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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构成什么罪名(挪用资金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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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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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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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读 | 挪用资金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12日,A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费某,以村委会名义与村民王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置换一套面积135平方米的还建楼房,总价22万元。王某支付现金1万元,并商量少付1万元,费某表示同意。同日,张某按照费某的要求,转账20万元至费某个人账户,费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次日,费某将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一年后,费某向集体归还其中的5万元。案发后,费某归还全部被挪用的资金。此外,费某还利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


A市B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费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费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费某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行为。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费某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看,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涉嫌挪用集体资金、受贿,其系《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费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本应廉洁自律、服务群众,守好集体的“钱袋子”,但他却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受私欲蒙蔽,先是违规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后又挪作他用,挪用数额和期限超过涉罪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费某挪用的是村集体资金,区别于国家资金,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本案暴露出少数基层干部纪法意识淡薄,特别是在部分有特殊资源或正在开发建设的地区,村级腐败易发多发。狠刹基层“微腐败”,要提高选人用人的标准和要求,严把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培养和选用更多政治素养高、纪法意识强的基层干部。还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对农村“三资”的监管,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廉”动力。



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也可能构成犯罪?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张三




最近几年,不少人都选择了自己创业当老板。


但很多老板却由于没有把握好法律风险,因财务资金而身陷囹圄。


那么,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构成犯罪吗?




一、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的常见刑事风险


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公司老板作为投资人或控制人,行使的是股东权利或管理职责。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不能随意违背公司集体的意志挪用公司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当然,如果在挪用资金时,还有占为己有、不予归还的目的时,还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风险。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挪用资金的处理措施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则存在争议。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挪用资金的,因为不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合规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不能有侥幸心理。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已经不慎卷入挪用资金案件,除了积极配合查清资金的


我们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是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有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丰富经验,并设立了职务犯罪辩护和刑事合规部门,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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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挪用或取用公司的资金或财物可能会犯罪



成都的杨卫平律师在头条上介绍了一个案例,绵阳市平武县的李某朋与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为李某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朋,3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
2020年9月30日,李某朋将公司收到某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支付的30万元砂石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的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隐名股东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要求李某朋将挪用资金偿还公司,李某朋认为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三位隐名股东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29日,公安局以李某朋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退还公司资金。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朋认为“我是公司老总,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吗?”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即使李某朋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企业的资金也不允许挪用,挪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李某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其偿还挪用的资金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会像李某朋一样认为:“企业是我的,我是企业的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花公司的钱和花自己兜里的钱没有什么区别,不可能涉及犯罪。”


其实,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的有限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一条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四层内涵:1、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股东以其投资额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当公司对外资不抵债时,仅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无须在自己的实际出资之外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老板即使是投资人也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使用公司的资金对外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自己或亲属的企业经营。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种观念:“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是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样用。”殊不知,公司老板一旦这样操作了,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公司的老板如果未经法定的公司管理程序,利用自己对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力,直接取用公司的资金,处置公司的资产收益后自己占有,或者将公司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用于个人经营的其他公司,都可能涉嫌犯罪,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一个罪名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是可能涉嫌此罪的主体。公司或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也可能会涉嫌此类犯罪。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只要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比如,公司老板将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占为己有;销售人员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等,都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另外,涉嫌此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如果公司、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就会按照侵占的资金数额承担不同的刑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要承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希望民营企业的老板们,一定不要把公司或企业视为自己所有,随意取用或挪用企业的资金、财物,如果因为挪用或侵占自己投资企业的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那就太不划算了!




成都的杨卫平律师在头条上介绍了一个案例,绵阳市平武县的李某朋与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为李某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朋,3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
2020年9月30日,李某朋将公司收到某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支付的30万元砂石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的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隐名股东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要求李某朋将挪用资金偿还公司,李某朋认为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三位隐名股东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29日,公安局以李某朋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退还公司资金。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朋认为“我是公司老总,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吗?”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即使李某朋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企业的资金也不允许挪用,挪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李某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其偿还挪用的资金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会像李某朋一样认为:“企业是我的,我是企业的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花公司的钱和花自己兜里的钱没有什么区别,不可能涉及犯罪。”


其实,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的有限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一条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四层内涵:1、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股东以其投资额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当公司对外资不抵债时,仅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无须在自己的实际出资之外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老板即使是投资人也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使用公司的资金对外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自己或亲属的企业经营。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种观念:“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是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样用。”殊不知,公司老板一旦这样操作了,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公司的老板如果未经法定的公司管理程序,利用自己对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力,直接取用公司的资金,处置公司的资产收益后自己占有,或者将公司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用于个人经营的其他公司,都可能涉嫌犯罪,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一个罪名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是可能涉嫌此罪的主体。公司或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也可能会涉嫌此类犯罪。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只要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比如,公司老板将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占为己有;销售人员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等,都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另外,涉嫌此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如果公司、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就会按照侵占的资金数额承担不同的刑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要承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希望民营企业的老板们,一定不要把公司或企业视为自己所有,随意取用或挪用企业的资金、财物,如果因为挪用或侵占自己投资企业的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那就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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