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子女赡养家中的老人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子女结婚组成新的小家庭后,夫妻双方需要互相帮忙赡养照顾对方家中的老人,这也是在我国的家庭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件事情。
但是,如果伴侣已经过世,在二婚后,儿媳妇或者女婿还需要对之前伴侣的父母或家人履行赡养的义务吗?
前段时间,在网络上有网友投稿了她哥哥今年过年时候的这样一段经历,哥哥的第一任妻子已经去世了,又认识了一位新的女孩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
但哥哥这些年一直坚持每月给已逝世的妻子的父母转钱,因为这件事,与现任妻子爆发了争吵。
经网友投稿叙述,整段事情是这样的。网友的哥哥之前就曾经有过一位妻子,二人十分相爱,在婚后不久,哥哥和妻子一同去探望妻子住在乡下的奶奶。
妻子想去镇上给奶奶买点生活用品,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就去镇上采购了,但没想到,在这段短短的电动车十五分钟的路程上,意外就出现了。
可能是天妒良缘,哥哥的妻子在去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因为没有戴头盔,头部受到重伤,当场就过世了,车祸的肇事者也跑了,乡下的小路又没有监控,根本无从查找肇事者。
妻子过世后,哥哥低沉了一段时间,但想到这场车祸不仅是让自己失去了妻子,也让岳父岳母失去了心爱的女儿。哥哥决定担负起未来赡养已逝妻子的爸爸妈妈的责任。
有了这个想法后,哥哥立刻就行动起来,他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每月给岳父岳母转账2000元作为赡养费,2000元正好是哥哥月收入的十分之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赡养费的要求。
这笔钱一转就转了几年时间。一直到去年,哥哥经人介绍又认识了一个女孩,双方相互了解之后都觉得对方人不错,可以组成家庭。
哥哥也跟这个女孩说了自己要每月给已逝妻子的父母2000元赡养费,这个女孩也表示了理解并觉得可以接受。
哥哥听了,觉得这个女孩十分通情达理,二人很快便办理了结婚手续组建了新的家庭,就在全家人都为了哥哥终于开始了新生活而开心时,意外出现了。
在婚前对哥哥每月给前岳父岳母转2000元赡养费这件事表示理解的现任妻子,突然一反常态,对这件事表示强烈反对,并直接跟哥哥表示,只要他还在给前岳父岳母转钱,自己就不愿意跟哥哥生孩子。
但哥哥还是扛住现任妻子的压力,坚持给前岳母岳母赚钱。哥哥不管不顾的行为最终惹怒了现任妻子。
现任妻子一怒之下,在大年初二这本该全家团圆的日子,给哥哥的前岳父岳母打去电话,在电话中大声辱骂两位老人,还警告两位老人,不要再和乞丐一样每月来跟自己的丈夫要钱。
哥哥的前岳父岳母对这通电话的内容十分震惊。他们立刻将哥哥这些年转给他们的钱一分不差地还给哥哥,同时告诉哥哥,以后不用联系了,也不需要他再去拜祭自己的女儿了。
哥哥知道这件事情后,十分生气,与现任妻子爆发了争吵。但现任妻子并不觉得自己有错,也不肯道歉。最终网友说哥哥已经跟第二任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最终分道扬镳了。
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过世了,二人的夫妻关系自然就破裂了,此时,过世前任的父母与在世的一方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了。
因此,在世的一方对于已经过世的前任父母并没有赡养的义务。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赡养。
所以,如果在世的一方愿意赡养对方的父母,也是可以的。并且,如果参与了赡养老人,在最后老人过世时,是可以有资格得到老人的遗产的。
在上述的案例中,网友的哥哥虽然对前岳父岳母没有了法律关系和赡养义务,但考虑到岳父岳母唯一的女儿是在与自己的婚姻存续阶段意外去世,网友的哥哥主动承担起了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
但是没有想到,这个行为引起了现任妻子内心的不平,最终不仅引发了家庭争端,还伤害了两位老人的心。
据网友说,哥哥的前岳父岳母这些年对哥哥的钱一分没动,是打算等哥哥以后有了孩子的话,再送还给哥哥养育孩子用的。
在上述案例中,哥哥的第二任妻子在婚后对哥哥赡养前岳父岳母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反对。那么,现任妻子有权利来阻止丈夫的这一行为吗?答案当然是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利的。夫妻二人其中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是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的。
在上述案例中,哥哥在再婚后,付给前岳父岳母的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如果是婚后的收入,那就属于是与第二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第二任妻子对于这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表示抗议的时候,哥哥无权一个人继续坚持。
最终,哥哥和第二任妻子的婚姻不到半年就走到了末路,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由于二人在婚前并没有对婚后的生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做出合法的正式协议,第二任妻子的口头答应并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规定只是规范我们日常生活中行为的底线,如果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只讲法不讲情,那生活未免会有些冰冷了。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除了为恼火的夫妻们“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这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这简直是强词夺理,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夫妻双方明确约定
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程乐法官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防患于未然。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提升对离婚的审慎程度,避免冲动轻率离婚,不至于在离婚后悔不当初。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督促夫妻更冷静地思考夫妻关系、磨合生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文/田婧 栾杰(北京西城法院)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在结婚后仍未还清就发生意外去世了,这些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由另一方承担还是父母?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情景假设
A与B是夫妻关系,B发生意外过世了,A在B过世后才了解到B在婚前向亲戚借了很多钱,并且一直没有还清,甚至婚后也陆续借了不少,现在B过世了,A想知道这些债务是否应该由A来承担,如果不是A来承担,那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些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想知道这些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首先我们需要根据B婚前、婚后借款性质分情况讨论。
婚前的借款
B婚前的借款通常是属于B的个人债务。对于B的个人债务,在B已经过世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这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B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么A作为B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A如果继承了B的遗产,A就需要承担B一部分的债务。如果B没有遗产或A没有继承遗产,那么债务就不需要A来还。
婚前的借款
如果B婚后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或者虽然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合理开支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A作为B的配偶,就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向A主张其承担B的全部债务。A选择还钱后,可以对不是自己部分的债务向B的其他继承人追偿,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担这部分的债款。
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A以及接受了B遗产的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偿还债务直接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需要配偶(也就是A)承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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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是夫妻关系,B发生意外过世了,A在B过世后才了解到B在婚前向亲戚借了很多钱,并且一直没有还清,甚至婚后也陆续借了不少,现在B过世了,A想知道这些债务是否应该由A来承担,如果不是A来承担,那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些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想知道这些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首先我们需要根据B婚前、婚后借款性质分情况讨论。
婚前的借款
B婚前的借款通常是属于B的个人债务。对于B的个人债务,在B已经过世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这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B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么A作为B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A如果继承了B的遗产,A就需要承担B一部分的债务。如果B没有遗产或A没有继承遗产,那么债务就不需要A来还。
婚前的借款
如果B婚后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或者虽然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合理开支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A作为B的配偶,就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向A主张其承担B的全部债务。A选择还钱后,可以对不是自己部分的债务向B的其他继承人追偿,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担这部分的债款。
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A以及接受了B遗产的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偿还债务直接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需要配偶(也就是A)承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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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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