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遇到医疗纠纷后,会考虑打官司有没有胜算,需要花多少钱,这个问题不管患方还是医方,都是决定他们是否会走司法程序的一个很大制约因素。今天林律师根据多年的专业医疗纠纷诉讼处理经验,为大家分享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以患方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调解失败后的选择,医患双方都比较筋疲力尽了,而不得不选择的途径。林律师很少见过能不请律师让医疗纠纷官司顺利进行并获得理想赔偿的案例,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医疗纠纷官司因为其医学上和法律上的专业性,需要专业律师代理。官司进入诉讼程序后,又有绝大部分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当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才审理判决。下面是患方打医疗纠纷官司的主要成本。
一、律师费(代劳费)
1.医疗纠纷因为其医学上和法律上的专业性,还有漫长的诉讼程序,一般律师费相比其他民事案件要高,前期10000-20000元是常见的也是比较合理的收费,赔偿款到账后再收10-30%律师费也是常见的半风险代理模式。很多患方会认为10000-20000元过高,但是对于专业律师来说,做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工作量及回款时间相当于3-4个合同纠纷案件,林律师虽然专注于医疗纠纷,但是相比诉讼时间几个月的合同纠纷而言,专业化路线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
2.因为某些案件的管辖法院或鉴定机构可能是省外或本省其他城市,有些律师需要患方承担差旅费,以当前的交通状况估计,差旅费也就1000-2000元。
二、诉讼费
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谁起诉,谁垫付,最后由败诉一方承担,或者按照侵权的责任比例承担。一般来说医疗纠纷的争议标的大部分在10万-100万之间,诉讼费也就2000-12000元,但大部分法院针对这种案件都会减半收取,甚至将患方诉讼费退还。林律师可以给患方一个减少诉讼费的技巧,即司法鉴定结论未出前起诉的案件,诉讼请求提少一些,几千、几万均可,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结论意见再更改诉讼请求(根据医方责任精确计算赔偿),这样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不会按患方的全部损失(医方承担100%的过错责任)计算。
三、鉴定费
按照司法管理,鉴定费也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一方承担,或者按照侵权的责任比例承担。
1.少数案例需要先行死因鉴定,也即尸检,因为尸检时间要求严格,往往在起诉前已经进行,患方或医方已经垫付,死因鉴定费用不同地区不一样,一般为10000-20000元。
2.绝大部分案例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这里先说明一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两回事,后者一般不通过法院申请进行,而是通过管辖医院市级卫健委申请由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费很低,1000-2000元即可。本文所说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通过法院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费用是分项收取的,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为5000-10000元,如果加上损害结果鉴定,总费用大概8000-15000元,一般不会超过20000元。
3.如果患方打医疗纠纷官司确实经济上承受不起,可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起诉,虽然鉴定结论可能相比司法鉴定不一定利于患方,但是费用要少很多。
除上述费用外,患方一般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诉讼成本,总结一下,硬性支出:前期律师费(少数包括差旅费)10000-20000元,先行垫付:诉讼费1000-6000元、鉴定费8000-15000元,总计前期支出20000-30000元,如果官司胜诉,鉴定费和诉讼费不需要承担或部分承担。
如果患方基于案件的胜算或确实无法承担上述费用,林律师建议患方可采取分阶段请律师代理的方式进行,如代理起诉、立案,一般收取3000元,代理司法鉴定5000-10000元,鉴定结论出来后,完成诉讼程序,一般代理律师费3000-5000即可,不过这种方式律师因为缺乏积极性,有可能不会全心全意为患方服务,患方也需花更多的精力身体力行。
然后以医方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一、律师费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医方的成本是很低的,因为很多医疗机构都是聘有法律顾问,大部分案件是包干的,即不需要另行支付代劳费,当然也有不包案件的服务方式,但是个案收费一般为5000-10000元。
