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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笔迹怎么鉴定(民法典笔迹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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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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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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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笔迹鉴定吗?


法官: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不少于三个,多种因素影响鉴定结果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有些案件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单纯依靠在案证据很难辨别真伪,此时笔迹鉴定就可以登场发挥作用了。虽然笔迹鉴定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如何鉴定笔迹,笔迹鉴定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对此却鲜有人知。


成功案例


逃债虚构收条 难逃笔迹鉴定


张先生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希望张先生能提前还款。但张先生以借款已还清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并出示了一张收条,称崔女士自己也签字认可收到了还款。崔女士遂以张先生逾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


海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这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万元。崔女士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虚假,并申请了鉴定。


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崔女士的名字确非其笔迹。鉴定结论出具后,张先生至此才承认收条是假的。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宣判后,法院还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为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


三次鉴定笔迹 员工最终获赔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劳动者贾女士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本人签名系伪造,经贾女士和其曾任职的某家居公司分别提出申请,案件审理中先后对签名进行了三次笔迹鉴定。


自2001年起,贾女士一直在某家居公司担任销售员。后因贾女士在工作中收取的一笔货款丢失,公司以赔偿丢失货款为由,扣除其近半年的工资。贾女士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贾女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贾女士诉至法院。


家居公司认为,公司与贾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贾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贾女士丢失货款,公司以其工资抵扣,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但贾女士认为,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关键证据,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丢失货款也与其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法官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否为贾女士本人所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仲裁阶段,家居公司已就该签名真实性申请过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不是贾女士本人所写。案件审理中,家居公司不服第一次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认可签名为贾女士所写。


贾女士不服第二次鉴定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经过第三次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非贾女士所写。因家居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因家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非贾女士本人所写,故对该劳动合同书不予采信,因家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款丢失是贾女士本人原因造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贾女士就赔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对家居公司请求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贾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3万余元。


失败案例


病后书写笔迹 不具比对条件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因笔迹成功鉴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不少人不清楚,笔迹鉴定也有一定要求,并非所有情况均能顺利鉴定。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此时张先生已有一子小张,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且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住进了老年公寓。


2016年张先生去世,因为遗产问题,王女士将小张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


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其中写到,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1)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2)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3)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


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当庭书写笔迹 无法得出结论


李先生于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且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


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带有周先生签名的欠条。但周先生称,欠条的借款人处签名非其所写。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终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鉴定揭秘


样本大于三个 多种因素影响


对于笔迹鉴定,海淀法院刘兴茹法官解释说,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


在李先生一案中,周先生提供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此外,因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王女士一案中,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鉴定提醒


伪造签名违法


严重将追刑责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要因胜诉心切而伪造证据。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院是鉴于张先生悔过态度真诚,获得了崔女士的谅解,且造成的危害不大,才未对其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否则张先生难逃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责。


■记者手记


当事人坦诚相对


才能顺利解决纠纷


纠纷想要顺利快速解决,首先需要的就是当事人坦诚相对。试想,如果一方伪造证据上的笔迹,那无异于火上浇油,定会加大另一方的怨气,激化双方矛盾。正因如此,一方面法院引入了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保障法官公正断案;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恶劣行为,法律也会予以处罚。


但无论是哪种技术,都因自身原因有着局限性,并非能解决所有问题。而采取笔迹鉴定,更像是面对不诚信行为的“无奈”之举。相信随着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笔迹鉴定“出场”的机会将越来越少。(记者 黄晓宇)


被摹仿笔迹?笔迹鉴定专家教你如何鉴定笔迹!

笔迹鉴定学的哲学理念回答了书写习惯人各不同,是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的方法、实施步骤等方面的问题。唯物辩证法、书写习惯的重复再现的机理以及笔迹特征系统特异性是笔迹鉴定技术的世界观,比较研究法是笔迹鉴定技术的方法论。这些可以归纳为笔迹鉴定技术的哲学理念,也是笔迹鉴定成为人身识别科学手段的理论基础。


签名笔迹具有整体性,隐蔽性,变化性,短暂性,检材多样性,特征有限性,伪造和摹仿的便利性等特点,现主要就经常发生的签名案件的特点进行扼要概述。真实签名的特点:笔划流利程度明显高于人们书写的其他字迹;稳定性最好;字数少,字迹特征相对较少:有独特的书写组合形式,有的是有审美性和防伪性特征:有的随时间的推移,笔迹特征会发生阶段性演变。签名字迹的某些特征与签名人平时书写的相同字的同一特征往往有较大差异,签名字迹的书写水平也略高于书写人平时书写的其他字迹。



