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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骨骨折司法鉴定标准(腓骨骨折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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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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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交通事故十级赔偿19万?

唐山迁西县王某,2021年4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髂骨、髋臼及耻骨降支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021年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鉴定,鉴定意见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后期内固定物取出需花费月12000元。周某从事个体,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无被抚养人,本次交通事故承担30%责任。赔偿方案如下:


一、 医疗费:共计70000元 12000元,应赔付62800元。


二、 误工费:按照河北省批发零售业年平均工资59991元计算,29584元。


三、 护理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4383元计算,10943元。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40/天计算,720元


五、 残疾赔偿金:79582元


六、 交通费:500元(酌情)


七、 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1200元


八、 财产损失费:2000元(摩托车损坏,酌情)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十、 鉴定费:2260元


医疗费已经超出了交强险中医疗费限额18000元,因此超出部分按照70%进行赔付共628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未超过交强险关于财产的赔偿限额,应予以全额赔付;其他赔付款项未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180000元,应全额赔付共计125529元。综上,共计赔偿数额应为190329元。


5岁女童从攀爬架摔下致十级伤残,幼儿园负全责赔21.8万

5岁小女孩媛媛从幼儿园的攀爬架上摔下受伤,幼儿园要承担什么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获悉,经鉴定媛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涉事幼儿园被判负全责,赔偿21.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6年9月的一天,5岁小女孩媛媛在幼儿园进行室外活动时,从攀爬架上摔下受伤,园方随即通知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媛媛送至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媛媛的伤情为“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骺板线性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1月,媛媛家长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认为媛媛受伤是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责任造成的,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6万余元。


幼儿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事发当时旁边有两个老师和一个保育员,媛媛往上爬的时候有老师在下面扶着,媛媛是摔下着地后扭伤的。幼儿园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不能导致全责;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媛媛受伤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长宁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小朋友进行室外活动时,一位老师看护部分小朋友跳绳,另一位老师看护部分小朋友攀爬,保育员在附近给小朋友擦汗。媛媛参加跳绳活动后参加攀爬活动,有七八个小朋友同时在攀爬架上攀爬,媛媛和另外两个小朋友离看护老师比较近。攀爬架高2.3米,宽2.9米。在攀爬中,媛媛忽然踩在倒数第二根绳索上摔下来,坐在垫子上面喊疼并哭出来,看护老师马上上前察看媛媛伤情,随后立即通知卫生老师和家长。


4月25日,上海长宁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法庭认为,攀爬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安排五周岁左右的幼童参加这项活动,幼儿园所负的看护义务更需严格。就本案而言,原告作为5周岁的幼儿园大班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老师安排进行正常攀爬并无过错。


反观被告方面,在有多名幼童同时攀爬高2.3米,宽2.9米的攀爬架的情况下,仅安排一位老师现场看护,显然无法尽到完全安全保护义务。


因此,原告摔倒受伤,与被告的管理欠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逐项审核原告诉请后,法庭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 二审改判医生无罪且不担责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驻马店中院认定医生属正当防卫。12月31日,河南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于2019年5月公开宣判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某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5月,驻马店中院对一起医生病人产生矛盾引发的的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2016年6月6日下午17时许,病人叶某某到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诊所结算其因看病所欠诊所的账。诊所医生王某某与其核算后,因叶某某随身未带现金不能即时结清,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厮打。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与被害人叶某某互殴,造成叶某某受到伤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89.41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驻马店中院后,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7时许,叶某某因王某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叶某某后被同庄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十余分钟后,叶某某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某某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某某面前抬起右脚跺王某某,王某某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右腿,致叶某某摔倒在王某某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某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王某某的妻子赵某见状拨打电话110报警、120呼叫救护车,后赵某随同叶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到确山县中医院,经急诊拍片诊断叶某某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即入院治疗,赵某当即支付了叶某某的医疗费用。2016年6月15日,经司法鉴定叶某某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72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643.2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建议全休1个月。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某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四千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因未带钱到诊所算账,与诊所医生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王某某,并用脚跺王某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双方厮打停止后,在叶某某突然袭击王某某的情况下,为阻止叶某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王某某侧身躲闪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腿,致叶某某倒地砸在他人的电动车上造成左下肢腓骨骨折。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诊所,没有侵害叶某某的故意,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王某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王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驻马店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刑初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某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什么医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做任何事都有一个度的问题,过犹不当,就属于防卫过当了,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医生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


医生除了二审改判无罪,为什么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称,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官谈本案社会启事


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责。12月28日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多款条文对伤医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这是一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庄严阐明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法官表示,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但本案中叶某某因对医生不满采取了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了伤害自己的后果。


(北青报记者 戴幼卿)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驻马店中院认定医生属正当防卫。12月31日,河南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于2019年5月公开宣判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某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5月,驻马店中院对一起医生病人产生矛盾引发的的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2016年6月6日下午17时许,病人叶某某到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诊所结算其因看病所欠诊所的账。诊所医生王某某与其核算后,因叶某某随身未带现金不能即时结清,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厮打。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与被害人叶某某互殴,造成叶某某受到伤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89.41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驻马店中院后,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7时许,叶某某因王某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叶某某后被同庄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十余分钟后,叶某某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某某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某某面前抬起右脚跺王某某,王某某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右腿,致叶某某摔倒在王某某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某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王某某的妻子赵某见状拨打电话110报警、120呼叫救护车,后赵某随同叶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到确山县中医院,经急诊拍片诊断叶某某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即入院治疗,赵某当即支付了叶某某的医疗费用。2016年6月15日,经司法鉴定叶某某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72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643.2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建议全休1个月。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某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四千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因未带钱到诊所算账,与诊所医生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王某某,并用脚跺王某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双方厮打停止后,在叶某某突然袭击王某某的情况下,为阻止叶某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王某某侧身躲闪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腿,致叶某某倒地砸在他人的电动车上造成左下肢腓骨骨折。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诊所,没有侵害叶某某的故意,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王某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王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驻马店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刑初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某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什么医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做任何事都有一个度的问题,过犹不当,就属于防卫过当了,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医生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


医生除了二审改判无罪,为什么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称,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官谈本案社会启事


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责。12月28日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多款条文对伤医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这是一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庄严阐明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法官表示,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但本案中叶某某因对医生不满采取了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了伤害自己的后果。


(北青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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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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