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乍听起来“很大”,似乎只有企业高管等有地位、有权势的人才可能触及这条罪名,但是在现实中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更多的是业务员、销售员等普通职工。
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李四是某信息咨询公司的咨询顾问,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隐瞒借贷的客户,并且向客户张三、王五、王麻子等人违规收取服务费,累计收了3.8万。后经法院审理,李四成立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所以,从上面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也是有可能被缓刑的。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不过,为了钱财,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背上了犯罪记录,对于以后的工作生活影响并不小,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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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从犯能不能缓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日前,滑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银行员工侵占单位钱款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睢某,男,1975年出生,曾任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留固支行的客户经理。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睢某任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固支行(以下简称“留固支行”)的客户经理,负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款收息等职责。
2018年4月14日,睢某与滑县居民王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自家澡堂洗浴装修,期限从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借款于当日至王某账户上。
2018年借款到期前,王某爱人段某去留滑县农商行提前还款,因故未能在柜台还。段某给睢某打电话后,并把20万元现金给了睢某,睢某遂给段某开出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现金贰拾万元用于归还本人贷款”。然直至贷款到期,睢某也未将该笔收款入账,而是占为他用。
2019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因睢某收款未入账,王某怕影响自身征信问题,又筹借20万元将该笔借款偿还。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睢某家人与王某、段某签订《协议书》,睢某退还王某10万元,余下10万元及其利息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王某、段某出具《谅解书》,对睢某表示谅解。
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日前,滑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银行员工侵占单位钱款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睢某,男,1975年出生,曾任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留固支行的客户经理。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睢某任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固支行(以下简称“留固支行”)的客户经理,负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款收息等职责。
2018年4月14日,睢某与滑县居民王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自家澡堂洗浴装修,期限从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借款于当日至王某账户上。
2018年借款到期前,王某爱人段某去留滑县农商行提前还款,因故未能在柜台还。段某给睢某打电话后,并把20万元现金给了睢某,睢某遂给段某开出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现金贰拾万元用于归还本人贷款”。然直至贷款到期,睢某也未将该笔收款入账,而是占为他用。
2019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因睢某收款未入账,王某怕影响自身征信问题,又筹借20万元将该笔借款偿还。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睢某家人与王某、段某签订《协议书》,睢某退还王某10万元,余下10万元及其利息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王某、段某出具《谅解书》,对睢某表示谅解。
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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