二、诉讼费、鉴定费
诉讼费、鉴定费一般均由患方(原告、申请方)垫付,但是最终医方总会要承担一部分的,除非司法鉴定未能顺利进行,患方撤诉。所以,医方如果对这部分费用很在意,同时也不想司法程序顺利进行,也有不少办法可行。林律师见到医院常用的办法是对患方夸大死因鉴定(尸检)的“恐怖”、告知司法鉴定的耗时(医院安全办往往告诉患方司法鉴定要1-2年,实际上大部分为数月到一年)、死亡诊断不明确(如未尸检司法鉴定机构很难受理)、让患方单方面去行司法鉴定而在法庭上又不认可鉴定结论,等等。
三、赔偿款
其实作为医方而言,最后的赔偿款才是医方最大的打医疗纠纷官司成本,在司法鉴定前准确的评估可能的赔偿金额,以便由法院调解结案,减少更大损失,这需要考验医院法律顾问的诉讼经验和评估水平,其中核心是评估案件能不能顺利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中医院的责任比例及损害结果。如果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形,不能顺利进行司法鉴定基本等同于医院胜诉,因为案件很可能被法院驳回;如果案件能顺利进行司法鉴定,调解的赔偿低于评估的鉴定结论计算的赔偿,林律师建议调解结案,这不仅可以减少损失,也能缓解医患矛盾。
最后总结一下,医疗纠纷官司专业而复杂,虽然对于患方而言前期起诉成本较高,但如果是非专业人士处理案件,很容易败诉,因为程序越复杂、案件越专业,越容易被对方制造各种“麻烦”而败诉,林律师建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包括医疗机构也一样,付出往往与收益并存,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代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现行《民法典》,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已经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也就是说怀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损害,由患方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医疗损害——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害),这个举证,绝大部分是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完成。
经历过医疗纠纷的患者或家属都知道,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或者过错是多么明显,医院都有他的解释,一般是不会主动承认过错的,而且基本上都会建议患方去申请司法鉴定才考虑根据鉴定结果赔偿,这就使得患方不得不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下面林律师根据多年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跟大家介绍一下怎么进行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下文称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申请。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宜单方面进行,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会缺乏证据效力,缺乏公正性,最终如果到法院起诉,不会被法院所采纳的,所以现在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均不受理单方面(一般只有患方才申请单方面鉴定)申请的司法鉴定。那么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三个: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或卫健委委托、通过法院委托,一般委托申请由患方提出并交书面申请书。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委托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可在司法厅或司法部官网上查询,但不是每家机构均可以委托,特别是在法院,只能委托法院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双方共同协商委托不受法院收纳库的限制,只要是司法机关批准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委托。
二、如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
通过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或卫健委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通过协商选定或双方各选几家后放一起抽签选定;通过法院委托的一般是对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电脑摇号选定,也有在这些机构里面抽签或双方协商选定的。
三、如何选定最公平的鉴定机构?
