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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从犯能不能缓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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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6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可见,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有三档,分别是数额较大的(6万以上),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的(100万以上)处3-10年;数额特别巨大的(暂无规定)处10-15年或者最高无期。
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多次职务侵占的;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及募捐款物;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挥霍赃款,导致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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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阎某是一家外企的行政经理兼总裁助理,她平时负责总裁的行程、为公司订票订酒店、报销等,在职三年间,阎某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侵吞”公司95万。
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阎某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担任曼恩商务车辆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公司)总裁助理及行政经理职务。
阎某任职期间,选择北京明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航空)、北京颐盛恒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盛恒)等供应商负责代订机票酒店、垫付款等业务。
2012至2013年间,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明日公司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再通过删除私人行程条目并调高部分同事出行费用等方式向曼恩公司报账,曼恩公司向明日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经统计,阎某通过此种方式侵占曼恩公司31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阎某代表曼恩公司与颐盛恒公司签订商务服务代理合同,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垫付费用等共计64万余元。后颐盛恒公司就费用结算问题对曼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曼恩公司将包括阎某及其亲友私人行程费用在内的相关款项支付给颐盛恒公司。
2015年6月26日,曼恩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阎某解除劳动合同。阎某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缴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
庭审中,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阎某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害单位对阎某表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及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鉴于阎某当庭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被害单位表示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案退赔款九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女子阎某是一家外企的行政经理兼总裁助理,她平时负责总裁的行程、为公司订票订酒店、报销等,在职三年间,阎某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侵吞”公司95万。
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阎某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担任曼恩商务车辆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公司)总裁助理及行政经理职务。
阎某任职期间,选择北京明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航空)、北京颐盛恒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盛恒)等供应商负责代订机票酒店、垫付款等业务。
2012至2013年间,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明日公司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再通过删除私人行程条目并调高部分同事出行费用等方式向曼恩公司报账,曼恩公司向明日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经统计,阎某通过此种方式侵占曼恩公司31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阎某代表曼恩公司与颐盛恒公司签订商务服务代理合同,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垫付费用等共计64万余元。后颐盛恒公司就费用结算问题对曼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曼恩公司将包括阎某及其亲友私人行程费用在内的相关款项支付给颐盛恒公司。
2015年6月26日,曼恩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阎某解除劳动合同。阎某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缴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
庭审中,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阎某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害单位对阎某表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及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鉴于阎某当庭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被害单位表示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案退赔款九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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