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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自首怎么处罚最新规定(职务侵占罪自首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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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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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房费全都贪!两“80后”经理利用职务侵占钱财获刑


东北网10月11日讯(付建国 记者 佘雨桐) 两名“80后”经理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多次在工作中谋取私利,占有钱财数额巨大。10月9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两名男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发票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赵某、陈某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一个月。


利用职务侵占钱财为赌博


赵某和陈某都是“80后”,在一家商务公司担任经理职务。两人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接待各单位的人员前来培训,他们从中收取各项费用。在长时间的工作中,他们熟悉了工作流程,随之开始利用职权从中谋利。


2017年3月,被告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一家培训学校将其在公司举办培训的相关费用55万余元,汇至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内,并将其中的22万余元占为己有。而这些钱款他都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


2017年6月至8月,陈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家单位在其公司培训期间的部分房费2万余元占为己有,并收取好处费近2万元。这些钱,陈某都已经挥霍一空。


与陈某有同样职位的赵某也不甘示弱,开始疯狂的敛财。2018年3月,赵某在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家培训学校在其公司培训期间的部分费用37万余元占为己有,这些钱赵某都用来日常消费。


贪婪成性侵占挪用还虚开


除此之外,他们除了私吞培训费外,还给人虚开发票,挪用单位钱财。


2017年3月,陈某通过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收取一家培训学校的培训费用共计33万余元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笔款项归个人使用,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2018年9月23日,陈某发现事态不对,将挪用的该笔款项返还给了公司。


2017年6月至8月,赵某再次收取一家公司培训费用共计37万余元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笔款项归个人使用。2018年9月25日,赵某在接受审查时,将该笔钱返回了该公司。


2017年12月,赵某虚开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六份,并将该发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入账,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4563.1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将税款补缴。


2018年10月10日,赵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


自首退赃锒铛入狱终悔恨


高新区人民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赵某、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赵某、陈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陈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责令被告人赵某、陈某分别退赔公司人民币37万余元、24万余元。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最新)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私自截留客户旅游费,某旅行社员工获刑1年2个月

北京某知名旅行社销售人员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纳的旅游费用非法占为己有。近日,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8千元。


去年5月至11月,甄某利用其作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谎称可为被害人赵先生优惠办理出国旅行业务,要求赵先生向其私人账户转账合计54810元。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用于个人使用,现涉案钱款未能起获。甄某家属已向赵先生退还54810元,取得赵先生谅解。


此外,去年3月至11月间,甄某还利用接待客户销售旅游产品及收款报团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款项,向客户出具电子合同或收款单,合计收取232119元,后用于个人使用。该笔钱款,也基本由甄某家属退赔。


据甄某供述,因为平时工作中会接触到多样的客户,有的客户会用现金缴费,于是其就产生了先把客人交的现金花了,不给公司报,等自己有钱之后再给公司还上的想法。还有的客户交定金是采用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理论上应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面,但其就让客户打到自己私人账户上。在收到客户定金之后,其会通过公司系统给客户报一个旅行团,然后就可以在公司的系统里面打印收款凭证交给客户。但是打完收款凭证之后,并不向公司入账,这样4小时之后系统内客户订单信息就会自动清除,所以公司就不知道其私自拿了公司的钱。甄某将诈骗和侵占的钱款用于充值游戏、打赏直播间主播和还欠款等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的行为构成数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甄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指出,在日常购买旅游产品时,客户一般都是与旅行社销售人员进行接触,交费时也经常直接将旅游费用交给销售人员。一方面,一些旅行社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一些客户基于对旅行社销售人员的信任等诸多因素,给了销售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留客户旅游费用的空间。法官建议,各旅行社应完善自身公司内部系统漏洞,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尤其是在交费时按正规流程缴纳,签订正式合同,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



编辑:王雯淼


流程编辑 邰绍峰


北京某知名旅行社销售人员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纳的旅游费用非法占为己有。近日,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8千元。


去年5月至11月,甄某利用其作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谎称可为被害人赵先生优惠办理出国旅行业务,要求赵先生向其私人账户转账合计54810元。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用于个人使用,现涉案钱款未能起获。甄某家属已向赵先生退还54810元,取得赵先生谅解。


此外,去年3月至11月间,甄某还利用接待客户销售旅游产品及收款报团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款项,向客户出具电子合同或收款单,合计收取232119元,后用于个人使用。该笔钱款,也基本由甄某家属退赔。


据甄某供述,因为平时工作中会接触到多样的客户,有的客户会用现金缴费,于是其就产生了先把客人交的现金花了,不给公司报,等自己有钱之后再给公司还上的想法。还有的客户交定金是采用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理论上应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面,但其就让客户打到自己私人账户上。在收到客户定金之后,其会通过公司系统给客户报一个旅行团,然后就可以在公司的系统里面打印收款凭证交给客户。但是打完收款凭证之后,并不向公司入账,这样4小时之后系统内客户订单信息就会自动清除,所以公司就不知道其私自拿了公司的钱。甄某将诈骗和侵占的钱款用于充值游戏、打赏直播间主播和还欠款等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的行为构成数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甄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指出,在日常购买旅游产品时,客户一般都是与旅行社销售人员进行接触,交费时也经常直接将旅游费用交给销售人员。一方面,一些旅行社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一些客户基于对旅行社销售人员的信任等诸多因素,给了销售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留客户旅游费用的空间。法官建议,各旅行社应完善自身公司内部系统漏洞,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尤其是在交费时按正规流程缴纳,签订正式合同,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



编辑:王雯淼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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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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