解书的格式通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表述案件经过(何时何地发生何事);第二部分,阐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赔礼道歉,双方协商一致认可谅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积极赔偿损失;第三部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办案单位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后,应当保留支付赔偿款的一切凭证。若是以现金支付赔偿款,则需让被害方出具收条,签名摁印;若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赔偿款,则需保留汇款转账回单。此外,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后,应尽快让被害方出具刑事谅解书。


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


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后,被告人一方是否应该尽早将谅解书递交给司法机关?我们认为,若选择时机不当,反倒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比如,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可能不一定全面,为图一时之快仓促递交谅解书。若谅解书的内容与侦查机关固定的证据存在矛盾,有可能导致认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出现障碍。


因此,关于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可以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则应尽早递交谅解书;


2.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属于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但能影响检察机关判断其“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能够推动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则需要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关键节点,向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部门递交谅解书;


3.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应考虑递交谅解书在哪个环节的作用更大。若在会见后对案件事实有准确地把握,或在阅卷后对案件情况有全面了解,递交谅解书能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会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大考虑,则应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前及时提交。


拿到谅解书,是否一定会获得从轻处罚?


前面已经说过,谅解书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有些罪大恶极、社会危险性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花巨资获得谅解书,法院也可能不会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要争取刑事谅解,需要综合考虑,尤其应当重视刑事律师的建议。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有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能性。还有可能会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


刑事谅解书模板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本人XX与XX发生口角,进而导致本人受伤一事,XX本人及其家属向我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并积极与我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现已向我方支付了赔偿款。


在协商的过程中,对于我的受伤,XX等本人及其家属向我表达了深深的歉疚,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受害者,我对XX的行为也能够谅解,我不再追究XX与本次事故相关的民事责任。因XX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我愿意原谅XX,不再希望司法机关追究XX的刑事责任。


因此,我对XX致我受伤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XX的刑事责任,请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XX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当事人:


年 月 日


和 解 协 议 书 模 板


甲方:XX 身份证号:


乙方:XX 身份证号:


XX 年XX 月XX 日XX 时XX 分左右,XX与XX发生口角,进而导致XX受伤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XX一次性支付乙方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X 元。


二、乙方在接受甲方赔礼道歉并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


三、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对方的相关任何责任。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甲方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责任。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双方自愿订立。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置相关司法机关留存备案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收据


今收到XX通过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以转账方式交来的协议书赔偿款 元。


收款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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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寄货到付款足浴包欺诈消费者,“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亮剑!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提振消费信心离不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从传统的食药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到新业态当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再到助力打造良好消费环境……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了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大有可为”和“我有所为”。


舌尖上的安全


外卖餐食可随意打开?


建议包装规范封签保障送餐安全


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延庆区检察院检察长向商户介绍外卖封签使用方法。


什么是外卖封签?它又是如何被检察机关关注到的呢?


“外卖封签就是对打包食品进行封口的签条。封签能够确保送餐环节中外卖食品不被随意开合复原。”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云超介绍。2022年6月,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在履职中发现,一些外卖小哥送来的外卖食品包装简陋,仅仅用一次性塑料袋进行了简单包装,袋口可随意打开并复原。“送过来的外卖可以随意开合,配送环节是不是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在配送环节,外卖被污染了怎么办?”一个个问题萦绕在团队成员的心头。


随后,以该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组建起来,针对外卖餐饮安全开展调查核实。“我们通过外卖App抽取了涵盖各个类型的5家网络外卖店铺,对其提供的外卖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其中4家提供的外卖餐食中,未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王云超告诉记者,2022年7月11日,延庆区检察院针对外卖餐饮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卖餐食进行规范包装。


“最近餐饮行业刚刚恢复生机,各类小餐馆忙于复工复产,对外卖封签一时还没有了解透彻。”“延庆区小餐馆比重大,直接处以罚金会对餐馆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落实对小餐饮业的保护。”在整改落实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断收到餐厅的各种反馈。如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食品安全格局,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为寻求有效解决之道,2022年7月13日,延庆区检察院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了“凝聚检行合力,护航百姓舌尖安全”专题座谈会,系统剖析了外卖行业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规范外卖食品封签为目的,以政策宣传为主、行政警告处罚为辅的引导模式,着力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大保护。


此案中的外卖封签并非首创。由于外卖配送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经常见诸新闻,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外卖封签相关的工作,效果显著。“北京市经过深入调研后,结合实际情况,于2022年4月颁布并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对外卖食品安全进行系统的规定,明确要求餐饮经营者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保障外卖食品送达环节的安全。”延庆区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祁宾介绍说。