正常情况下,人们书写的字迹,多数具有形态正常,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墨水层次清晰,墨迹与笔压痕协调一致等明显特点。而摹仿笔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己固有(但只能是局部)的书写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


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以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划,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划连接的过渡部位。


连笔特征的特殊性较强,是个人书写活动中的高难动作,最能反映个人的书写水平和特点,较难仿写,所以连笔特征的异常是识别签名笔迹正常与否的关键。


二、运笔呆滞,笔力平缓


正常的书写动作,是一个自动化的连贯动作,它包括上下笔的照应,虽然落在纸上两个笔划间是中断的,但是两个笔划的书写动作是连续的,并没有中断,运笔自然流畅,有浓淡过渡,笔力有轻有重,有快有慢,有一定的节奏变化。而摹仿签名,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书写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书写动作不协调,签名的某些主要笔划呈现粗细不均、墨迹浓淡不匀、上下笔划间照应关系矛盾、运笔无轻无重、无快无慢、缺乏节奏变化,特别是勾、挑、连笔不是快速轻提而是环转、拖送而成,没有笔锋。如上述鉴定中的“轩”字的收笔反射勾就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


此外,摹仿笔迹还有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画抖动、弯曲等特点。摹仿签名时,由于被摹仿的签名大都是快速书写的行草体字,摹仿人短时间内难于掌握,仿写时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一些不应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局部笔划变粗,有的笔划还出现另起笔。当摹仿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仿写的签名更加“真实”。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笔划的开头、结尾的有意增补或延伸笔划,或者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划转折角度。



上述特点,有时在一份材料中同时出现,有时也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特点不等,为此,我们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深入细致地考查签名笔迹的特征。特别应注意分析连笔特征,从起笔、行笔到收笔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点划形态和力度特点。检验时要求送检的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以便了解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的形成条件。要注意连笔异常所体现的部位,分析其成因,与样本笔迹材料相比对,看总体书写水平是否相一致,如果检材笔迹的书写水平明显超过同时期的样本笔迹,那么模仿的可能性就较大。


二、进一步了解案情。对于签名笔迹的检验,不能就事论事,要善于运用签名案件特有的条件,来充实和验证检验初期所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联系真实的案情,了解是否存在具体的摹仿条件,从客观上论证摹仿的客观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摹仿的具体条件,就会暴露出摹仿签名判断的根据不充足,促使检验人员再思考,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三、考查细节特征。签名笔迹字数较少,尤其是结构简单和仅有姓或名的单字签名。摹仿的签名笔迹,摹仿人容易注意对中心特征(姓名特征)的摹仿,而忽视一些不明显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倾斜等方面的细节特征。如上述鉴定检材中的“秀”字的下半部分的笔顺特征与样本不同。在与被摹仿人样本材料的比对中,上述细节特征恰恰是差异点。在签名笔迹的比对检验中,细节特征的符合与差异,是对签名检材分析判断正误的又一次验证,从而确保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公正。


总之,在检验过程中,我们要全面、完整系统地应用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和特征分析检材笔迹,经过分析判断,认定特征的总体特殊性,以避免检验结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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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教您,轻松学会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与法律判读!

笔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法定七大证据之一。笔迹鉴定证据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司法审判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就笔迹鉴定证据的科学性来讲,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在一些刑事诉讼案件中,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争议与冲突一直存在,尤其是在证据发挥作用时,这种争议与冲突显得更为突出。


对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进行深入的剖析,可以从根源上消除存在于笔迹鉴定证据中的矛盾与冲突,进而使其在司法审判以及案件事实的发现上发挥更大的价值。



一、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



  1.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理论是笔迹鉴定中重要的基础原理,在解决笔迹真伪与同一问题时,更是重要的基础理论。同一认定理论在20世纪中叶由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波塔波夫第一次较为完整的提出,在最初的认识中,同一认定理论被认为是犯罪对策学的专门方法理论,之后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物证技术的研究内容逐渐从犯罪侦查学研究领域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特有的学科研究体系,也就是现今的物证技术学或司法鉴定学。基于此,同一认定理论也逐渐在司法鉴定学理论体系中得到强化,成为了物证技术学或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


