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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呢(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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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0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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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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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有区别

经常听到工伤工友问,自己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为什么还要去做司法鉴定呢。两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大白话就是,鉴定专家不是坐班工作。这些专家都是需要鉴定的时候才会出现;


司法鉴定所,是一个常设的技术单位。里面的法医是聘用制,与司法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两者作出的结论性质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工伤法定陈述之一。这个结论直接具有法律定位。在仲裁和法院审理案件中,不再重新审查,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司法审批的建议。当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时候,司法机关要进行审查。



最后是两者依据的鉴定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国标》,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依据主要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这两个标准还有个重大区别是,前者关注的是劳动能力影响程度,关节的屈伸的功能,后者则关注的是人的身体器官的缺损。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好?

经常有当事人分不清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更不知道做哪一个鉴定好,今天林律师给大家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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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普一下两者定义。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由卫健委委托本地市、省级医学会鉴定,可由患方单方面启动,向卫健委医政科或医政处申请即可;司法鉴定全称应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基本上不接受单方面委托。医学会是一个自律性协会,受卫健委管理,鉴定专家即医学会成员,一般为本地各个医院学术地位比较高的医生。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厅或司法部批准设立的独立的专业鉴定机构,受司法厅或司法部管理,医疗损害鉴定人为注册的法医。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机构受理的条件不一样。


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有这样的限制,发现损害三年内都可通过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患方单方面启动,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两者法律效力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市级鉴定不服,可以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仍然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有当事人会问,为什么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呢?法院不可以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吗?它也是合法的鉴定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就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以,该司法解释,其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做了法律效力上的分级,在司法鉴定面前,医疗事故鉴定啥也不是,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或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时候,法院才会采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那这么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有什么用呢?有用,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是处罚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除了想获得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一般只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实践中也会有行政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对医院或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形)。


3.两者鉴定事项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只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分级、过错参与度的鉴定,不进行损害后果的鉴定,如三期(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主张这些损害后果的赔偿,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还需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这些鉴定事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除过错及参与度鉴定外,几乎还可以同时将上述所有鉴定事项完成。


4.两者费用与耗时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3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6个月不等;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


5.退卷概率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绝大多数不会退卷,除非双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死亡原因不明,必须前置死因鉴定——尸检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常动不动被退卷,而且退卷理由非常有随意性,如案情复杂、技术条件有限、未行尸检,甚至没有任何理由退卷。


6.专业性与公平性的区别。


前面已说到鉴定专家的组成,医学会是学术地位比较高的临床医生组成,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是法医(没有任何临床经验),所以,医学会的专业水平肯定远远高于司法鉴定机构,后者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需要请相关专家会诊。


前面也说到医学会的专家是本地各医院的医生,那么势必会出现被鉴定案件的责任医生可能认识到场的专家(虽然是盲选专家),会出现今天我们医院的专家鉴定你们医院的案件,明天你们医院的专家鉴定我们医院的案件,公平性可想而知。鉴定机构的法医,普通临床医生和他们没有什么交往,而且鉴定机构不限于本地,可以有机会选省外的机构,公正性明显优于医学会。


三、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


1.退卷概率高的,选医疗事故鉴定。


退卷,意味着败诉可能。如果患者系死亡案例,死亡原因不明的,例如猝死,建议委托医学会鉴定,因为大部分医学会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例,一样会受理,医学会专家都是临床医生,可以比较专业的推定出死亡原因,同时不是必须确定死亡原因才可以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只要医疗过错参与了死亡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案件复杂,既往类似案件司法鉴定机构退卷率高,例如住院周期长,涉及多家医院,病历太多,也建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2.无力承担鉴定费,执意协商的,选医疗事故鉴定。


很多当事人确实没有钱,或者预期赔偿比司法鉴定费(一般由患方垫付)多不了多少,那肯定不愿意做司法鉴定,而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低廉,大多数情况下医院愿意承担,至少是分担;同时,医疗事故鉴定不管等级是多少,责任参与度是多少,只要戴上医疗事故的帽子,医院和医生都不愿意看到,这就有了一定的协商基础,很多鉴定结论出来前,双方就协商解决了,而且构成一定等级与参与度的医疗事故,患方是可以督促卫健委处罚的,这也增加了协商成功的几率。


3.双方争议大,预期赔偿高的选司法鉴定。


如果双方对案件争议很大,而预期赔偿又很高的,例如死亡案例、植物人案例,赔偿大几十万上百万的,医院肯定不会轻易赔偿,经常会出现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做完后,双方都不服,仍然需要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的,这无疑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建议一开始就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让法院一次鉴定一次判决。


4.力求公平公正鉴定结果的,选司法鉴定。


林律师不是有意针对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实践经验及众多判决案例,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起诉到法院行司法鉴定被鉴定构成医疗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医学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是比较浓的,所以,为了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司法机构总体上比行政机构要好。


综上,患方应当根据自己案件的特点以及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两个鉴定程序中的一个,无所谓哪个好哪个不好。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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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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