“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印制的外卖封签,提供给你们,一定要在外卖上装上封签,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也是店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减少配送环节风险的好方法!”座谈会后,检察机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延庆某商业广场开展普法宣传,从商铺长远发展的角度将规范使用外卖封签的重要性娓娓道来,获得经营者们的点赞支持。


在整改落实期间,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存在相关问题的4家外卖店铺,给予警告并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督促其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包装。


2022年9月,延庆区检察院专门办案组就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各个商圈外卖店铺即将送出的和外卖小哥正在配送的外卖食品进行抽查,抽查到的外卖食品均规范使用了外卖封签。


个人信息安全


盲寄足浴包欺诈消费者?


“刑事检察 公益诉讼”


向非法售卖个人信息亮剑


某天,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收到了一个需要货到付款的小包裹,因为记不清自己是否买过,便付款69元签收了,结果拆包后发现是一个非常简陋的足浴包。对王女士而言,这只是一个生活的“小插曲”,没想到却牵出了一个利用非法售卖、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的案件。


原来,2021年5月至6月,张某强伙同孙某,利用向张某、李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关系,将低价足浴包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大量被害人签收上述快递并付款,涉案金额共计30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办理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建立了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专人移送和流转、案件信息同步审查、办案组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横向一体化办案。“经查,张某强共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去重后共计10万余条),相关人员因此获利约1.5万元。”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姬晨笛告诉记者,该院认为涉案四人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某、李某均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条件,二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擅自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张某强购买、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更大,助长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海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齐沁霞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除了盲发快递行为,冒充客服虚假退货、假借冻结购物账户实施诈骗等现象也屡见不鲜,极大地威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新的消费环境下被侵犯的风险正在加大。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立法支撑。


“本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小、举证困难等问题,多数受侵害者未能提起诉讼、无法实现个人权益保护。”齐沁霞进一步解释道,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采用“一案三查”的方式,统筹平衡相关法律责任,综合运用有效追责方式。“当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不足以实现保护公益之目的,或者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及危险难以量化并可能继续扩大时,可以在人大监督和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合理确定其公益修复责任,同时需兼顾其执行能力,保障监督效果。”


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场。


该案中,海淀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张某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指控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四人分别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除判决四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四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判令张某、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约1.5万元,上缴国库。


网络空间秩序


虚假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


检察公益诉讼向不正当竞争说NO


手机、电脑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传播和资源的交互,互联网已经成为“答案之书”。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去搜索引擎问问、去评论区看看,似乎只有看到“亲测有效”的评价后心中才有定数。然而,搜索得到的结果和看似路人的“真实”评价,是否真的可靠呢?


北京铁检院办案组成员筛查口碑营销公司违法行为线索。


“根据业界定义,口碑营销公司是以提供网络口碑营销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公关、口碑营销、搜索营销、舆情监控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助理田慧娟告诉记者,依托大数据建模,该院对全市范围内的口碑营销公司进行了筛查。经过研判,北京铁检院初步确定注册地在北京的13家公司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搜索引擎优化(特指“黑SEO”,手段多是逆向运用搜索引擎排序算法,通过伪造内容、伪造点击等方式对网站的各项数据进行美化,本质是欺骗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让系统误认为经过其“优化”的网站是个“优质网站”),通过分析搜索引擎的排名规则,降低负面新闻或者增加正面新闻曝光度,提高目标网站在有关搜索引擎内的自然排名;另一种是虚构用户评价,在点评、问答类网站,通过雇用水军冒充真实用户进行提问与回答来误导网民。


“无论是法理探究,还是既往司法裁判,均将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的服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刘佳进一步介绍,办案组通过搜索引擎平台企业了解到,通过关键词堆砌、跳转网页、利用批量发帖顶帖工具在评论区发布网站网址、人工刷网站访问量等方式优化搜索引擎,是违反算法规则的行为。由此,办案组认定虚假用户评价、搜索引擎优化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并造成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不能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和其他新领域的,从领域划分上更宜纳入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必须有的放矢。”该院副检察长张亚林告诉记者,经过前期论证和证据固定,该院于2022年10月对此线索以网络治理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步开展类案监督,与相关3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就此公益受损行为的规制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北京铁检院向3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公司删除不正当竞争相关业务宣传,关闭涉案违法网站;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3家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采用对公司网站全面排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涉案口碑营销公司依法开展调查。行政机关结合调查发现的不同情形,对已经查实的5家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北京铁检院还推动行政机关系统治理同步开展:以商务楼宇为重点区域,以科技信息服务类公司为重点企业,在辖区开展口碑营销公司专项检查;与互联网搜索平台企业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口碑营销违法情形;组织召开辖区企业合规指导会,发布规范经营行为行政提示书,告诫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一系列举措被“公益之力”推动落地。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引导网络营商主体诚信经营、优化企业竞争力的格局逐渐完善,以“公益之力”打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的成效正逐渐展现。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我们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关注各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溯源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提振消费。”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于静说。