同一认定是指对于鉴定客体及其痕迹间的本质特征是否相同或一致所进行的技术鉴别活动。同一认定原理在文书笔迹鉴定中价值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的一般与细节特征比对,得出肯定或是否定的同一认定结论,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解决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同一认定理论所具备的科学性、技术性,使得其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大众的普遍认可,专业人员根据大众普遍认可的原理技术进行文书笔迹鉴定,得出分析与认定结果,可以在大众心理上满足对司法公正的诉求。



  同一不是相似,指的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同一认定是一种认定结果,也可以理解为视为同一。同一认定通常是从相似认定开始的,同一认定的过程,是根据客体的一般或细节特征来排除相似,确认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相同,即与自身同一的过程。这看似有些矛盾,自身与自身的相同又何必需要认定呢。但从鉴定实践的角度来说,同一认定可以理解为是对事实真相的一种还原,也就是说是采用倒查的方法进行,出现在鉴定人面前的通常是两个实体:一个是客体第一次出现时留下的特征反映体;另一个是第二次出现的客体或其特征反映体,认定两次出现的客体为同一客体,就是对客体同一性的认定。


在文书笔迹鉴定中,同一认定是通过鉴定客体的一般与细节特征来解决笔迹是否同一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讲,笔迹并不是鉴定客体,笔迹鉴定中的客体实则是笔迹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需要进行同一认定的是书写人的动作习惯,笔迹只是客体的反映形象。



  2.系统论原理



  系统论是研究结构与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科学。系统论采用逻辑和数学的方法综合考察整体及各个部分的属性、功能,并在变动中调节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论在笔迹鉴定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从考察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综合、全面地考察笔迹鉴定的真伪,以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发现。 在笔迹鉴定中,对构成文书笔迹的要素如内容、文字书写特征、书写工具、笔画油墨、印章印文等进行综合的考虑,才能产生鉴定的合力作用,形成精确判断。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运用系统论的原理,可以对文书笔迹鉴定要素进行综合、多方位、多角度的考察,有助于鉴定结果准确性的提高。


例如,应当考察笔迹的内容、文字、书写工具、笔画油墨、印章印文等,这样才能产生理解上的合力作用,形成精确的判断,而孤立地考察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会达到很好的效果。考察笔迹的细微特征,可以发现某个人具体的书写习惯,确定笔迹属于何人所为。考察墨水的成分,可以知道笔迹形成的大致时间。考察纸张的具体特征,也有助于鉴定人对笔迹形成时间的认定。考察文字的内容,可以使笔迹鉴定更具有针对性。通过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对鉴定人正确认定笔迹形成时间,无疑大有裨益。此外,概率论、控制论也对笔迹鉴定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通过概率论原理,可以用统计或者实证的方式对笔迹进行研究。这具有良好的说服作用,因为实证一般比单纯说理更令人信服。




二、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适用性



  笔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律适用性,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如在德国对于笔迹鉴定结论,鉴定专家会做出“有高度可能属于某人书写”的鉴定结论,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被鉴定人有罪。这是因为,虽然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但仍然存在怀疑,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存在合理怀疑显然是不足以定罪的。在现代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德国笔迹鉴定专家经常做出的“接近确信可能性”的鉴定结论被认为是间接证据,因为基于人类认知能力的相对不完善,能够达到这种最高可能性的确信,已经没有值得怀疑的理由,所以具备了法庭上的证据能力。


笔迹鉴定证据作为我国法定的证据之一,无疑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做为世界上唯一的象形文字 ,汉字的书写及笔迹鉴定有其特殊性,与国际通用的字母文字相较,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作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存在争议的一种证据形式,对其证据鉴定原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理解,对于笔迹鉴定专业的展还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助于对笔迹鉴定证据的法律层面的适用进行正确的定位。



以文书笔迹鉴定科学为基础的鉴定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是必然趋势,而认定犯罪事实除法律问题外,更涉及鉴定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因此,探讨分析鉴定与刑事诉讼程序应用的相关问题,可促使鉴定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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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结论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法定七大证据之一。笔迹鉴定证据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司法审判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就笔迹鉴定证据的科学性来讲,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在一些刑事诉讼案件中,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争议与冲突一直存在,尤其是在证据发挥作用时,这种争议与冲突显得更为突出。


对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进行深入的剖析,可以从根源上消除存在于笔迹鉴定证据中的矛盾与冲突,进而使其在司法审判以及案件事实的发现上发挥更大的价值。



