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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是怎么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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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1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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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最新)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先辩护”系列: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简析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高发刑事犯罪,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之中,这种企业内部员工“监守自盗”、将企业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企业危害巨大。成立本罪必须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等便利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侵占的财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确定性收益,不包括预期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订,立案追诉标准下调到与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相同数额标准,体现了国家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理念。本文是对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规则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包括上述公司以外的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只要这些公司、企业中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使是国有公司中的员工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务中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民营企业员工。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就曾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构成本罪应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与其职责无关的便利条件,只是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混入现场,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不构成职务侵占,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论处。


​3.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拥有或占有的一切财物和确定性利益,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资金、物品、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债权等。但该财物仅限于实际拥有的财物或者必得利益,不包括商业机会这种预期利益。​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本单位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必须使单位失去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单位财物没有减少的不构成职务侵占。非法占有的手段理论上具有争议,实务中主要包括侵吞、骗取、窃取、私分等方式。


​4. 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按照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下调为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相同,体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理念。


​根据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进行了调整,将本罪的量刑幅度从两档修改为三档,降低了立案追诉标准,且增设了罚金刑。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而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和“三百万元以上”。


​但是随着《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到与受贿罪、贪污罪相同,因此“数额巨大”的标准将不再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数额巨大”的标准依然按照五倍执行,即三百万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按照“数额巨大”的上限,即一千五百万元执行。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单位员工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涉案财物始终处于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的,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其次,如果单位员工属于一人公司股东,或者夫妻股东,由于公司财产全部属于股东财产,则员工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没有损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如果员工职务侵占的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的起点数额三万元的,也不会立案追诉。


​2. 此罪与彼罪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两罪的行为方式都包括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不同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虽然国有企业中主要触犯贪污罪,民营企业中主要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但区分两者的本质不是看单位性质,而是看行为主体身份。


​如果是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一般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区分,难点是在企业内部员工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时,如果是采用窃取的方式,应当定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区分的关键是看企业员工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这种利用与其职责无关的便利条件实施盗窃的,则成立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远远低于职务侵占罪,因此企业进行刑事控告时如能认定盗窃罪更容易立案成功。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

网友“潘中杰”问: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


答: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况:(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公物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党员干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其亲属及其他人员。这里的“时间超过六个月”,指的是从公物被占用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这里的“情节较重”,指的是占用公物行为情节必须达到较重才构成违纪。(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通过占用、经营公物获取利润的活动,如将公物用于出租、抵押贷款、置换等。(3)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给他人带来或者可能给他人带来收益的活动,而非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本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需要有党员身份。两者之间有交叉,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王某,可以是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主体。


2.客体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物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表现为占用公物,获取公物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则是获取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曹静静)


网友“潘中杰”问: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


答: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况:(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公物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党员干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其亲属及其他人员。这里的“时间超过六个月”,指的是从公物被占用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这里的“情节较重”,指的是占用公物行为情节必须达到较重才构成违纪。(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通过占用、经营公物获取利润的活动,如将公物用于出租、抵押贷款、置换等。(3)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给他人带来或者可能给他人带来收益的活动,而非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本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需要有党员身份。两者之间有交叉,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王某,可以是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主体。


2.客体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物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表现为占用公物,获取公物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则是获取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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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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