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资金,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例如挪用企业的物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由此可见,公司在成立之前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也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产中的公款或者在国有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中的货币,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其中的特定款物既包括款也包括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如果只是改变这些特定款物的用途,挪作他用的,可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除了上述特定款物中的特定公物,挪用其他公物的,不能引发挪用公款罪的风险。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之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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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了解一点挪用公款罪,在刑法规范中有一与其相似的罪名——挪用资金罪,那么二者如何区分呢?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典“贪污贿赂罪”一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典“侵犯财产罪”一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实,二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从法律评价上说,挪用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的行为要件。但是二者之间仍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后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可见,后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前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4.刑罚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前者比后者的刑罚更重。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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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性质、对象、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根据相关身份和行为性质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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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琴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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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比较相似,普通群众往往也不太容易辨识,比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很多人就无法理解两者的区别。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0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0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
四是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本罪的行为方式也有三种:
(一)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挪用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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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比较相似,普通群众往往也不太容易辨识,比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很多人就无法理解两者的区别。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0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0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
四是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本罪的行为方式也有三种:
(一)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挪用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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