一、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



  1.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理论是笔迹鉴定中重要的基础原理,在解决笔迹真伪与同一问题时,更是重要的基础理论。同一认定理论在20世纪中叶由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波塔波夫第一次较为完整的提出,在最初的认识中,同一认定理论被认为是犯罪对策学的专门方法理论,之后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物证技术的研究内容逐渐从犯罪侦查学研究领域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特有的学科研究体系,也就是现今的物证技术学或司法鉴定学。基于此,同一认定理论也逐渐在司法鉴定学理论体系中得到强化,成为了物证技术学或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


同一认定是指对于鉴定客体及其痕迹间的本质特征是否相同或一致所进行的技术鉴别活动。同一认定原理在文书笔迹鉴定中价值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的一般与细节特征比对,得出肯定或是否定的同一认定结论,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解决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同一认定理论所具备的科学性、技术性,使得其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大众的普遍认可,专业人员根据大众普遍认可的原理技术进行文书笔迹鉴定,得出分析与认定结果,可以在大众心理上满足对司法公正的诉求。



  同一不是相似,指的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同一认定是一种认定结果,也可以理解为视为同一。同一认定通常是从相似认定开始的,同一认定的过程,是根据客体的一般或细节特征来排除相似,确认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相同,即与自身同一的过程。这看似有些矛盾,自身与自身的相同又何必需要认定呢。但从鉴定实践的角度来说,同一认定可以理解为是对事实真相的一种还原,也就是说是采用倒查的方法进行,出现在鉴定人面前的通常是两个实体:一个是客体第一次出现时留下的特征反映体;另一个是第二次出现的客体或其特征反映体,认定两次出现的客体为同一客体,就是对客体同一性的认定。


在文书笔迹鉴定中,同一认定是通过鉴定客体的一般与细节特征来解决笔迹是否同一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讲,笔迹并不是鉴定客体,笔迹鉴定中的客体实则是笔迹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需要进行同一认定的是书写人的动作习惯,笔迹只是客体的反映形象。



  2.系统论原理



  系统论是研究结构与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科学。系统论采用逻辑和数学的方法综合考察整体及各个部分的属性、功能,并在变动中调节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论在笔迹鉴定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从考察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综合、全面地考察笔迹鉴定的真伪,以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发现。 在笔迹鉴定中,对构成文书笔迹的要素如内容、文字书写特征、书写工具、笔画油墨、印章印文等进行综合的考虑,才能产生鉴定的合力作用,形成精确判断。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运用系统论的原理,可以对文书笔迹鉴定要素进行综合、多方位、多角度的考察,有助于鉴定结果准确性的提高。


例如,应当考察笔迹的内容、文字、书写工具、笔画油墨、印章印文等,这样才能产生理解上的合力作用,形成精确的判断,而孤立地考察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会达到很好的效果。考察笔迹的细微特征,可以发现某个人具体的书写习惯,确定笔迹属于何人所为。考察墨水的成分,可以知道笔迹形成的大致时间。考察纸张的具体特征,也有助于鉴定人对笔迹形成时间的认定。考察文字的内容,可以使笔迹鉴定更具有针对性。通过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对鉴定人正确认定笔迹形成时间,无疑大有裨益。此外,概率论、控制论也对笔迹鉴定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通过概率论原理,可以用统计或者实证的方式对笔迹进行研究。这具有良好的说服作用,因为实证一般比单纯说理更令人信服。




二、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适用性



  笔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律适用性,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如在德国对于笔迹鉴定结论,鉴定专家会做出“有高度可能属于某人书写”的鉴定结论,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被鉴定人有罪。这是因为,虽然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但仍然存在怀疑,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存在合理怀疑显然是不足以定罪的。在现代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德国笔迹鉴定专家经常做出的“接近确信可能性”的鉴定结论被认为是间接证据,因为基于人类认知能力的相对不完善,能够达到这种最高可能性的确信,已经没有值得怀疑的理由,所以具备了法庭上的证据能力。


笔迹鉴定证据作为我国法定的证据之一,无疑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做为世界上唯一的象形文字 ,汉字的书写及笔迹鉴定有其特殊性,与国际通用的字母文字相较,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作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存在争议的一种证据形式,对其证据鉴定原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理解,对于笔迹鉴定专业的展还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助于对笔迹鉴定证据的法律层面的适用进行正确的定位。



以文书笔迹鉴定科学为基础的鉴定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是必然趋势,而认定犯罪事实除法律问题外,更涉及鉴定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因此,探讨分析鉴定与刑事诉讼程序应用的相关问题,可促使鉴定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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