(检察日报 简洁 王双国)


证明离婚不尴尬,离婚证明本领大!黄梅法院带您解锁《离婚证明书》

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而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又透露太多隐私信息怎么办?2月21日,黄梅法院城关法庭家事审判中心向一起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该院2023年首份《离婚证明书》,圆满化解了当事人的顾虑担忧。




发放证明书


据家事审判中心负责人宛良征介绍,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再婚、购房、子女就学等业务时,需要出具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而法律文书又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家事细节暴露于人前多有不便,且法律文书不方便携带和保管,因此当事人反映强烈。




群众有所呼,法院实时应。为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黄梅法院家事审判中心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应当事人申请发放特别设计的《离婚证明书》。作为当事人对外公示婚姻状况的证明,《离婚证明书》只记载了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裁判文书案号、生效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确已离婚等必要内容,没有涉及到过多的具体信息和个人隐私,且右下角加盖了黄梅法院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旧版本


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此次发放的《离婚证明书》较之前版本作了改进,并参照民政局离婚证样式进行设计,在颜色、尺寸等外观上尽量与之保持一致,充分保障了涉诉群众享受平等无差别待遇,也体现出了黄梅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司法创新和人文关怀。


据悉,自2022年6月家事审判中心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以来,申领人迅速扩大,截至目前黄梅法院共计发放相关证明110余份,获得了申领人的一致认可和高度称赞。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它有何作用?


跟离婚证又有什么不同?


别慌,


黄梅法院带您解锁《离婚证明书》相关知识!




解锁新知识


01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只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上,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不可避免地泄露了自己的隐私。《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的问题,实现了司法便民。




02


为什么要出具《离婚证明书》?


法院之所以向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户口变更、买房、银行贷款等事项时,为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由于这些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各项情况记载非常详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或个人财产情况以及子女状况等个人隐私内容,会使当事人感到尴尬和不便。而《离婚证明书》不仅涵盖了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相关内容,隐去了个人隐私信息,而且加盖法院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03


《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1、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颁发。


2、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有,离婚证明书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而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又透露太多隐私信息怎么办?2月21日,黄梅法院城关法庭家事审判中心向一起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该院2023年首份《离婚证明书》,圆满化解了当事人的顾虑担忧。




发放证明书


据家事审判中心负责人宛良征介绍,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再婚、购房、子女就学等业务时,需要出具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而法律文书又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家事细节暴露于人前多有不便,且法律文书不方便携带和保管,因此当事人反映强烈。




群众有所呼,法院实时应。为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黄梅法院家事审判中心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应当事人申请发放特别设计的《离婚证明书》。作为当事人对外公示婚姻状况的证明,《离婚证明书》只记载了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裁判文书案号、生效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确已离婚等必要内容,没有涉及到过多的具体信息和个人隐私,且右下角加盖了黄梅法院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旧版本


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此次发放的《离婚证明书》较之前版本作了改进,并参照民政局离婚证样式进行设计,在颜色、尺寸等外观上尽量与之保持一致,充分保障了涉诉群众享受平等无差别待遇,也体现出了黄梅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司法创新和人文关怀。


据悉,自2022年6月家事审判中心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以来,申领人迅速扩大,截至目前黄梅法院共计发放相关证明110余份,获得了申领人的一致认可和高度称赞。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它有何作用?


跟离婚证又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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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新知识


01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只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上,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不可避免地泄露了自己的隐私。《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的问题,实现了司法便民。




02


为什么要出具《离婚证明书》?


法院之所以向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户口变更、买房、银行贷款等事项时,为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由于这些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各项情况记载非常详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或个人财产情况以及子女状况等个人隐私内容,会使当事人感到尴尬和不便。而《离婚证明书》不仅涵盖了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相关内容,隐去了个人隐私信息,而且加盖法院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03


《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1、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颁发。


2、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有,离婚证明书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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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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