对于患方来说,能不能选定公平、专业的鉴定机构是他们很大的顾虑,虽然说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专业机构,但实践中也不乏鉴定结论离公平公正有距离的情形。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外省的大型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司法部批准的鉴定机构,更专业、更公平公正一些,但是排队时间、鉴定周期会比较长。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再赘述)
2、鉴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如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本鉴定机构专业范围内,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双方对鉴定材料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等。
3、通知是否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能够受理案件时,会给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已受理,并告知鉴定费用,有的还会告知下一步程序的时间。如果不受理时也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特别强调的是司法鉴定机构不会对鉴定材料的真伪性进行确认,如果一方提出病历材料有伪造、篡改等情形,鉴定机构一概不予受理,最终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所以患方如果对病历真伪性有异议,在无明显证据的情况下,不宜提出。
4、召开听证会。
开听证会前,鉴定机构会提前通知委托机构时间及开听诊会的程序要求,并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材料。司法鉴定听证会可以说是医疗纠纷司法程序中最关键的一个程序,因为这是医患双方充分表达对医疗过程意见的时候,而且也是让鉴定机构能够采纳自己意见的关键时刻。
开听证会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纪律,然后由患方陈述,接着医方陈述(可对患方指控进行答辩),医患双方的陈述主要是陈述之前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再接着鉴定人提问(主要是对焦点问题提问,以便还原治疗过程),最后鉴定人会做初步点评。
5、一般1-3个月后出具鉴定结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会直接送到委托机构,再由委托机构分发给患方和医院。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费用。
只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属于单项鉴定,一般费用为7000-15000,省内鉴定往往比省外便宜,私营鉴定机构一般比公立鉴定机构贵。
六、几个特殊问题。
1、尸检——死因鉴定。
如果被鉴定人是死亡的,而且死因不明或者一方对死因有异议时,需要行死因鉴定后才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死因鉴定越来越成为死亡案例医疗损害鉴定的前置程序,因为很多鉴定机构越来越倾向于排斥医疗损害鉴定,他们认为这是吃力不讨好的鉴定业务,所以未行尸检是他们最好的退卷理由。林律师建议以下几个情况一定要申请尸检:①死因不明,特别是医院在死亡诊断上没有写明确病因性诊断的,打了问号的情形;②不是在医院死亡的,没有医疗机构开具明确死亡原因的,或只有居委会等机构开具“因病死亡”而死亡前没有医疗机构出具明确出院诊断的;③患方对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有异议的。如果这三种情形不申请尸检查明死因,基本上败诉无疑。
关于尸检的几个问题。①尸检的时间窗:患者死后48小时内应当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冻存条件下最多不能超过30天。②如何联系尸检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或医调委可以咨询到本地能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也可自行到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可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查询到联系方式后,可电话咨询是否能受理尸检,得到肯定答复后携带病历资料至鉴定机构前台申请即可。③尸检一般无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也会受理,鉴定结论一般医疗机构也不会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告知另行对尸检留存标本进行重新鉴定,不过需在标本留存有效时间内进行。④尸检费用一般较高,1.5万元-2万元不等,大多由委托方垫付,患方也可与医疗机构协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⑤尸检结论出来后需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并不等同,即使鉴定的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符,也并不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撰写陈述材料。
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4.进行司法鉴定前不能对鉴材(多为病历资料)和死因提出异议,否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司法鉴定。
3、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同时加上其他鉴定事项。
伤残鉴定是最重要的其他鉴定事项,一般也是通过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切忌单方面申请鉴定,缺乏法律效力。注意行伤残鉴定的同时加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没有做伤残鉴定,法院将没有计算赔偿的依据。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医患双方高度重视,因为鉴定结论就是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最终赔偿的依据,如果鉴定结果不达预期,案件基本上败诉或难以协商成功。
林律师遇到很多关于文题的咨询,包括当事人、很多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内的,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损害)鉴定的区别,也不清楚鉴定结果的赔偿标准,今天来给大家释疑一下。
一、首先简单说明一下两者的共同点。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都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情况,这些损害包括死亡、伤残、住院日期延长、医疗费花费过多,相应的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了伤残鉴定等级。所以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都构成医疗损害,反之亦然。
二、委托及鉴定机构不一样。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市级或省级卫健委委托市级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市省医学会是受市省卫健委管辖的,但医学会又是具有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意见不受卫健委左右,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既可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医调委、卫健委或法院委托,其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但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有这样的限制,发现损害三年内都可通过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患方单方面启动,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两者法律效力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是替代关系。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医调委、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注意,这里只是废止《通知》,而不是废止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旧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进行判决。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法院虽然不适用其法条,但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除了想获得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只能用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不服后的区别。
当事人如不服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15个工作日内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两级医学会鉴定都不服,当事人还可起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这是合理是诉讼权利,只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允许。如果当事人不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基本上不被法院支持,也就是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五、与解决纠纷的距离。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可在此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但实践中很难有双方都对结果认可,且心甘情愿的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的情况。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不代表纠纷就解决了,除非双方继续愿意有诚意的协商,否则一切又回到了纠纷发生时的起点,如果达不成协议,患方只好去法院起诉。
而因为绝大多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大多会在一个月左右安排开庭,并据鉴定结果判决,可以说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纠纷已基本定性,离解决只有一步之遥。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不进行三期(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主张这些损害的赔偿,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还需申请这些鉴定事项(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六、赔偿标准的区别。
