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挪用资金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挪用所做的准备;
(3)拟用挪用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挪用资金的
(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
(7)挪用资金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资金被挪用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主观目的;
(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3、其他证言。包括: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资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资金流向记录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被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张三
最近几年,不少人都选择了自己创业当老板。
但很多老板却由于没有把握好法律风险,因财务资金而身陷囹圄。
那么,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构成犯罪吗?
一、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的常见刑事风险
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公司老板作为投资人或控制人,行使的是股东权利或管理职责。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不能随意违背公司集体的意志挪用公司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当然,如果在挪用资金时,还有占为己有、不予归还的目的时,还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风险。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挪用资金的处理措施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挪用自己公司的钱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则存在争议。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挪用资金的,因为不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合规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即使是公司的老板,也不能有侥幸心理。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已经不慎卷入挪用资金案件,除了积极配合查清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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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至20日间,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担任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23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34余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本院以被告人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至20日间,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担任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23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34余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本院以被告人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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