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后,都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一个是按《民法典》计算,但如果完全根据相应损害后果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是差不多的,所以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如果对其结果无异议,不建议再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从经济上来说不会有什么获益。
七、两者的费用与耗时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3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6个月不等;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所以,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诉前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省时省费,但一旦起诉,只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过林律师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受干预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强一些。
八、退卷概率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绝大多数不会退卷,除非双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死亡原因不明,必须前置死因鉴定——尸检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常动不动被退卷,而且退卷理由非常有随意性,如案情复杂、技术条件有限、未行尸检,甚至没有任何理由退卷。所以,对于司法鉴定退卷概率极高的案件,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宜。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非专业领域律师难以胜任,其中涉及过错初步认定、纠纷解决方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听证会陈述、鉴定结果分析、赔偿方案计算等等,都需要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所以,医疗纠纷案件,请该领域专业律师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林律师遇到很多关于文题的咨询,包括当事人、很多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内的,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损害)鉴定的区别,也不清楚鉴定结果的赔偿标准,今天来给大家释疑一下。
一、首先简单说明一下两者的共同点。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都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情况,这些损害包括死亡、伤残、住院日期延长、医疗费花费过多,相应的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了伤残鉴定等级。所以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都构成医疗损害,反之亦然。
二、委托及鉴定机构不一样。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市级或省级卫健委委托市级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市省医学会是受市省卫健委管辖的,但医学会又是具有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意见不受卫健委左右,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既可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医调委、卫健委或法院委托,其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但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有这样的限制,发现损害三年内都可通过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患方单方面启动,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两者法律效力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是替代关系。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医调委、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注意,这里只是废止《通知》,而不是废止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旧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进行判决。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法院虽然不适用其法条,但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除了想获得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只能用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不服后的区别。
当事人如不服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15个工作日内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两级医学会鉴定都不服,当事人还可起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这是合理是诉讼权利,只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允许。如果当事人不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基本上不被法院支持,也就是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五、与解决纠纷的距离。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可在此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但实践中很难有双方都对结果认可,且心甘情愿的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的情况。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不代表纠纷就解决了,除非双方继续愿意有诚意的协商,否则一切又回到了纠纷发生时的起点,如果达不成协议,患方只好去法院起诉。
而因为绝大多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大多会在一个月左右安排开庭,并据鉴定结果判决,可以说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纠纷已基本定性,离解决只有一步之遥。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不进行三期(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主张这些损害的赔偿,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还需申请这些鉴定事项(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六、赔偿标准的区别。
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后,都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一个是按《民法典》计算,但如果完全根据相应损害后果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是差不多的,所以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如果对其结果无异议,不建议再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从经济上来说不会有什么获益。
七、两者的费用与耗时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3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6个月不等;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所以,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诉前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省时省费,但一旦起诉,只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过林律师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受干预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强一些。
八、退卷概率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绝大多数不会退卷,除非双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死亡原因不明,必须前置死因鉴定——尸检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常动不动被退卷,而且退卷理由非常有随意性,如案情复杂、技术条件有限、未行尸检,甚至没有任何理由退卷。所以,对于司法鉴定退卷概率极高的案件,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宜。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非专业领域律师难以胜任,其中涉及过错初步认定、纠纷解决方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听证会陈述、鉴定结果分析、赔偿方案计算等等,都需要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所以,医疗纠纷案件,请该领域专业律师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仲裁委仲裁申请费标准 仲裁委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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